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镇宁自治县残疾人优惠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提高服务质量,使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贵州省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对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办法优惠待遇。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三条 对户籍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除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外,符合寄读条件的残疾学生,与我县残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条 对被大、中专院校、普高、职业技术学校录取的残疾学生,县残疾人联合会给予适当的学费补助,生活存在困难的县民政局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第五条 县残疾人联合会每年为具有一定文化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和种养殖技术教育培训。 第六条 我县在外寄读的盲、聋、哑三类残疾学生,县残疾人联合会每学期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本县残疾学生考入全国重点大学就读的,县残疾人联合会给予最低2000元的奖励。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八条 符合城市低收入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待遇。 第九条 县残疾人联合会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为其缴纳个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 第十条 县民政局做好残疾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一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县司法部门做好残疾人司法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免费为各类残疾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 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1人是盲人的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安装和减免收视费。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烈士陵园、图书馆、风景名胜区场所。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五条 农村贫困残疾人不承担义务工。 第十六条 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免费为残疾人开展待业登记、就业调查、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和种养殖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学校应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第十八条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费。县残疾人联合会对正式营业的残疾人个体经营户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国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商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二十条 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一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康 复 第二十一条 农村贫困白内障患者,在复明手术康复后,县残疾人联合会给予不低于300元复明手术治疗费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在镇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购买辅助器具的,给予减免优惠:对县属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在职残疾职工给予10%的优惠;对离休老干部残疾人给予50%的优惠;对退休干部职工残疾人给予20%的优惠;对贫困残疾人给予最低50%的优惠。 第六章 扶 贫 第二十三条 对残疾人家庭申请从事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由县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县扶贫办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第二十四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畜牧养殖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可减免收取工本费,免收培训学习费。 第二十五条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年度计划内适当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扶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种养殖业或购买优良品种,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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