词条 | 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 |
释义 | 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1、政策 2、平等的法律地位 3、平等的经济权利 4、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 5、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三、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1、概述 2、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总目标 4、组织实施) 四、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1、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内容(2001-2010年) 2、总目标 3、儿童与健康及其策略措施 4、儿童与教育 5、儿童与法律保护 6、儿童与环境 7、组织与实施) 一、概述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包括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两部份。因为妇女和儿童同属社会的弱势群体或总体较弱群体,需要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扶持才能更好地生活、学习和工作等,所以人们习惯把妇女和儿童放在一起。 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延长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 1、政策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明确提出的。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中国妇女九大上也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 全心全意依靠人民群众是我们党夺取和巩固政权,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重要保证。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国家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最大限度地把妇女吸引和凝聚到党的伟大事业中来,充分发挥妇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作用。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妇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实践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妇女与男性的平等协调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特征。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把男女平等写进了《宪法》,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和有效措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婚姻家庭等领域赋予并保障女性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了妇女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由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些忽视妇女的地位和作用,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要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须切实保障和推进男女平等,鼓励和支持妇女与男性平等地参与竞争,实现发展,享有成果。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实现两性协调发展提供了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人类是有男女两性共同组成,两性关系是社会中影响最为普遍的社会关系之一。因此,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必然要求把男女平等纳入统筹发展的全过程。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必然也是一个男女平等、协调发展的社会。党中央强调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就是要把男足人的全面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男女平等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只有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妇女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与男性发展同步才能真正的以实现,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2、平等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依据宪法确定的原则,新中国陆续颁布了《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民法》、《刑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国务院及所属部委颁布了40余种行政法规与条例,地方政府制定了80余种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任何一部中国法律都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性条款。 中国政府除制定系列法规外,还积极参与国际妇女人权领域的活动,积极签署有关妇女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文件,承担了促进妇女人权的责任和义务。如:1980年签署了《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公约》,每年按时向国际机构递交公约执行报告;1985年签署了的《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1990年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审议和制订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等。 建立了维护妇女权利的机构和网络。建国之初就成立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1988全国政协成立了妇女青年委员会,1989年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专门组,1990年由国务院16个部委负责人及4个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1996年司法部、民政部、团中央、妇联、残联联合通知,对特殊社会群体进行法律援助,其中包括妇女。 3、平等的经济权利中国妇女能够同男子一样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从而获得平等的经济收入 中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应妇女的工作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性从业人口占总从业人口的44%,几乎占总从业人口的一半,这个数值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4.5%,接近或高于世界发达国家。农村妇女劳动力约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一半,城镇女职工人数已由1949年的60万人增加到1996年的56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比例也由7.5%提高到38%。 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已基本得到实行。同一行业、同一工种中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都可以获得同等报酬。中国政府对女职工采取了全面的劳动保护措施。据调查,城市女职工中85.3%的生育妇女都享有三个月的带薪产假,有些单位的女职工还享有半年的带薪产假;女职工比较多的国有企业大都建立了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中国妇女在经济领域中发挥的作用也愈来愈大。农村妇女是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尤其在传统工艺和服务等行业的乡镇企业中,女性从业人数更多,创造的产值占总产值的65%左右。在城市,根据1982~1990年的统计,金融、文教、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商饮供储、机关团体等行业中女职工人数增长速度分别超过男性21至78个百分点。一大批女厂长、女经理在经济改革与开放的浪潮中脱颖而出。1988年和1992年共有107名女厂长、女经理当选全国优秀女企业家。 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不断上升,与男子一样获得了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夫妻同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平等地支配和使用家庭财产。夫妻相互继承遗产和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普遍得到了保障。经济的独立,使妇女赢得了对家庭事务的管理决策权。据抽样调查,在中国城乡,由夫妻共同决定家庭重大事务的家庭占58%以上,并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4、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国的宪法保证了女性与男性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平等参加管理国家事物和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等。 建国以来,曾有一位女性担任过国家副主席、名誉主席,有两位女性担任过国务院副总理,两位女性担任过国务委员。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女代表为650人,占代表总数的21.81%。第九届全国政协中女委员有341人,占委员总数的15.54%。 中共十五大代表中有女性344人,占代表总数的16.8%。 国家领导人中有4位女性;国务院系统有女正副部长18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班子中都配备了女干部,人数比5年前增长了46.47%。 1997年底,全国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女干部总数达1383.8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4.4%。 广大妇女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政议政。自1953年第一次基层人民代表选举开始,历次换届中妇女参选比例都在90%以上,1984年以来则高达95%。 5、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建国以来,中国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有了很大改观,文盲率不断降低,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越来越多。1992年,中国7~11周岁女儿童入学率由建国前的不足20%提高到96.2%;中学生、大学生及研究生中的女性比例分别达到43.1%、33.7%和24.8%,在大学工科毕业生中女性也达到27%。 三、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1、概述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遵循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公约和文件的宗旨,按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国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纲要。 2、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基本原则 全面发展原则 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平等发展原则 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协调发展原则 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妇女参与原则 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3、总目标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4、组织实施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目标任务。 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国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纲要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妇女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加大实施纲要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纲要内容及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加强实施纲要能力建设。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妇女既是纲要实施的受益者,也是纲要实施的参与者。实施纲要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四、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1、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内容(2001-2010年)当今世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2001-20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为重要的时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力资源作为战略任务;必须从儿童早期着手,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1992年,我国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从中国国情出发,发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认真实施,基本实现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使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历史性的进步。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国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的]目标和策略措施。 《纲要》的发布和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2、总目标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儿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3、儿童与健康及其策略措施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主要目标: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50%。 ---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3。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60%以上。 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5。 ---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儿童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蔓延和增长。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策略措施: 国家宏观政策: 努力创造条件,让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 ---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 ---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 ---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 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关于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全面开展妇女生殖保健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支持母乳喂养。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对中小学生提倡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行"国家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有关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工作;进一步重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 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医疗和保健服务。 ---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合作医疗以及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城市社区、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逐步在大中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4、儿童与教育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主要目标: 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左右,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左右。 ---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 ---发展特殊教育。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有较大提高。 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全国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 策略措施: 国家宏观政策: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 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进一步加快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有关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 ---继续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就学权利。 ---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国家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要。 ---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积极探索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山区、海岛等地区的教育需要。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 ---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5、儿童与法律保护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主要目标: 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策略措施: 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法律宣传与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6、儿童与环境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主要目标: 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提高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和农村改水受益率、自来水普及率。 ---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 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90%以上的县(市)至少有1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状况。 ---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有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策略措施: 国家宏观政策: 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发展。 ---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儿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 ---关注女童和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和区域性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资助中、西部地区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社会保障与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 ---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7、组织与实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的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地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实施《纲要》所需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监测与评估: 对《纲要》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的有效实施; 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国家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国家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国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区对《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区对实施《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纲要》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五、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基本原则: 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2、总目标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3、组织实施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目标任务。 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国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发展。 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纲要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儿童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儿童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加大实施纲要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宣传纲要内容及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强实施纲要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培训课程。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鼓励儿童参与纲要实施。儿童既是纲要实施的受益者,也是纲要实施的参与者。实施纲要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纲要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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