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佛教摄影协会 |
释义 | 成立2010年11月22日中国佛教摄影协会是在香港政府依法批准成立。 2011年5月17日联合国卫塞节,中国佛教摄影协会宣布成立。 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摄影协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Buddhism Photograph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BPA 香港注册证书号:1531231 协会登记证号码:53317177-000-11-11-8 业务性质:文化传播,教育培训,赛事,联谊,出版。 法律地位:BODY CORPORATE 注册地址:UNIT 04 7/F BRIGHT WAY TOWER 33 MONG KOK RD KL 简介中国佛教摄影协会是在香港政府依法批准成立的摄影团体,以佛教文化为主题,展示佛教题材的摄影作品。我们是由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共同创建的一个社会公益组织,是世界各国佛教摄影爱好者友好交流的平台。 大事记2010年11月22日中国佛教摄影协会是在香港政府依法批准成立。 2011年5月17日联合国卫塞节,中国佛教摄影协会宣布成立。 2011年6月25日,中国佛教摄影协会第一次主席团会议暨第一次理事会在安徽省九华山佛学院召开。 章程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中国佛教摄影协会是在香港政府依法批准成立的摄影团体,以佛教文化为主题,展示佛教题材的摄影作品。我们是由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共同创建的一个社会公益组织,是世界各国佛教摄影爱好者友好交流的平台。 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摄影协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Buddhism Photograph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BPA 第二条: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宗 旨 第三条:通过本会举办的各种佛教题材摄影活动,让更多的摄影人用镜头反映佛教文化的博大精深。 第四条:促进本会与世界各地佛教、摄影团体之友好交流和合作关系。而且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与世界和平。 笫三章 任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举办之任何活动,皆以不涉及政治思想、不违犯国家法律为原则。 第六条:本会举办各类佛教摄影展览和邀请专家学者,指导会员对佛教摄影的研究及学习的方法。 第七条:组织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开展摄影评论和摄影理论研究的活动,总结、交流摄影经验,并择时举办摄影联谊会。 笫八条:出版佛教摄影相关的刊物及读物,借以配合本会摄影工作之发展。 第九条:积极支持业余摄影活动,帮助、鼓励、引导摄影爱好者的创作活动,壮大佛教摄影队伍,繁荣摄影创作。 第十条:参与及兴办社会慈善、福利、教育、医疗、宗教及其他利国利民和有利于世界和平的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本会主办或联合举办各类适合不同阶层之佛教摄影学习活动,增长大家的摄影与佛教知识。 第十二条:开展各项国内、国际佛教摄影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积极听取本会会员、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对本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工作者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十五条: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必须具有一定的摄影工作经历;具备省级以上摄影家协会会员资格;从事摄影理论研究、教学、翻译和摄影组织领导工作有显著成果;从事摄影器材设计、研究人员有成就者;对发展摄影事业和摄影产业有突出贡献者。除摄影工作经历和年龄均必须具备外,其他条件凡符合其中一项均可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作品入选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入会作品及代表作7寸4幅),协会有权使用文件。 (二)经协会评审团讨论通过,带入会申请表及作品的电子文件。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等有关证章。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 (六)会员正当、合法的权益受本会保护。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等证章。会员一年或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成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董事会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修改章程。 (二)推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理事大会所做出的决议须有1/2以上的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对协会财务审核并通过协会年度工作安排,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并执行对协会工作所表决通过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会日常开展的各种活动由秘书处提交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秘书处执行,主席团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积极为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摄影艺术造诣和无私奉献精神,在摄影界或佛教界有较大影响或对发展事业有较大贡献。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及顾问等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董事会会议推举和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资料管理费。 (二)社会捐赠、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和其他财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等。本会经费使用情况每一年都必须在理事会或年会上张榜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董事大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如因故需终止活动,须由董事会议提出,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佛教摄影协会2012年4月1日召开的中国佛教摄影协会董事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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