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枝江市老年书画研究会 |
释义 | 研究会简介枝江市老年书画研究会成立于2009年8月10日。 枝江市老年书画研究会是枝江历史上第一个老年书画组织,由年满55周岁以上的书画爱好者自愿发起,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合法社会团体。主管部门是中共枝江市委老干部局。研究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弘扬祖国书画艺术传统,团结枝江地区老年书画艺术朋友,探索研究书画理论和技法,相互交流,师古创新,促进发展,优质服务。 枝江市老年书画研究会经民主选举产生:谭克焕先生为名誉会长,陈国才先生为会长,史光焕先生为常务副会长,周俊女士和方正亚、王文政、王安龙、吴安年、杨启福、蔡继光、田明家先生等为副会长,杨良吉、邹家喜、冯清平等知名书画家为顾问。共有会员80余人。 枝江市老年书画研究会创建了翰墨缘书画社、江口吉家大院、文龙景观园等5个活动基地,不定期组织书画艺术朋友到活动基地进行创作活动,并常年组织培训,不断提高书画艺术水平。 枝江市老年书画研究会创办了《枝江书画》艺术网站,经常选登会员作品作艺术交流。 研究会章程(1)总章部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枝江市老年书画研究会,是枝江市老年书画爱好者自愿参加的艺术和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由全市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书画爱好者组成,进行书画的学习、研究、创作,为繁荣枝江市书画艺术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各项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主管单位中共枝江市委老干部局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枝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枝江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2)业务范围、机构职责、管理制度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不定期组织会员进行书画艺术研讨、讲课、创作活动。 (二)有计划地举办书画展览,开展公益事业。 (三)组织书画作品,参加上级组织的书画展览。 (四)在有可能的情况下,适当组织会员外出学习、参观考察。 第三章 会员权力、义务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本着自愿的原则; (三)具有一定的书、画艺术创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各项活动; (五)遵纪守法,道德高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注明年龄、民族、党派、专长及艺术成果。 (二)经本会会员介绍,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集体参加宜昌市老年书画研究会,统一发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互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提出申请,说明退会理由,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制;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到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一般在60岁左右;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管副会长、工作组长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使用合法、真实。实行有效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需设专职工作人员可视工作情况,适当给以补贴。 (3)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2009年8月10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活动剪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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