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制置三司条例司 |
释义 | 简介宋官署名。熙宁二年(1069)置。掌筹划国家经济,改变旧法,制定并颁布新法,由参知政事王安石、知枢密院事陈升之主持,次年,次年,并归中书省。 创建原因熙宁变法开始时的决策机构。变法以前﹐宰相枢密使不得与闻财政大计﹐造成兵﹑财﹑民三权的脱节﹐问题丛生。为改变这种情况﹐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的同时﹐即创建了这个机构﹐以“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 效果创建以后﹐原拟由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和王安石兼领。但陈升之在改任宰相之后﹐以耻言财利为借口﹐拒不接受。王安石则认为﹐财利是宰相大臣的真正职任。在他的建议下﹐改由枢密副使韩绛同领。为使变法付诸实现﹐这个机构一方面吸收一些有志改革之士参加﹐议论各项问题﹐另一方面让三司判官﹑发运使﹑转运使及内外官员﹐以及“诸色人”等﹐陈述意见。又选派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和王广廉等八人,到各路“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以便从对现实情况的了解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以兴利除弊﹐变而通之。于是﹐在这个机构积极努力下﹐于熙宁二年七月之后连续发布了由吕惠卿拟就的均输﹑青苗(常平法)﹑农田利害条约等法﹐对役法的变革也确定了“使民出钱雇役”的基本原则﹐从而使改革事业蓬勃展开﹐取得非常明显的效果。 废除变法激起了反变法派的激烈反对。他们指责条例司聚集了一些儇薄无行、只知言利的年轻官员﹐变乱祖宗旧章﹐误民害国。其中三朝元老韩琦﹐在熙宁三年奏疏中称﹐“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这些反对意见﹐反映了条例司在变法初始时所起的重要作用。变法派在朝廷上逐步占了上风后﹐条例司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于熙宁三年五月废去﹐其权归于中书。在王安石直接领导下﹐中书五房和司农寺成为变法的决策机构﹐新法通过司农寺名义予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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