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张庆桢 |
释义 | 张庆桢(1904~2005) 字济周,滁州人,中国公学大学学部学士,东吴大学法学院学士,美国芝加哥西北大学法学博士。建国前历任中央大学训导长、法学院教授兼司法组主任、中央政治学校教授、中国公学大学部董事兼执行秘书、外交部条约委员会委员、司法院法规整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监察院法规整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敌伪资产清查团沪浙组委员。 民国37 年(1948 年)当选为立法委员。次年去台湾,先后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设计考核委员会委员兼召集人、政治大学教授、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台湾大学兼任教授,国民党中央政策委员会兼任委员。著有《中国法制史》、《海商法论》、《刑事政策》、《刑法总则》、《刑法分册》、《刑事诉讼法讲义》等书。 张庆桢(1904~2005),字济舟,安徽滁县人。早年毕业于中国公学大学部、东吴大学法学院,分获文学士、法学士学位。后赴美国留学,获美国芝加哥西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返国之后曾任安徽高等法院推事、安徽大学教授、中央大学教授、中央政治学校兼任教授等职。 1933年9月,张庆桢受聘担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学教授,先后开设课程有:海商法、劳工法、亲属法、保险法、刑法总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1934年9月,被推举为法商学院(是年6月,法学院与商学院合并,改称法商学院)教授代表出席厦门大学校务会议。 1935年9月3日,张庆桢曾以厦门大学法学教授名义,赴南京参加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院举行的全国司法会议,并向大会提交了《全国司法会议建议书》,提出八点建议:第一,县长兼理司法制度亟宜废止;第二,司法官俸金应与行政官同一待遇;第三,检察制度亟宜裁撤;第四,巡回审判制度亟宜采用;第五,陪审制度亟宜采用;第六,监狱看守所亟宜改良;第七,儿童法院亟宜筹设;第八、司法经费亟宜确定。这些建议颇有见地,在当时引起了较大反响。尤其是有关裁撤检察制度的争议,存在已久,一直未获解决,在此次会议上再次引起激烈的争论。主张废弃检察制度者,在学术界即以张庆桢为代表,在司法界则以河南省汲县地方法院院长王命新和四川巴县地方院院长方仲颖为代表。张庆桢认为:“现时检察官,所起诉之案件,多数由于告诉告发,其职权检举者,可谓绝无仅有。况犯罪之发觉,既出于人民自卫之结果,而必强夺其诉讼之权与检察官,究非妥善之策。……检察官,有时迫于环境,碍于感情,往往怠于上诉;否则,意气冲突,为无益之上诉,罔顾人民之拖累。其尤甚者,凭借其地位、摧残民权,滥押无辜,有损司法之威信。……每一侦查起诉,公文往返,必须经历数种机关,或更迭数次程序,不仅案件稽迟,人民多受羁累;而被告人,往往乘此机会,翻供串证,饰词狡辩,诈伪多端,真相混淆,莫可究诘”,故此应当废弃检察制度(参见《厦大周刊》第15卷第6期,1935年11月4日)。而主张保留检察制度者,则以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郑烈、四川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毛家骐等人为代表,针对上述观点也提出了反驳意见。 张庆桢任教厦门大学期间,曾多次应邀在校内集会上发表公开演讲。“卢沟桥事变”发生前夕,张庆桢于1937年4月12日在学校举行的总理纪念周会上,发表了题为“中日有亲善可能吗?”的演讲,深刻揭穿了日本帝国主义打着“日中亲善,东亚共荣”的幌子行侵略中国之实的丑恶目的。略谓:中日两国亲善问题,全在于日本之诚意,然就日本对于中国所表现之各种情形来看,不但不能使吾人感到诚意,且在在均有以亲善为名,而行其侵略之实,故日本如乏诚意,则亲善恐无可望云云。此外,张庆桢还热情参与指导法律学系学生社团——法律学会所开展的课外学术研讨活动,亲临现场细加点评,到会学生受益匪浅。 1937年7月,厦门大学法律学系停办,张庆桢也随之离校他就。1939年8月曾任监察院秘书,1940年7月因病辞职。中央大学内迁重庆期间,张庆桢再次受聘担任中央大学训导长、法学院教授兼司法组主任。他还担任过中国公学大学部董事会董事兼执行秘书、外交部条约委员会委员、司法院法规整理委员会委员、监察院监察委员、监察院法规整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1945年8月任国民政府监察院参事,不久出任敌伪产业清查团沪浙组委员。1947年3月,张庆桢曾与何汉文、谷凤翔、万灿等监察委员联名弹劾行政院长宋子文诸人,认为宋子文及中央银行总裁贝祖诒实行财政金融政策不当,助长通货膨胀,造成严重的社会动荡、从而迫使宋子文辞职。1948年初,张庆桢当选为立法委员。1949年转赴台湾,历任国防研究院政治研究所所长、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设计考核委员会委员兼召集人、政治大学教授、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台湾大学兼任教授、中国文化学院法律学门主任、“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策委员会兼任委员等。 张庆桢著有《中国法制史》(英文)、《海商法论》、《刑事政策》、《刑法总论》、《刑法分则》、《中国历代法律思想史》、《儒法合流论》、《礼与法》、《刑事诉讼法讲义》、《美国对华政策的演变和展望》等。《厦大周刊》第13卷第21期(1934年4月28日)发表有张庆桢撰写的《法律与权力》一文,乃系其演讲辞。另有《美国法院之组织与特殊权力》刊于厦门大学法律学会创办的《当代法学》第一卷第一期(1934年12月25日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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