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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 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二)负责全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研究提出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欠发达地区的相关挂钩帮扶工作;提出省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牵头负责央企对接工作;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工作。

(三)负责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分析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分析和汇总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指导协调全省价格工作,参与制定财政、价格和土地政策,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编制全省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四)研究提出全省产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负责拟订全省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负责安排服务业建设项目,并组织对服务业发展工作进行考核;研究指导全省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负责全省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粮食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

(五)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研究制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制订投资、规划、计划、价格、铁路、电力等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协调推进开放体制建设。

(六)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按权限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项目,以及省级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储备、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管制原则、资源合理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根据分工,负责使用国内、国外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

(七)负责全省基本建设、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负责工程咨询评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负责核准、审批和上报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和用汇项目;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资转让项目的核准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

(九)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社会发展年度评估和形势分析;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各项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订;负责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

(十)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及政策建议;提出农村、农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全省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定期编制农业资源评价报告,组织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可持续发展影响论证工作;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协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有关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参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一)负责拟订重大基础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发展规划,负责铁路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以及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平衡工作;审定、审核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能源体制改革建议,核准上报重大能源项目;负责安排重大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全省稀土开发应用工作;负责全省各类园区(开发区)、重大产业基地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十二)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归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定和实施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组织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协调工作。

(十三)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全省招投标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并组织制订相关综合性政策。

(十四)负责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拟定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方案编制、专业保障队伍组建、物资筹措、战备储备点建设等工作,审批、审核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和保障基地,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考评;负责文秘、建议提案、政务公开、督查、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宣传、保卫、电子政务工作;承担委机关资产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法规处。负责全委法制工作,并对全省本系统法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拟订有关立法计划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其他部门送委审查或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协调工作;负责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行政应诉和普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并制订相关综合性政策;承担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室。起草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负责对外信息发布;研究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城市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全委系统的调查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工作;指导委属研究机构工作;承担委学术委员会、委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研究制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综合性产业政策、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负责规划的立项、论证、衔接、审核审批、评估调整等工作;指导部门和地方中长期规划编制;参与研究城市化发展战略、规划,参与城乡规划审查、小城镇改革发展试点和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承担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国民经济综合处。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平衡进出口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宏观政策评估;拟订并协调省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组织研究和提出全省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和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综合体改处。研究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制订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改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组织制订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研究财政、税收、物价、金融、保险、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体制改革问题,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改革和综合协调管理;承担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全省重大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提出省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牵头编制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省公共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全省代建制的综合管理;负责城建、政法、驻浙部队、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申报工作;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牵头编制全省经济适用房建设指导性计划;按分工承担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负责与央企的对接协调工作;负责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工作;承担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省支援青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本建设综合办公室。负责全省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研究提出有关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限额内及省级单位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指导和协调全省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核定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建设指标参数;研究提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和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工程咨询业及重点工程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承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引导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导向;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备选项目;负责审批、核准和上报国外贷款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参与安排利用外资新方式的试点项目;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资转让项目的核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项目及安全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开发区的规划、新设、扩区和升级,做好世界500强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引导和组织省内企业赴境外开发和并购资源、能源和高新技术类项目;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组织国际经济交流活动。

(十)省“长三角”合作办公室(挂地区经济处牌子)。组织实施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提出省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计划;参与土地利用、开发区(园区)建设等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审查;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组织欠发达地区挂钩帮扶工作和帮扶资金安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海洋开发项目,负责安排重点流域环境治理项目以及国家和省资金补助计划;指导省内外区域合作与地区协作,组织推进“长三角”经济社会合作与发展工作,并负责有关规划与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省长三角合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发展处(挂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牌子)。研究分析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重大项目布局、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衔接平衡农口行业、部门和小城镇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公共建设投资计划及政府投资计划;审核、审批农口行业建设项目;负责建设项目的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负责安排农林水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计划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全省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组织农业区域综合开发示范区建设,参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审查、管理和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生态建设重大项目。 (十二)交通运输处(挂基础产业处牌子)。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含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改革和政策;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含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衔接平衡铁路、公路、水运、民航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编制综合交通(含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审核专项规划;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核准交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交通(含铁路)项目专项投资安排意见;审核下达全省交通(含铁路)建设投资计划;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负责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审核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组织交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综合协调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衔接编制下达年度前期工作推进计划和项目审核报批;研究、协调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履行铁路地方管理事权;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部联合协调机制、省沪杭磁悬浮交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产业发展处。研究提出石油化工、中西医药、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建材、机械、汽车、船舶、轻工、纺织、烟草等产业的发展战略,制定相关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业各行业国家和省级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申报和核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重大工业项目布局规划,推进省重大工业项目的前期和建设,制订省重大工业项目年度计划;参与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和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全省乙烯、炼油、稀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制订全省黄金、农业生产资料、卷烟、食盐年度生产计划;负责协调、平衡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规划和计划;负责各类园区、重大产业基地(集聚区)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承担省稀土开发应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综合分析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信息化的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安排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的重大项目;参与做好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资金,参与科技三项费用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组织开展全省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承担省微电子产业发展暨杭州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挂应对气候变化处牌子)。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海水利用、环境保护项目,负责安排国家和省资金补助计划;归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调推进低碳经济发展;承担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社会发展处。研究提出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社会发展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年度评估;负责申报争取国家支持的有关社会发展项目;安排限额以内及省级单位社会发展项目,以及预算内切块资金和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高校招生计划和高校新建、扩建、布局调整工作;指导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承担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红色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服务业发展处(挂经贸流通处牌子)。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全省服务业年度工作重点和发展目标;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编制和实施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旅游、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组织实施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负责服务业项目和流通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布局和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服务业、现代物流、内外贸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省粮食、棉花、食盐及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指导、监督其收储、轮换和投放,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储备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我省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负责全省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对外贸易进出口指导性年度计划;承担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现代物流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财政金融处。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证券、保险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我省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建议;研究分析价格运行情况,参与制定价格政策,协调解决价格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省投融资政策研究与项目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研究编制全省企业债券发行计划,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各类股权基金的管理;牵头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审核、申报,负责创业投资机构的备案监管工作;协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的融资方案。

(十九)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研究提出省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政策和立法建议;组织开展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省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对国家和省出资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概算控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国家和省安排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监督对稽察单位整改落实。

(二十)城乡体改处。负责统筹城乡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措施;组织、协调、指导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中心镇培育工作;研究城镇化推进机制、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和相关政策措施;承担省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社会体改处。指导和推进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协调医药卫生、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参与相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协调县级以上、指导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集中采购工作,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参与教育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计划财务审计处。负责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与执行,研究提出委机关预算计划体制改革意见;负责委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和专项资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并监督检查;负责委属事业单位预算经费、决算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实施所属企事业单位法人离任审计工作;负责委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二十三)人事处。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委管、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和劳动人事工作。

(二十四)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委管、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13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7名(其中1名兼任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2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67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9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二)省能源局的组织人事、行政后勤等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实施,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四)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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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5:5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