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喻立香 |
释义 | 喻立香系云南师宗人。2005年3月至2009年7月,以喻立香为首的贩婴团伙先后贩卖婴儿49人,其中,喻立香拐卖儿童33名(其中造成1名儿童死亡)。2010年4月16日,喻立香一审被判处死刑。 人物简介中文名:喻立香 性别:女 国籍:中国 籍贯:师宗县 出生年月:1968年4月5日 重要事件:2010年4月16日,“6·10”全国特大贩婴案在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贩婴团伙核心人物喻立香一审被判处死刑。 犯罪经历喻立香1968年生在云南省师宗县的喻立香属于文盲,20多年前,被人从云南拐卖到河北涉县,随后嫁给河北涉县人杨刚田为妻。多年后,才与老家的姐妹等家人取得联系。 2005年3月,37岁的喻立香和老公杨刚田回了趟云南老家。期间,喻立香捡了个出生5天的女婴,将女婴抱回后,以6000元卖给涉县一妇女。尝到甜头后,喻立香发展妹妹喻小芬及李璐等人,从刘乔关等云南人手中买婴儿,回涉县后通过杜明花、武风林等人找买家,形成买卖婴儿的黑色利益链条。 2005年3月至2009年7月,该贩婴团伙先后贩卖婴儿49人。23人先后从云南省师宗县等地购买婴儿,贩卖至河北省涉县。短短4年间,喻立香作案21起,疯狂贩婴33名(其中造成1名儿童死亡)。 刑事拘留2009年6月9日,喻立香被抓获,2009年6月11日,被武铁公安处刑事拘留,2009年7月10日,经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被武铁公安处依法逮捕。 法庭受审庭审中,公诉人提出有关喻立香的拐卖指控,喻立香表示很多都已经记不清楚了,并不承认公诉人所指控的很多情况。然而,公诉人依据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证言,描述了这个以喻家姐弟为主要核心的团伙的概貌。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喻立香喻立香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长期积极邀约其他同案人从云南收买婴儿,运到河北贩卖牟利,无论拐卖儿童的数量,还是个人获利都是最多,而且还造成一名婴儿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恶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当严惩。 一审判决2010年4月16日,“6·10”全国特大贩婴案在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贩婴团伙核心人物喻立香一审被判处死刑。 法院认为:喻立香等23人以盈利为目的,收买、拐卖、接送、中转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主犯喻立香拐卖儿童33名,且造成一名儿童死亡。 终审宣判从云南贩卖49名婴儿至河北的全国特大贩婴案,主犯喻立香对一审的死刑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月27日,记者从湖北省高院获悉,终审裁定维持了对喻的死刑判决,喻接到判决书后未再提异议。 出生在云南师宗县的喻立香,少女时曾被拐卖至山东。2005年喻立香和丈夫贩卖第一个婴儿,随后拉拢亲戚形成家族式作案团伙,4年内共计贩卖婴幼儿49名。一审法院认定喻为该案主犯,直接和参与介绍贩卖的婴儿共达33名,并于去年4月16日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喻立香死刑,另22名团伙成员也分别获刑。 一审宣判后,喻立香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她认为判决认定其拐卖儿童和获利最多、系主犯有错误,并辩称自己是通过收买方式获得婴儿,而非拐骗、偷盗等暴力手段,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湖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喻立香涉及的贩卖婴儿有33名,拐卖儿童的时间跨度最长,且在共同犯罪中负责与上、下线联系,还将亲戚拉进组织中来,应依法认定为主犯。此外,喻立香的行为助长了两地拐卖和收买儿童行为泛滥,造成一名婴儿死亡,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 湖北省高院主审法官称,1月25日终审判决书送达喻的手中,她未提出异议,只说“做错了事要接受惩罚,很挂念家中三个未成年的孩子”。 相关评论贩婴案件近些年接二连三,防不胜防,不能不说与买方市场有关。“儿女双全”的传统观念,导致一些家庭通过买专卖收养子女,“养儿防老”。警方对其中26户收买婴儿的家庭分析发现,26户收养家庭中自己生有儿子的有12户,甚至有5户有两个儿子,但他们还是想买一个女儿,从而给拐卖婴儿犯罪提供了的“广阔的市场”。 可悲的是,在一些地方因极度贫困卖亲生婴儿的现象,就一直存在着。人贩子除了“拐骗”“掠夺”,大部分则通过交易获取。喻立香的辩护律师称,“孩子不是被暴力偷抢骗来的,而是通过买卖交易来的,喻立香等人主要是赚个差价。”参与办案的警员也介绍,已解救儿童不少被卖时刚满月,盗卖这种年龄的新生儿可能性很小,可能是亲生父母为牟利而主动出售。案犯中有人 “还以为是帮别人忙,做好事。” 这是必须正视的一个令国民羞辱的现实。当一些人越来越来富裕,“全面奔小康”的同时,仍有一部分公民处于极度贫困状态。这却并非个体的罪过,而是恶劣的自然环境造成的。那些边远的并不适宜人居的地方,依然有“土著族”祖祖辈辈生养休息。喻立香曾与个别被贩卖婴儿的父母接触过,“穷得油盐都吃不上,房子都是破的。”她还看到“这些人家的孩子都没鞋穿,光着脚和肚皮,吃不上饭。”这种穷困早非一天两天,“我们小时候也是这样,确实是穷。给他们点钱,就能把孩子抱走。”正因此,一些家庭并不视卖婴儿是一种耻辱一种罪过,而是指望通过买卖,让孩子找到一个更好的人家养活。 “生了孩子养不活,卖掉就有钱生活”。对于“只认钱不认人”的父母来说,尽管你可以将之钉在道德的耻辱柱上,乃至有网友用恶毒的语言咒诅他们,但事实上却难以消解“打拐”带来的现实悖论。孩子是无辜的,生存权利理当受到国家的保护。可他们的命运只能掌握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手中。只有当被卖出后,才会得到警方的关注和解救。有的可能就根本无人理喻,“泥牛入海无消息”。可解救之后又如何?没有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政府也无力抚养这么多孩子,只好把孩子还给买家。即使送到孤儿院,同样会影响到他们未来的成长,造成二次伤害。这正是一个难解的悖论。 刑法规定只有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婴儿才算拐卖,而收买孩子的家庭买回去是抚养,因此不能算拐卖儿童追刑责。同时,对于卖孩子的父母的打击力度更小,这固然是贩卖婴儿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但将量刑加重以降低犯罪率亦非治本之策。虽说贫困不是犯罪的理由,但一个人无法承受生活的艰难,生不如死,卖了骨肉不仅可以让孩子活的好一些,自己也暂苟且一时。是故与其加重刑罚,倒不如将他们从深重的贫困中解救出来。或者干脆将他们迁移到宜居的地方。即使暂不可行,也将健全扶贫救助机制,真正消除“生娃比养猪赚钱”的经济土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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