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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释义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于1989年11月正式成立。本会为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独立社团法人。

简介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于1989年11月正式成立。本会为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独立社团法人。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消费者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又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地位、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归口管理部门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告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用以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正确引导消费,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优质商品和优质服务;致力于与国内外热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知名人士的友好合作和国际交流。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资助和参与商品检验、消费调查和引导消费工作;开展消费教育;资助保护消费者问题研究和宣传活动;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讼;救助受损害的消费者。

凡热心保胡消费者事业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向该会捐赠资金和实物,不管数额多少,均发给捐赠证书;数额巨大者,将举行捐赠仪式,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实行理事会制,由社会各界著名人士及热心于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单位和代表人物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该会建立了完善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基金管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影响

多年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

(一) 设立该会最高奖-"保护消费者杯",在全国范围内奖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到2000年,该会已进行了九届评选工作,共有292个单位和100名个人荣获"保护消费者杯"。这项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

(二) 设立专项打假基金,奖励打假有功单位和个人。

1、 设立"吕东霞防伪打假基金",奖励打假机关打假有功单 位和个人。已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法院和新闻媒体等数十个单位和个人荣获该奖。

2、 设立"消费者打假奖",对参与打假的先进分子给予奖励。第一个荣获该奖的是"打假先锋"山东青年王海。

3、 设立打击制售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奖励基金,已有四十个先进单位和个人荣获该奖。

4、 设立"龙牌杯"机电产品、"赛洋杯"科技产品打假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打击假冒名牌机电产品和保护赛洋科技产品的打假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 救助受损害的消费者。1995年安徽省岳西县农民因使用湖南省汝城县三江口边境牧区科源公司出售的假劣种子,造成4000多亩农田严重受害,八千多户农民颗粒无收,该会拨款10万元人民币进行救助。1998年长江、松花江流域遭受严重水灾时,该会拨款20万元人民币帮助灾区兴建学校。

(四) 开展市场调查,进行市场监督,向消费者推荐名优产品,引导消费,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对净化市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五) 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解决消费者的困难,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六) 为消费者设立免费检测商品检测点。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该会与有关部门合作,从1995年5月起在北京设立了金银、珠宝饰品和羊绒制品等五个消费者免费检测点,受到消费者欢迎。

(七) 以维权打假、网上投诉、消费者咨询为主要内容,组建起国际互联网站,受到广大消费者欢迎和社会各界关注。

打假工作委员会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全国打假工作的深入开展,2000年7月成立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二级组织,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首家专门从事打假的社团机构,是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中介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为政府有关部门打假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协助配合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打假工作;采取各种形式,揭露防范制售价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委员会打假工作重点是,严厉打击那些对消费者最有危害的假冒伪劣产品,并以打击售假为主。该委员会目前已组织了四个服务网络(社会调查网、律师服务网、新闻服务网、商品检测网),这四个网建立在电话防伪网络中心数据的基础之上,依据电话服务网络提供的举报信息,对售假单位重金索赔,依靠社会各界联手打假,对协助政府监控市场发挥重大补充作用。

影响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是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二级机构。业务工作有独立性,是全国首家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协助政府和企业专门从事打假防伪工作的社会团体机构

在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领导下,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护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有关部门打假提供信息和技术等多项服务,协助配合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打假工作。组织企业交流打假工作经验,推动防伪技术的应用。研究国内打假工作现状和发展趋势,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的联系。联合新闻媒体,采用各种方式,揭露和防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宗旨

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又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本会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地位、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本会归口管理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用以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正确引导消费,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优质商品和优质服务;致力于与国内外热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知名人士的友好合作和国际交流。

本会的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资助和参与商品检验、消费调查和引导消费工作;开展消费教育;资助保护消费者问题研究和宣传活动;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讼;救助受损害的消费者。

凡热心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向本会捐赠资金和实物,不管数额多少,本会均发给捐赠证书;数额巨大者,将举行捐赠仪式,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由社会各界著名人士及热心于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单位和代表人物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本会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基金管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激励措施

遵循本会章程,多年来,本会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

(一) 设立本会最高奖-"保护消费者杯",在全国范围内奖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到2000年,本会已进行了九届评选工作,共有292个单位和100名个人荣获"保护消费者杯"。这项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

(二) 设立专项打假基金,奖励打假有功单位和个。

1、 设立"吕东霞防伪打假基金",奖励打假机关打假有功单 位和个人。已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法院和新闻媒体等数十个单位和个人荣获该奖。

2、 设立"消费者打假奖",对参与打假的先进分子给予奖励。第一个荣获该奖的是"打假先锋"山东青年王海。

3、 设立打击制售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奖励基金,已有四十个先进单位和个人荣获该奖。

4、 设立"龙牌杯"机电产品、"赛洋杯"科技产品打假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打击假冒名牌机电产品和保护赛洋科技产品的打假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 救助受损害的消费者。1995年安徽省岳西县农民因使用湖南省汝城县三江口边境牧区科源公司出售的假劣种子,造成4000多亩农田严重受害,八千多户农民颗粒无收,本会拨款10万元人民币进行救助。1998年长江、松花江流域遭受严重水灾时,本会拨款20万元人民币帮助灾区兴建学校。

(四) 开展市场调查,进行市场监督,向消费者推荐名优产品,引导消费,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对净化市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五) 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解决消费者的困难,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六) 为消费者设立免费检测商品检测点。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本会与有关部门合作,从1995年5月起在北京设立了金银、珠宝饰品和羊绒制品等五个消费者免费检测点,受到消费者欢迎。

(七) 以维权打假、网上投诉、消费者咨询为主要内容,组建起国际互联网站-"中国消费者网",受到广大消费者欢迎和社会各界关注。

工作重点

本会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全国打假工作的深入开展,2000年7月成立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本会二级组织,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首家专门从事打假的社团机构,是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中介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为政府有关部门打假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协助配合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打假工作;采取各种形式,揭露防范制售价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委员会打假工作重点是,严厉打击那些对消费者最有危害的假冒伪劣产品,并以打击售假为主。该委员会目前已组织了四个服务网络(社会调查网、律师服务网、新闻服务网、商品检测网),这四个网建立在电话防伪网络中心数据的基础之上,依据电话服务网络提供的举报信息,对售假单位重金索赔,依靠社会各界联手打假,对协助政府监控市场发挥重大补充作用。

总之,作为一个消费者组织,本会将始终如一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真履行该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神圣职责。同时,作为一个基金组织,本会亦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基金会的管理规定办事,并根据自己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本会的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并获得广泛的赞誉和支持。

领导成员名单

名誉会长:王光英 万国权 房维中 顾 明 杨 波

顾 问:李 飞 张 超 郭献瑞 史立德 佘健明 厉以宁 梁灵光 李宝国 胡本英

名誉顾问:陈振东

会 长:杨志海

常务副会长:何天雄

副 会 长:胡 楠 叶柏林 牛鸿瑞 冯景祥 游玉海 李元征 汤庆顺 唐 欣

秘 书 长:侯贵良

常务理事名单

杨志海 何天雄 胡 楠 叶柏林 牛鸿瑞 冯景祥 游玉海 李元征 汤庆顺 唐 欣 侯贵良

打假工作委员会名单

主 任:杨志海

副主任:叶柏林 胡 楠 何天雄 牛鸿瑞 唐 欣 侯贵良 王大龙 马国华 李冬民 (以上为常任)

董志华 徐 虹 杨元庆 令狐完成 王林祥

秘书长:唐 欣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英文:CHINA FOUNDATION OF CONSUMER PROTECTION,为全国性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地位、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为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用于保护消费者事业。

第四条 本会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五条 本会致力于国内外热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知名人士的友好合作和国际交流。

第六条 本会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设于北京西城区阜外大街 乙 22号。

第二章 基 金

第八条 本会的注册基金为两佰壹拾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基金来源:

1、 国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捐赠;

2、 国外人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捐赠;

3、 消费者个人捐赠;

4、 基金存入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以及依法可用于购买有价证券获得的收益;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条 基金的用途:

1、 奖励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 资助和参与商品检验、消费调查和引导消费工作;

3、 开展消费教育和出版消费书籍;

4、 资助保护消费者问题研究和宣传活动;

5、 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6、 救助受损害的消费者。

第十一条 为消费者服务事项:

1、进行市场调查帮助消费者了解市场形势和走向,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商品知识;协助企业分析市场、开拓市场;

2、帮助消费者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品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4、支持和参与各种方式的打假活动;

5、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消费者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

6、 热情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7、 参与为消费者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本会聘请热心于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各界代表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四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1、 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通过和否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3、 审定工作报告和制定工作计划;

4、 审定财务报告;

5、 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理事会和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2、在理事会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会的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4、获得本会提供的国内外信息;

5、享有本会编辑出版的资料、报刊和书籍;

6、 积极宣传本会的宗旨,大力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7、 积极向本会捐赠保护消费者事业需要的资金的实物。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由秘书长组织协调日常事物工作,副秘书长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4、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基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资产的管理使用,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日常会计核算要做到及时、真实、准确。会计档案(包括帐薄、凭证、报表等)要完整保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的稽查、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物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最终动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中国人民银行和社团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国人民银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上缴国库,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社团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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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5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