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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释义

机构简介

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前身为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室,成立于1984年5月;1996年9月,更名为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办公室;2003年11月,定名为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地方志办公室)。2006年4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同意省地方志办公室由县处级升格为副厅级,为省社会科学院下属社会公益类纯公益性事业单位。2009年3月,省编委办公室发文,同意省地方志办公室增挂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牌子。

省地方志办公室下设综合处、编纂一处(浙江通志总编室)、编纂二处等三个处室,定编16人,现有在岗人员30名。其中具有正高研究职称的5名,副高研究职称的6名;具有博士学位的2名,硕士学位的9名;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1名。省地方志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在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全省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全省地方志工作;组织、指导省级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组织对省、市、县三级志书的评审、验收;搜集、整理和保存旧志等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推动方志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组织地情研究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多年来,省地方志办公室在历届省委、省政府的关心重视和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团结全省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发扬敬业奉献精神,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一是组织指导省级有关部门编纂《浙江省志丛书》,目前已出版63种,约7300多万字。二是组织指导各市、县(市、区)的志书编纂工作,目前市县两级首轮修志工作已经全面完成,共出版志书80种约1.2亿字;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还编印了一大批乡镇志、专业志、企业志等各类志书1300多种约2.8亿字。三是年鉴编纂指导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全省大部分市、县和部分省属单位已开展年鉴编纂工作。四是会同全省方志系统编纂出版《浙江省名镇志》、《浙江省名村志》、《浙江省改革开放30年大事记》、《浙江60年发展历程纪实丛书》(1949-2009)、《浙江历史大事记》等大型地情文献。此外,省地方志办公室还直接承接或参与了省社科院等单位的一些重大科研项目,并在近几年中分别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别奖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二项,学术进步奖一项。

近年来,省地方志办公室其他业务工作成效显著:通过选聘人才、组建队伍、拟定大纲和总体框架等方式,稳步启动《浙江通志》的编纂工作;以“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为抓手,以首批14个二轮修志试点单位为标志,以省专家委员会为载体,指导各地续修地方志工作顺利展开;通过举行浙江方志论坛、建立项目课题制度、加强学会工作等方式,不断加强学科建设;通过成立省年鉴编辑指导委员会、举办年鉴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下发《浙江省年鉴编纂规范细则》等方式,逐步加大对全省年鉴编纂的指导协调力度;通过编校出版《宋元浙江方志集成》、清雍正《浙江通志》(标点本)、民国重修《浙江通志稿》(标点本)等古典文献,有计划地开展旧志整理工作;通过办好《浙江方志》杂志、“浙江地方志”网站等途径,逐步改进对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指导、联系和服务工作;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培训和内部管理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队伍整体水平;通过适度增加人员编制、扩大办公场所等方式,为今后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今后,省地方志办公室将继续会同全省广大地方志工作者,齐心协力,发奋进取,为继承和弘扬浙江地域传统文化,为实现“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为加快文化大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主要职责

?1.在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指导、审定全省各市、县(市、区)及省级有关部门编修志书和年鉴工作;

?2.负责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志编纂工作;

?3.编辑出版《浙江方志》;

?4.开展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做好志书编纂的基础工作;

?5.开展省市县三级志书和年鉴出版的咨询服务工作;

?6.为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以地方志为基础的省情咨询服务。?

工作成果

?1.指导编纂《浙江省丛书》和《浙江省志》精编本。浙江省志丛书,规划80卷,目前已出版45多卷。其中,《浙江省名镇志》、《浙江省名村志》、《浙江省市场志》、《浙江省政区地理志》、《浙江省方言志》、《浙江省旅游志》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组织编纂。《浙江省志》精编本,采取课题形式,由省内外专家承担,目前史前至民国时期部分正在编纂之中。建国后部分也已启动。

?2.指导市、县(市、区)志编纂和年鉴编纂工作。社会主义时期第一届志书,市县两级规划69种,已全部出齐。续修地方志工作陆续开展,目前已有浦江、嘉兴、海宁、岱山、义乌、嵊泗、天台、仙居、萧山、台州、舟山、杭州、建德、余杭、德清、常山等20个市、县开始编纂续志。已经出版的续志有《普陀区志》、《椒江续志》、《黄岩志》、《衢县志》。全省已有近41个市、县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省志办主持编纂出版《浙江省乡镇街道年鉴》、《浙江省城市图鉴》。

?3.进行旧志整理。目前已出版清雍正朝《浙江通志》,民国《重修浙江通志稿》的标点工作已完成,2004年内出版。《宋元浙江地方文献集成》的整理标点工作已经完成。

?4.编辑出版《浙江方志》。该刊创刊于1985年10月。双月刊,为内部资料。目前开设的栏目有:志鉴论苑、历史沉思、浙江风情、浙人浙事、续志工作、读志用志、乡村社会史研究、新志评论、浙江新志、志鉴信息等。是一份兼具指导性与学术性的刊物。

单位地址

??地址:杭州市省府大院2号楼

机构设置

综合处

本办的综合协调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办的工作实际,综合处的工作职责为:1.协助上级人事部门,做好属于本办管理范围的有关人事管理工作。2.承担以本办名义下发或上报的有关文件和材料的起草工作。3.承担对市、县(市、区)及省级有关部门年鉴编纂的指导工作,承办省年鉴编纂指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4.承担“浙江地方志”网站的建设及管理工作。5.承担并协调本办的对外联络、宣传、会务和接待工作。6.承担本办文件收发、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7.承担本办的财务、财产管理工作。8.承担本办图书资料库、阅览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9.受上级党委和工会组织委托,承担本办党支部和分工会的有关工作。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编纂一处

本办的业务工作部门,同时增挂总编室的牌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办的工作实际,编纂一处(总编室)的工作职责为:1.协助制订《浙江通志》总体编修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并通过召开会议、指导协调有关单位组织编纂、开展培训、直接承担编纂或审稿等各种方式加以落实。2.制订本处(总编室)及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五个组的单位职责及个人岗位职责,并通过年度目标等方式组织实施。3.承担省直有关部门及中央在浙有关单位修志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4.通过承担课题等形式,参与方志学科有关项目的研究工作。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编纂二处

本办的业务工作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办的工作实际,编纂二处的工作职责为:1.承担全省各市、县(市、区)志书编纂的指导、组织和协调等工作。2.承担《浙江方志》刊物的编辑、通联等工作。3.承担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的具体工作。4.承担省地方志学会的有关工作。承办“浙江方志研究论坛”等有关工作。5.承担全省方志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地方文献整理等工作,承办科研项目和课题的规划指导和组织管理等工作。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相关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2010年0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7号

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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