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镇江市商务局 |
释义 | 机构简介镇江市商务局是主管全市国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市场流通管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开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国家对内对外贸易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拟定全市内外贸易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实施办法。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市的招商引资、内贸管理、市场流通管理、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贸促工作等业务。局机关内设机构18个:办公室、财务处、市场秩序处、市场体系建设处、商贸服务管理处、开发区处、对外贸易处(服务贸易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国投资管理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服务外包处、行政服务处、法律会务信息处、国际联络展览处、组织人事处、监察室(与纪委合署)、机关党委、老干部处、工会、团委。市商务局将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承诺服务、首问负责和监督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努力把局机关建设成为投资者满意、人民群众满意的“满意机关”,实现“软环境创一流”的目标。为便于监督,市商务局设立投诉监督电话:85220568(办公室)、85241905(监察室)。 单位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中山西路98号外贸大厦8--9楼 主要职能市商务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商务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 (二)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拟订实施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政策。 (三)拟订全市内贸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牵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指导商务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监管特殊流通行业。 (五)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监管成品油流通。 (六)负责全市商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承担机电产品进出口及进口国际招标、加工贸易、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规范对外贸易经营秩序,推进贸易便利化,推进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设,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按分工承担涉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依法监督全市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八)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指导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参与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有关事务,发展与国(境)外政府经济部门的经济合作。 (十)协调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承担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实施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核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事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 (十二)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和执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监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等,核准、报批和监管市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金融企业除外),负责全市对外援助项目和接受多(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及增款。 (十三)贯彻实施国家、省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指导我市对港澳台贸易工作,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对港澳台的经济交流和合作活动。 (十四)负责全市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实施促进开发区建设的规划、政策,针对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承担海关特定监管区域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我市海外经贸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十六)协调检验检疫、海关、质监、税务、银行、外汇、出口信用保险等部门与商务工作有关的事项。 机构设置(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机要、档案、宣传、信息、信访、保密、会务、督办和安保等工作。负责商务发展的规划、计划、调研和综合法规工作。承担与外国有关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及各类经济促进机构的联系工作;承办全市商务系统因公经贸出国(境)团组的初审;承担邀请国(境)外商务人员来镇江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财务处 提出相关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建议;提出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使用建议;承担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工作。 (三)市场秩序处 牵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指导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和商务举报投诉服务;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承担产业损害调查和预警工作;针对有关贸易政策提出相应建议。受省商务厅委托,指导企业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 (四)市场体系建设处 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引导各类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汽车流通行业、电动汽车充电站(桩)等进行监管。 (五)商贸服务管理处 拟订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提出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和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管成品油流通;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六)开发区处 牵头拟订和执行全市开发(园)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协调、指导、服务各类开发(园)区工作;承担开发(园)区发展规划草案编制有关工作,拟订政策措施;承担开发(园)区设立、撤销的审核工作;统计分析和评价考核开发(园)区建设情况。 (七)对外贸易处(挂“服务贸易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牌子) 拟订实施全市货物进出口、服务贸易和机电产品相关政策措施,推进以质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指导外贸促进活动;承担货物进出口、服务贸易统计和运行分析;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编报并实施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根据授权,承担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委托,承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和外贸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国际电子商务发展。按分工承担涉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体系建设和贸易促进、招标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根据委托承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工作;承担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 (八)外国投资管理处(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牌子) 拟订实施我市外商投资政策;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事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改善投资环境的建议,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管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业务;承担“走出去”开放战略相关工作;管理驻国(境)外各经贸代表机构。 (九)服务外包处 拟订全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做好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的争取与配套工作;组织协调服务外包投资促进与推介活动;加强各类服务外包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承担服务外包统计工作。 (十)行政服务处 受理行政许可项目:限额以下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及合同章程的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经贸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及进口料件转内销审核,外经贸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审核上报,外经贸企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审核上报,举办境外非贸易性企业上报,市直(含丹徒、京口、润州区)外商投资先进性技术型企业审核上报、产品出口型企业确认,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代表处上报,外经贸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核上报,外经贸企业进出口自动许可及机电证的申请;设立典当行资格审核;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 (十一)法律会务信息处 开展国际商事争议仲裁和调解服务工作;受理和调解涉外企业有关投诉;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国际经贸信息咨询服务,收集、整理和发布国内外经贸信息。 (十二)国际联络展览处 扩大我市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商会、协会等经贸团体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建立合作关系;邀请和接待境内外贸易界人士代表团来访;组织经贸代表团赴境外洽谈贸易和经济合作;承办国外相应机构和工商企业界在我市举办的经贸洽谈活动;组织参加国际博览会和专业性展览会,主(承)办本市赴境外经贸展览会。 (十三)组织人事处 承担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等工作;负责商务行业国内外商务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和任职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 另按规定设立监察室(与纪委合署)、机关党委、老干部处、工会、团委。 服务承诺镇江市商务局服务承诺制 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为商务经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服务承诺制是指将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服务标准等事项公开承诺,并采取措施保障落实,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 实施服务承诺制,要求每位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基层和企业提出的服务要求,不能简单的说不能办,而说怎么办,要千方百计搞好服务,想方设法让其感到满意。 二、工作标准 (一)外资业务:凡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由市商务局审批或需转报省商务厅的。 1.限额以下(3000万美元)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设立与变更。办结时限即办。 2.需转报省或商务部的外商投资项目设立与变更。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事项所需的时间)。 3.加工贸易业务及进口料件转内销审核。办结时限即办。 4.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结时限即办。 5.其它审批、转报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审核。上报即办、服务代办。 (2)国家鼓励类项目设备进口免税确认书。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外贸业务:凡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由市商务局审核后转报省商务厅的。 1.各类生产企业、外贸流通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2.加工贸易业务及进口料件转内销审核。办结时限即办。 3.外经贸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审核。上报即办、服务代办。 4.外经贸企业进出口自动许可、机电证的申请。上报即办、服务代办。 5.外经贸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核上报。上报即办、服务代办。 (三)外经业务:凡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由市商务局审核后转报省商务厅的。 1.申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审核;上报即办、服务代办。 2.申报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审核;上报即办、服务代办。 3.申报设立境外贸易公司贸易代表处和境外非贸易企业的审核;上报即办、服务代办。 4.申报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审核和申办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的审核。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5.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年审、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年审、境外非贸易企业年审、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年审的审核。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四)内贸业务:凡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由市商务局审核后转报省商务厅的。 1.加油站迁建资格初审,5个工作日。 2.加油站新建资格初审,5个工作日。 3.典当行设立,7个工作日。 (五)其他业务:凡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由市商务局办理的。 1.出国初审。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2.出国政审。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三、失职处理 对实行服务承诺制后,机关工作人员在为基层和企业服务过程中,或有简单说不,或有推诿扯皮,或有超时限办结等情况,一经举报查实,除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外,同时要追究上一级的责任,对造成较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除年度目标管理奖的20%-50%等处理。 镇江市商务局首问负责制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首问责任制是指凡来本局机关办事的人员最先询问到的机关工作人员,有责任为其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工作事宜,其中,最先接待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工作标准 (一)首问负责人必须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认真受理、做好记录,礼貌待客、服务周到。 (二)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或要求,如属被询问人职责范围的事,被询问人应负责给予及时办理或答复;如属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被询问人应负责引导来访者到承办部门,交由经办部门的人员经办;如属首问责任人不清楚其业务承办单位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其尽快联系上其业务办理的部门。 (三)首问负责人对来访者电话咨询的,要认真、细致地解答,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对来访者到办公场所咨询的,要告知送交相关材料,让来访者确实听明白,不得应付了事。 (四)首问负责人对前来办理审批、审核等事务的人员,应认真做好受理登记工作,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交的相关材料,绝不能因为经办责任人的失误而让服务对象跑第二趟。 (五)对于前来投诉、举报的人员,应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陈述,并做好记录。 (六)对来访者投诉、举报的问题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或该问题涉及其它单位、部门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做好说明解释、反馈工作,让来访者满意。 三、失职处理 (一)责任人未做到首问责任要求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免谈话并记录在案。 (二)责任人推诿或刁难服务对象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扣除年度目标管理奖的20%-50%;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镇江市商务局点名服务制 为进一步加强发展软环境建设,结合商务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点名服务制是指机关在受理基层或企业提出的外资、内外贸、外经、开发园区、大项目推进等业务时,基层和企业可以直接点任何一名局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被点名服务的对象可以是局长、副局长,也可以是局机关处室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工作标准 被点名为其服务者,应按照我局对社会作出的服务承诺,凡是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及时办理答复;凡是没有时限规定的,应本着急基层所急,帮企业所需的原则主动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凡是需要几个部门共同研究的,要积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尽快给基层和企业予满意答复。 被点名者如有其它重要公务,应主动向基层和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并安排其他人员做好专门服务工作,不得发生因衔接不到位而影响工作的情况。 三、失职处理 对基层或企业提出的服务要求,任何人不得推诿和怠慢,对因责任心不强,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一经投诉查实,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扣除年度目标管理奖的20%-50%。 镇江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工作行为,提高落实执行力,优化外经贸发展环境,推进镇江开放型经济新跨越,根据我市《关于实行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的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和贸促会机关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工作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当事人进行问责: (一) 不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大局意识淡薄,缺乏团结协作,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事敷衍塞责,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级交办工作的。 (五)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活动中,不依法办事、不作为、乱作为,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服务态度生硬、言行不文明、工作作风粗暴,刁难服务对象的。 (六)利用管理权限吃拿卡要报或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的。 (七)在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过程中,挥霍浪费、公款私用、中饱私囊,或向外商索取或变相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报支各种经费、私设“小金库”,造成资金浪费或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在干部考察中不负责任、失职失察,或弄虚作假,致使考察对象“带病提拔”或者记功、表彰,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遵守请休假制度规定,擅自离岗脱岗,给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十一)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安全责任事故,不及时报告或者防范处置中出现工作失误的。 (十二)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违反市委、市政府有关机关作风建设、提升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等规定和制度的;违反局制定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点名服务制、上报项目代办服务制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四)因工作过错被媒体曝光或被投诉经查属实的。 (十五)经组织认定,其他需要实行问责的行为。 第三章 工作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 工作问责方式分为: (一)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扣发工作性津贴;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辞退。 第七条 实施工作问责,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采取相应的方式。 (一)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实行书面检查或者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 (二)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给外经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或者被市级媒体曝光或社会投诉,对直接责任人实行扣发工作性津贴(绩效工资)或通报批评的问责;对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实行书面检查或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 (三)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给我市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实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的问责;对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实行扣发工作性津贴(绩效工资)、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的问责。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实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问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未履行问责职责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有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凡有人员受到问责的处室,取消该处室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四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实行问责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问责事件由监察室、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共同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室负责问责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被问责的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0月 1 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镇江市商务局上报审批项目代办服务制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确保上报审批项目顺利报批,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上报审批项目代办服务制是指按规定需上报省商务厅及商务部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商务局为其提供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实行代办服务制的上报审批项目,包括限额以上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外经经营权申报、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等。 项目代办服务实行免费。 二、工作标准 1、相关业务处室提前介入到报批准备阶段,为企业(投资者)提供报批咨询论证,解决项目报批中的疑难问题,指导企业(投资者)制作报批材料。 2、相关业务处室在收到企业(投资者)报批材料(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要求)3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审批部门。 3、成立项目推进工作小组,建立跟踪责任制。与上级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及时掌握报批进展,不断调整和完善报批工作,促进项目及早批准。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1亿美元项目、1--3亿美元项目、3亿美元以上项目,分别由业务处室处长、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担任项目推进工作小组组长,带队赴省、部报批,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帮企业办好审批手续。 三、失职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要确立责任主体意识,急企业所及,想企业所想。对因工作失职,给报批工作造成影响,致使报批延误甚至报批失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分别给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除年度目标管理奖20%-50%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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