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政府公信力 |
释义 |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政府公信的判断标准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看: 1 政府应是负责任的政府。无论是否出现公共危机,政府都应当履行职责,言而有信,政策要相对稳定。对于公共危机,政府更应当果断、及时地回应公民的要求。 2 政府应是以公民为本位的服务型政府。政府必须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努力提高政府部门服务质量和效率,自觉高效地为向公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3 政府应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在任何行为中,政府都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法律精神来为人民服务,避免文件和领导讲话大于法的现象,使人们形成对法律和制度的信仰,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体现政府的诚信。 4 政府应是透明的政府。人们的利益需求创造了政府,政府的存在价值就在于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而政府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措施、过程、方式等都应当为成员们所了解。政府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政府机构职能、人员配置、行政程序、行政开支、执法依据、会议活动及文件资料等信息都应当公开和便于公众查询,政府的决策过程因此也应当使公民知晓和参与。 政府公信力的作用具备了这些条件的政府具有以下功能: 1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 简化复杂性是一切生物生存进化的策略,是应付充满非完备信息的复杂环境的机制。作为是一种社会资本,政府公信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在复杂的风险社会中维持政府-公众关系的持续性,构成整个社会稳定的中枢,以某种确定性来对付不确定性,并在这种相对的确定性中培养公民对制度的信心。其中,确定性实际上还意味着一定的强制力量,这种强制力量与人们经由信任的简化程序在人们心中逐渐形成的自愿性结合在一起,就能够维持社会和政治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公信作为一种主观自愿机制,与公共权力的强制机制一起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 政府公信与公共权力、政治权威是平行共生的机制,它们互相促进,为政府的存在和运行提供合法性。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自公民的认可和支持,所以,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实际上就是某种信任。公信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是连续的、强大的,在于公民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的信任,并在这种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在政府的公共权力与责任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营造出某种良性的动态平衡关系。政府在这两种关系中占据行动上的主动,也就是说,政府必须以其主动的行为(政绩)和对过去经验的宣传(意识形态)来不断赢得公民的信任,从而获得源源不断的稳定的支持。 3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 在这个充满危机和风险的开放社会,新型治理结构的一个核心要素就是个人、组织和政府打破界限的合作。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民的信任,这种相互的信任使人们打破政治与经济、公域和私域的界限,进行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政府承担着配置社会资源的权威功能,市场则是分配社会资源的最有效的机制,各种民间志愿组织又充分展示出机动灵活的信息传送功能,而贯穿政府、市场、民间组织的主线则是以政府诚信为核心的社会诚信系统。只有在权利与责任对应的基础上,以政府公信为主导,连接社会各领域的新型治理结构才可能建立起来。 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公信表现在政府忠实履行职责上,但履行职责首先涉及的就是政府职能的定位,在不越位、不缺位的情况下依法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公信的最终判断权掌握在公民手中,全体公民的切身需要和根本利益决定着政府职能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只有敏锐而正确地抓住人民对政府公信的判断,政府的公信体系才能维持,表现在当下的转型时期,就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职能长期以来是增长效率优先,相对忽视了公共健康、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问题,而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包括上述所有方面在内的一个综合系统,任何一个方面的偏颇都可能造成政府的公信受到打击。因此,政府公信的维持要求政府职能因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转变。 总结政府公信体系的构建不仅是政府本身的事,更是政府、公民和各种民间组织在政治、社会和市场等各领域的不同力量通过互惠、习俗、强制、行为等博弈活动形成的。因此,在政府公信体系的构建中,如果说直接受益者或主体是政府的话,那么,由单个公民及其形成的各种组织所构成的社会则是间接或最终受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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