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知军 |
释义 | 释义宋代官名。 “军”是宋代县以上的一个行政区域,一般设在冲要之地,一个军等于一个州或府,直辖于路。军的长官一般由中央派员,称“权知军州事”(意谓暂时主持地方军队和民政事务),简称“知军”。知军实际是宋朝时以朝臣身份任知州,并掌管当地军队。 宋代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军,其长官称知军,也有称军使。对此,龚延明先生在其所编著的《宋代官制辞典》中称:军一级长吏称‘军使’或‘知军事’,如云安军使、知光化军。” 北宋思想家理学家周敦颐、南宋思想家朱熹、书画家赵孟奎都曾任过知军。 设置宋朝把全国划分为若干路,作为朝廷派出机构的辖区。路中的管理各个州(郡、府、军、监)的“知州”或“权知军州事”,由朝廷直接派遣文臣带京朝官衔担任。另设通判与其共掌州政。为的是相互牵制,不至于形成割据一方的势力。而且“知州”或“权知军州事”三年一任,不能连任,不能兼任州郡以上的职务。 评价宋朝接受唐朝潘镇割据的教训,为削弱地方权力,划路作为朝廷派出机构的辖区,派文臣知军州事,代替自唐末以来的节度使之职。节度使之权虽尽去,而官位反而提高,只有亲王外戚及前任将相大臣中有特殊资望者,方授以此官。但名为某某道或某某军节度使,实际并不履任。例如元丰中,镇江军节度使检校太傅韩绛为开府仪同三司、判大名府,其中镇江军节度使为虚衔,判大名府才是实际职务。凡节度使兼中书令或侍中或中书门下平章事者谓之使相,检校官加节度使出判府州者,亦谓之使相。节度观察留后本是唐代藩镇以其亲信留充后务之称,作为次于节度使一级的官名,后改为承宣使。此外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以及刺史都作为虚衔,虽带某州之名,但并不履某州之任,名为“遥郡”。 区别军使宋代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军,其长官或称知军,或称军使。对此,龚延明先生在其所编著的《宋代官制辞典》中称:“军一级长吏称‘军使’或‘知军事’,如云安军使、知光化军。”并引用《宋会要辑稿·职官》:“军、监使,掌同诸州,……亦有称知军、监事者”一语。 宋代军使与知军在使用上似乎可以相互取代。这一说法在《宋史》中可以找到相关佐证:“建隆三年,升青州北海县为军,以(杨)美为军使,为政尚简易,民皆德知杨美”。至乾德三年(公元965年)调离。其后许仲宣“擢授太子中允,受诏知北海军”。同年,北海军升为潍州。北海军设于建隆三年,至乾德三年升为州,前后不足四年,其长官确曾有称军使或称知军的情况。 知军与军使混用有其历史原因。军在唐本为军事建制单位。“唐初,兵之戍边者,大曰军,小曰守捉,曰城,曰镇,而总之者曰道。”道之长官为节度使,军之长官则为军使。五代后期军驻地由军政区域转为地方行政单位时,其长官仍沿用军使一名,军使作为地方行政单位军的长官名被宋沿袭,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宋设保塞军,其长官即称保塞军使:“(孙)行友弟易州刺史方进,侄保塞军使全晖,皆诣阙待罪。” 为避免唐末五代覆辙,宋初为加强中央集权,在地方长官任用上,逐步开始采用差遣制,以京朝官知地方事,称为守臣。因而“知某府军府事“、“知某州军州事”、“知某县事”相应地简称为“知府”“知州”、“知县”。而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军,其长官作为守臣亦称“知某军事”,简称“知军”。从而形成两称:军的的长官本称“军使”,当其由京朝官出任时则称“知军”。后者如前述之许仲宣。 出现这种状况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宋初之军虽有直隶京师和隶属于府州之别,但当时两者在行政级别上并无严格区分。聂崇岐先生在总结开宝末年府州军监总数时,曾提出如下见解:“……,合府、州、军、监共二百六十三。惟《宋史·地理志》、《玉海》、《宋会要辑稿》皆云开宝九年凡有州二百九十七,与今核实之数相差三十有四,倘非讹误,则必并隶州之军监而言也。”直隶与非直隶之别,仅反映其地位的重要,如拥有某种特殊的权力,但并不代表两者的行政级别不同,因而两类军的长官在称呼上没有严格区分,知军与军使互用显得十分自然,并未引起什么问题。 细考宋代史籍,知军与军使至迟在北宋中期以后是有所区分的。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元丰七年(公元1084年)八月“二十九日诏:武臣知州军及军使,并三年一任。”此处知军与军使显然有明确区分:军使并非知军的另一名称。此外,《宋史·地理志》载:石泉军宣和二年降为军使,七年复为军额。《宋会要辑稿·方域》相关记载的表述是:“石泉军。宣和三年以知军为军使。”……“(宣和)七年二月六日诏:成都府路石泉县依旧为军,差武臣知军。”据此,知军与军使并不同一,否则“以知军为军使”则失去意义。上述引文表明:当石泉军隶于府时长官为军使,不隶于府时为知军。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石泉军长官由知军降为军使,七年复军额称军时,其长官则又称为知军。 军使与知军作为军的长官名称有所区分而不再混用,表明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军在行政地位上有了严格的区分。 宋初之军,承自五代:“寄治于县,隶于州”,在行政级别上属于县级。但至太平兴国年间,原有之军大多直隶京师,如定远军,“太平兴国六年,以军直隶京师”。非直隶的军甚少,如宝兴军,乐史在《太平寰宇记》中,就不加区别地将宝兴军与其他州、军并列。但成书于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的《元丰九域志》中,不仅出现与州并列之直隶军标有“同下州”的行政级别,而且将隶于府州之军称为军使,以军使作为县一级的“军”的建制单位名称,如:“景德三年,以高苑县置宣化军。熙宁三年复废军为县,隶州,即县治置宣化军使。”“徙清丰县治德清军,即县治置军使,隶州。”“康定二年,即鄜城县治置康定军使,仍隶州。”“熙宁五年废慈州,以吉乡县隶州,即县治置吉乡军使。”军使作为建制单位名称与军相互混用,在宋人文献资料中甚为普遍,如康定军使即康定军:《宋史·范仲淹传》称,范仲淹“以民远输劳苦,请建鄜城为军,……诏以为康定军。”《宋会要辑稿》与《元丰九域志》都称:“康定二年,即县治建康定军使”。 军使始置于何时,史无明文。但就宋人文献资料中有关北宋军使设置情况分析,应以康定军使为最早,即应不晚于宋仁宗康定二年(公元1041年),并较为密集地出现于仁宗(4个)和神宗(9个)两朝。两朝都曾出现过政治变革:庆历新政和王安石变法,减徭役是其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撒并可省减的地方行政单位以减少官吏数量,是达到这一目标的主要措施。但当州和同下州的军裁撤为县时,在知县无权管军务而辖地又必须保留驻军的情况下,就不得不采取变通措施,设军使管军务并兼知县事,于是军使就成为低于州高于县的新建制单位(如庆成、清平、宣化、永康4军使的设置)。此外,在宋代知军与军使本需设军之地也因此而仅设军使,如前述的康定军使的设置。 文献记载中,军使兼知县事最早见于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的北平军使和皇佑五年(公元1053年)的怀化军使,两者皆载于《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史·地理志》仅载有“即北平县治置军使”,也无怀化军使设置事。但其后元佑三年(公元1088年)的临海军使由胶西县知县兼,大观元年(公元1107年)清平军使兼知终南县事,不仅在《宋史·地理志》中有明文记载,其他各书也都有相同的记载。文献中也有“知县兼军使”或“知县充军使”的记载。使县之间的这种关系(即由一人身兼两职),至迟在宋徽宗时已成为一种常制。 自北宋中期开始,军在行政地位上已明确分为两个级别,县一级的军其建制名称通常为军使,其长官名称亦为军使。《宋代官制辞典》在军长吏可两称时曾以云安军使与知光化军为例,但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光化军“乾德二年,以襄州阴城镇建为军,……熙宁五年废军,改乾德县为光化县,隶襄州。元佑初复为军。”光化军虽一度废为县,但在废前与复置后都是同下州军,其长宫为知光化军(事)或光化军知军,文献中未见有称光化军使的。 而“云安军,同下州。开宝六年,以夔州云安县建为军。建炎三年为军使。”据此,云安军在北宋为同下州的军,在南宋则为以军使为名的军。《方舆胜览》对此有更详尽记述:“中兴以来分道置帅,以云安为夔州属邑,差京朝为军使,仍借服色。盖虽以县隶,而军额仍旧。”因此,云安军入南宋后虽保有军额,实为县一级的军。不过同其他县级军相比,云安军“官仪仍备太守之略,而时节得以需章自达于朝,他邑莫得而比也。”也就是说,云安军在某些方面是直隶于京师的。 作为县一级的军直隶京师的情况也曾出现在海南三军的演变中。海南三军是指海南岛上的万安、吉阳、昌化三个军。《宋史·地理志》在南宁军(即昌化军,后改名)条下有:“绍兴六年废昌化、万安、吉阳三军为县,隶琼州。十三年为军使,十四年复为军。”《宋会要辑稿·方域七》所载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九月五日诏称:“复琼州宁远县为吉阳军、万宁县为万安军、宜伦县为昌化军,并免隶琼州。今后止差军使兼知倚郭县事。”此时三军为不隶于州的县一级军。绍兴十四年十月三日的诏书又称:“昌化军、万安军、吉阳军依旧为军,差置守臣,其余元管属县,仍旧拨隶逐军,合置官属等,并依绍兴五年未废并以前事施行。”据后一份诏书的说法,三军于十四年始由县级军复升为州级军。 这种不隶于州而设军使的县级军为数极少,在南宋长期存在的,除云安军外还有茶陵军。茶陵军在《宋史·地理志》单列但未标“同下州”字样:“茶陵军。绍兴九年,升县为军,仍隶衡州。”《舆地纪胜》称:茶陵军,“中兴以来,荆湖南路安抚、提刑司奏升军额,知县曰茶陵军使兼知茶陵县事,依旧隶衡州。”其地位与云安军相同,时人称其“名虽邑寄,权实州符”。 因此,不加说明地将云安军使与知光化军并举,以证实军长吏有两称,似有欠周详。 宋代军的长官或称军使或称知军,在北宋初期相互替换使用,是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北宋中期军从行政地位上分为两级并以军使作为县一级军的建制单位名称后,作为军的长官的名称,军使与知军是有区别的,军使仅用于县一级的军,不论其是否隶于府州。 《宋会要辑稿》本系抄辑宋代历朝会要而成,其中最早的庆历国朝会要始撰于宋仁宗天圣八年(公元1030年),成书于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所收内容止于庆历三年,而康定军便设置于康定二年(公元1041年),因此,《宋会要辑稿·职官》所称:“军监使,掌同诸州,以京朝官及门合门祇候以上充,亦有称知军、监事者”,实指宋初的情况。因其时军使尚未用作县一级军建制名,故而可两称,且需是差遣的守臣才称为知军。龚先生引用时略去“以京朝官及门合门祇候以上充”一语,易产生误解。因为实际情况是,宋初军的长官称军使,当其由京朝官差知时,则“亦称知军”。但其后因差遣制的普行,知军最终取代军使,军使不再用作军之长官名称。北宋中期军使成为县级军建制单位及其长官的名称后,它与知军分别成为两级军的长官的不同称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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