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违法用地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
释义 | 为抓好规范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全面清理我县违法用地,规范用地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地环境,有效制止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发生,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4号)要求及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全面清理违法用地,采取有效措施,整顿用地秩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建立依法、及时、有效的监管机制,规范建设用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违法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韦泽福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发龙 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欧阳志宏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谢申启 县法院副院长 熊富财 政法委副书记 朱朝亮 县建设局局长 肖 永 县公安局局长 杨光辉 县城管局局长 李 刚 县房管局局长 周忠武 县文广局局长 邓劲松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世奎 县法制办主任 陈瑞祥 白泥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忠群 小腮镇人民政府镇长 童 勇 龙溪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景江 构皮滩镇人民政府镇长 郭宗喜 花山乡人民政府乡长 刘定明 大乌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邱成刚 敖溪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建华 龙家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 扬 关兴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国土局,欧阳志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大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清查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全面清理,依法查处。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举措,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并做好汇总统计和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做到摸清情况,定性准确,处理及时,执行到位。 (二)部门协调,督促有力。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县、乡镇联动、各负其责,统一组织,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县国土资源局要成立专项清理工作组,加强对乡镇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三)把握政策,构建和谐。要通过认真排查摸清情况,对清查出的违法用地提出查处方案。对符合规划和用地条件的从轻处罚,依法给予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规划和用地条件的要严格依法从重处罚。重点查处占用面积大、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 (四)措施得力,规范运行。针对存在问题,要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要把违法用地专项清理与盘活存量土地工作相结合,统筹使用土地指标,做到理清手续、高效利用;要与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相结合,营造土地监察高压态势,强化国土执法权威,坚决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发生;要与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管理相结合,对违法用地多、又不能按期完成清理任务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预审。 四、工作目标 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的用地情况,严格依法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通过集中清查整改达到依法用地、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目的,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五、范围和内容 1、严格依法清理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清理查处范围: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在集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主要乡村公路两侧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2、各乡镇发生的未批先用、边报边用、未报即用、未供用等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重点是违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六、工作步骤 1、宣传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20日之前) 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清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由县人民政府召开动员会,全面部署违法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研究部署专项清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检查和验收各乡镇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掌握全县专项清理工作动向,收集、上报、反馈各乡镇专项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镇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整改查处工作。 2、摸底清查阶段(2010年6月21日——2010年8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和要求,认真、细致、全面地做好本辖区内清查工作,对清查出的各类违法用地情况,要逐宗进行造册登记。认真填写《违法占地情况统计表》,并拟写处理报告及《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登记表》于2010年8月10日前书面报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呈县清查领导小组。 3、调查处理阶段(2010年8月16日-2010年10月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及实施意见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集中力量加快对违法用地的处理和整改。县监察局和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情况联合或直接查处一批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案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拆除。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实施约谈、问责,对造成损失较大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按《余庆县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处理办法》执行,并认真填写《违法用地清查整改情况登记表》于2010年9月10日前书面报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呈县清查领导小组。 4、强制执行阶段(2010年10月10日-2010年11月10日)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清查领导小组依法强制执行,并选择一批拆除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5、总结报告阶段(2010年11月11日-2010年12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进行总结,于2010年12月1日前书面报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呈县清查领导小组。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违法用地清查整改情况登记表》,汇总填写《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连同工作报告一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送县清理领导小组。 七、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对清查出来的违法用地行为逐一进行梳理,做到各类数据真实准确,整改查处不走过场,逐宗落实处理意见。 2、县国土资源局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清理出来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要认真审核案件的定性、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得当,是否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落实与督促。 3、对清查出来的违法用地案件已立案尚未提出处理意见的,要抓紧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处罚、处分意见,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4、对清查出来的违法用地案件尚未立案,又未能自行纠正的,一律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奖励和责任追究 1、对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办案人员进行表彰,给予奖励。 2、对弄虚作假、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附件:一、余庆县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处理办法 二、罚款及开垦费标准表 三、白泥镇(商、住、工)基准地价表 四、其他乡镇(商、住、工)基准地价表 附件: 余庆县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处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严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查处范围 集镇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2、超过依法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 4、改变批准位置占用土地的; 5、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6、临时用地逾期未续办用地手续而占用土地的。 二、查处措施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规划的,有下列情形的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 1、对获得整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而又在房屋周边超占的,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 2、违法用地与合法用地面积之和未超过用地限额,且又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只需交纳罚款后补办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3、对获得整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而又在房屋周边超占的,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4、在集镇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处产生的违法用地无论是非农业人员或是农业人口,均按国有土地出让补办用地手续; 5、在集镇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处产生的违法用地是本镇本村村民又符合申请建房条件,按集体用地补办用地手续; (二)买卖房屋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三)涉及违反交通、水利、城建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给有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的依法拆除: 1、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法占地; 2、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3、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用地行为。 三、补办手续费用 1、补办集体建设用地应交纳:罚款,房屋没收变价款,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 2、补办国有建设用地应交纳:划拨方式:罚款,房屋没收变价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协议出让方式:罚款,房屋没收变价款,土地价款,出让金; 3、所交费用参照余府发(1991)11号文件和附表一、二的标准执行。 四、其它 1、本办法的罚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2、有违法用地行为的人,接到处罚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如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的,可按上述标准减少10%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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