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枝江市老年大学 |
释义 | 枝江市老年大学,在中共枝江市委、枝江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于2010年10月重新启动开班上课,为枝江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提供了重要条件,开辟了新的园地。 中文名:枝江市老年大学 校训: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教学相长,增进和谐。 创办时间:1990年10月20日 现任校长:张家蓉 知名校友:李文英 所属地区:湖北省枝江市 主要院系:书法绘画、养生保健、歌舞戏曲、电脑基础、健身武术 主要奖项:湖北省健身武术银奖 基本信息枝江市老年大学成立之后曾开班两年,后来一直至2010年上半年,因多种原因停课。2010年8、9月积极筹备,组建了新的校务委员会,正县级退休干部张家蓉同志任校长,史光焕同志任常务副校长,市委老干部局局长周俊同志兼任副校长,副局长李凤兰同志兼任副校长。大学成立办公室、教务部、总务部等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2010年10月12日,枝江市老年大学正式举行秋季开学典礼。从即日起开设政治理论、法律常识、老年保健、普通话、计算机、摄像、书法、绘画、诗词、歌舞、戏曲乐理、武术等12个班次,聘请12位声誉较高、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同志任教师,面向社会老年朋友招生,正式开课学习。 大学章程(1)总章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及中组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老龄教育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老年大学是经市委批准,由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主管的老年人教育机构。 第二条 市老年大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促进健康,服务社会”为办学宗旨,贯彻“学、乐、为”相结合的教学方针,把学校办成政治教育的课堂,充实知识的场所,交流情感的家园,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三条 校风:求实、和谐、康乐、有序。 (2)组织管理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四条 成立“枝江市老年大学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委老干部局主管。 第五条 市老年大学建立校务委员会,设校长1人,副校长3人,成员2人,具体负责老年大学工作。 第六条 学校内设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 第三章 学 制 第七条 市老年大学学制暂定为一年,每学年分春季、秋季两个学期。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八条 本校招生对象以居住城区的离、退休干部为主,适当招收退休职工和社会老人,身体条件好且能坚持参加学习者,均可自愿报名,经录取即为学校学员。 第五章 教 师 第九条 市老年大学教师采取聘任制。根据课程设置聘请兼职教师,按所授课次酌付授课费。 第十条 所聘教师须具备的条件:热爱老年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与所担任课程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特长。 第六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市老年大学实行校长主持下的集体分工负责制。 校长职责:主管学校全面工作。负责召集校务委员会会议,向领导小组和主管单位请示、汇报工作。 常务副校长职责:主管校务、教务工作。负责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安排和选聘教师,负责招生、学员学籍管理,负责学校财务后勤管理等。 副校长职责:协助校长做好全面工作,做好相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争取协调工作。 成员职责:按照分工,协助正、副校长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员委员会,由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委员8-10名组成。学员委员会是学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由学员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学习宣传、文体活动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所开专业设教学班,并成立班委会,由校务委员会委任班长一名,委员二名,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第七章 教务管理 第十四条 凡经报名并缴纳有关费用,即为本校学员并取得正式学籍。 学员必须遵守学员守则,努力学习,尊敬老师,团结同志,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坚持按教学计划授课,因特殊原因需要调课时,应提前三天通知校务委员会,经校务委员会同意后向学员通报。 第十六条 每学年结业时由班委会主持民主评比优秀学员,经校务委员会审核批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校务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校务管理,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应做到以下几条:(1)做好学员报名登记及学籍管理;(2)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3)购置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4)负责文娱、体育、参观等活动的组织与联络工作;(5)管理文书档案及公章;(6)定期向领导小组或主管单位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情况。 第九章 办学经费 第十八条 办学所需经费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筹措,即市财政纳入预算,每年拨付一点;找有关单位资助一点;学员自己交一点。 第十章 群众性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夕阳艺术团、学员委员会、书画研究会等,并制定章程和有关制度,依章程开展工作。 (3)附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活动剪影书画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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