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林业“三定”时,按人口劳力平均划分给农户承包经营的荒山和一定数量原来由集体经营的山林。山权、林权仍归集体,农户(承包者)只有经营管护权。一般采取原有蓄积部分归集体或大部分归集体;增长蓄积部分归农户或者增长的大部分蓄积归农户的办法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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