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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债更新
释义

债更新是指债的更新,又称债的更改或债的更替,是指变更债的要素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所谓更新意思,即因新债务之发生而使旧债务同步消灭之意思也,亦称更新意愿。

简介

新债务之发生,并非当然径使旧债务消灭,其使旧债务消灭者,因当事人有更新意思也。更新意思非仅消灭旧债务之意思,尚须因新债务之发生而使旧债务消灭。如新债务无效或被撤销,则旧债务亦不消灭。更新意思,不必须明示为之,默示更新亦无不可,甚至可由法官依具体客观因素推断更新意思之有无。虽然如此,然更新意思于更新合同之成立不可或缺,如当事人间并无更新之意思,则不得认有更新之成立。

债的更新之构成要件

一、须旧债务之有效存在

债的更新之目的是消灭旧债,代以新债,倘若旧债并不存在或者无效,则新债不发生,更新因没有标的,自亦不能成立。反之,若旧债务己然有效成立,则虽为不完全债权,亦不妨为更新。如己催于时效之自然债务,债权人虽无强制请求权,但因其债权本身并未消灭,债权人亦得以更新的方式同债务人有效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此新的债权具有强制力。

二、须新债务之有效成立

新债务如不成立,更新即为无效,原则上旧债务并未消灭。所谓新债务不成立,主要指无效或被撤销而言。新债务无效的原因通常有:不法原因、欠缺法定方式、原始的给付不能或违反公序良俗等。新债务被撤销的原因通常有:欠缺行为能力、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新债务如由于以上原因而无效或被撤销时,则更新合同亦无效,原应消灭之旧债权因而得以复活,重新成为可以强制请求的有效债权。

三、须新债务与旧债务异其要素

所谓债之要素,系指决定债之同一性的重要部分,债权人、债务人、债之标的之给付及债之发生原因均属债之要素。

债之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债之标的、债之发生原因均可能作为债之要素。

债可附期限或条件。一般来说,债所附期限或所附条件本身的变更,通常应不构成债之要素变更。然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意思,所附之期限或条件于债务本身有特别重要之意义时,则所附期限或条件本身的变更,亦可构成债务要素变更。

四、须当事人有更新之意思

此为更新成立之主观要件。所谓更新意思又叫更新意愿,即消灭旧债务而代之以新债务之意思也。此意思仅以债权人有之为未足,更新当事人均应有之。

更新与债之变更之区别

所谓债之变更者,债之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变更其内容或主体。债之变更,与债之消灭不同,非消灭既存之债,而成立新债,既存之债依然继续存在。其与债之更新之区别有三:

1、二者于债之实质影响不同。盖在债之更新,消灭旧债,成立新债,债即失其同一性,新旧两债为分别独立之债。而在债之变更,旧债变形为新债,债并不失其同一性,变更前后仍为一个债务。

2、二者之效力大不相同。盖在债之更新,不仅旧债消灭,且旧债所附之利益及瑕疵同归消灭,当事人任一方于更新合同成立后均不能主张。而在债之变更,债仍保其同一,故原债所附之利益及瑕疵原则上并不影响其继续存在,当事人任一方均可主张之。

3、二者之发生方式有所不同。前者只能依当事人之合意合同而成立,后者除此之外亦可依法律规定而生。

更新与间接给付之区别

间接给付(Erfuellungshalber),亦称间接清偿、清偿抵充、新债清偿、新债抵旧、为清偿之给付,谓为清偿债务,而对债权人负担新债务,因新债务之实行而使旧债务消灭之合同。反之,若新债务不履行,其旧债务仍不消灭。第三人亦得有效为间接给付。

间接给付与债之更新的区别即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更新意思。当事人若于订立合同时约定新债务之成立,旧债务即归消灭,则间接给付,而为更新。反之,因清偿而负担新债务,如新债之关系之兰事人,并未同时约定旧债务因而消灭,则新债务不履行,旧债务不消灭,此种情形,则为间接给付,而非债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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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