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保健协会休闲保健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一、性质 中国保健协会休闲保健专业委员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成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社证字第4185-16号)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休闲养生保健企业的协会组织。 二、背景 中国保健协会休闲保健专业委员旨在依托政府和行业的强势资源,团结休闲养生保健行业内的企业,共同打造行业新形象;推动行业与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专业技术水平的企业综合素质;根据行为需求组织各类国际、国内研讨会、规范行业服务质量奠定服务等。 三、宗旨 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倡导高尚、文明、健康,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中国休闲保健企业的共同利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企业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业与国际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专业技术水平和盈利能力;引导行业自律,加强诚信经营,打造行业新形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中国休闲保健产业服务;通过政府规范﹑专家指导、平台交流,帮助企业全面提升经营业绩和品牌影响力。 四、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中国休闲养生保健行业的各类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 五、职能与向会员企业提供的服务 (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运营“中国休闲保健网”,在“中国休闲保健网”设立“消费导航”专区,展示会员企业名录和地址,引导广大消费客户快速查寻到企业。 (四)、创办《休闲保健》行业刊物,开展咨询、宣传活动;向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品牌推介的平台与服务。 (五)、组织技术、管理、职业岗位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和竞争力,向行业企业输送技能实用人才; (六)、借助本会建立的行业顶级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团,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成功运营案例,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七)、发展中国保健协会会员、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国家标准; (九)、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在“中国休闲保健网”设立“投诉维权”专区,借助本会强大的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和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机构设置 本会以中国休闲保健产业联盟、中国休闲养生保健产业风险投资俱乐部、中国休闲保健网、教育培训项目管理中心、《休闲保健》会刊、项目管理部、会员组织部、法律援助部等平台 (一)中国休闲保健网站 集行业资讯、企业发展、数据库信息等多种实用服务为一体的中国休闲养生保健行业门户网站,为休闲养生保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搭建服务平台,为本行业的相关企业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咨询等个性化服务,并根据企业的要求,定制各种个性化静、动态广告以满足市场需求。 (二)教育项目管理中心 本会分别在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地区设置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全面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向企业输送各类专门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与国内外专业大学合作,为企业的中高层管理骨干制定特训课程,提高管理能力,同时根据企业需要与国内外名牌大学展开合作,为本行业企业家提供深造机会。 (三)《休闲保健》会刊 整合行业各项资源、全方位服务于休闲养生保健企业的综合类会刊。杂志宗旨:服务企业发展,引领时尚消费。读者定位:休闲养生保健企业管理者。侧重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传递企业信息,介绍国内外休闲保健产业的发展趋势和优秀企业家事迹,打造行业品牌,促进企业发展。 (四)项目管理部 旨在塑造协会形象,开发潜在客户;保证各种会议招商工作的目标和政策的实现,同时了解本行业的商业情况,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与本协会有关的数据资料;为作好市场分析和市场调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对现有会员进行客户维护。 (五)专家委员会 本会构建了行业顶级专家委员会,由王士雯、王永炎、王谢寰、卢良恕等中国科学院院士高级专家委员,为国家制定休闲保健产业政策和国家标准提供依据;为休闲养生保健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解决发展难题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为企业在经营决策、资本运营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六)法律援助部 本会设置了行业顶级法律援助部,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曾海等知名法学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咨询专家杨矿生,首都专利事务所原主任、企业法律服务专家杨思东等高级律师,免费向会员企业提供高水准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全力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七、行业范围与本会所服务企业的类型 (一)综合休闲类企业:休闲保健俱乐部、沐浴中心、温泉浴场、度假村、宾馆等; (二)专业保健类企业:足疗保健馆、保健按摩中心、SPA馆、温泉疗养、森林疗养、花卉疗养、水疗、泥疗、盐疗、洗浴、阳光浴、美容、美发、推拿、按摩、氧吧等; (三)运动休闲类企业:健身房、高尔夫俱乐部、滑雪场、水疗运动馆、瑜伽、游泳馆、保龄球馆、壁球场、桌球场、溜冰场、赛马场、射箭场、自行车运动场及漂流、攀岩、狩猎、潜水、冲浪、跳伞、航模、蹦极、野营、垂钓等; (四)饮食养生类企业:药膳饭庄、食疗中心、茶艺馆等; (五)设备产品类企业:休闲保健器材、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商等; (六)服务支持类企业:休闲保健会议、展览、咨询、培训、研究、服务机构等; (七)外商投资类企业:休闲保健行业有关的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 (八)社会团体类单位:休闲保健产业相关的各级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等; (九)休闲养生保健产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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