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
释义 |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余府办发〔2009〕136号)文件精神,结合余庆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和任务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与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申请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土地登记机关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原则。国土所进行土地权属与土地面积调查、核实,初审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四)服务原则。按照便民、利民、护民的要求,立足优化经济环境,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不增加农民负担。 三、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登记行为,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余庆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韦泽福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发龙 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欧阳志宏 县国土局局长 成 员:任远平 县监察局局长 朱朝亮 县建设局局长 冯 文 县统计局局长 邱仕元 县民政局局长 杨玉忠 县司法局局长 邓劲松 县财政局副局长 盛红军 县农业局副局长 陈世奎 法制办主任 陈瑞祥 白泥镇镇长 刘忠群 小腮镇镇长 童 勇 龙溪镇镇长 李景江 构皮滩镇镇长 郭宗喜 花山乡乡长 刘定明 大乌江镇镇长 邱成刚 敖溪镇镇长 张向才 龙家镇镇长 岳建宏 松烟镇镇长 刘 扬 关兴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国土局,由夏季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道军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土地登记的范围。全县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新建的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和“法定面积”(其中城市郊区、坝子地区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登记造册。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外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违法建设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违法建设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办理。 (二)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宗地。 (三)宅基地用地审批(补办用地手续)程序: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村委会讨论通过→村镇建设部门审核→国土所初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村民用地者提出用地报批时须提交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程序。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土地登记发证的程序: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1、土地登记申请。申请登记宅基地的,受理机关为所在地的国土所。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向国土资源部门领取),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可以由调查人员通过摄像后打印)。代理申请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有关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2、地籍调查。地籍调查主要是依照法律程序对申请登记的宗地进行现场调查,以核实宗地的权属和确认宗地界址的实地位置并掌握土地利用状况,再通过地籍调查获得宗地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等准确数据,从而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做好准备。 3、权属审核。 (1)权属审核的标准:权属来源合法、面积量算准确、界址清楚无争议。 (2)权属审核的内容:土地登记申请人审核、宗地自然状况审核、土地权属状况审核(土地权属来源审核、土地权属性质审核)。农村土地登记权属审核实行初审和审核两级制。初审主要对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和土地界址有无争议进行初审。审核主要对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宗地的土地产权是否明晰进行审核。 4、公告和注册登记。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的权属性质、界线、签章手续和土地用途、面积进行全面审核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在土地登记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公告期7天。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登记结果重新复核。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按土地登记的规定办理土地注册登记手续。 5、颁发土地证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向宅基地使用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应按规定履行领证手续。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0年5月30日前) 1、培训。先组织培训再展开工作,保证发证进度和质量,培训对象为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部门全体人员、国土所所长和各乡镇抽调参与调查的业务骨干以及村级负责人。 2、制定工作方案并发布公告,利用电视、广播、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召集有关部门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认识,部署工作任务。 3、落实经费,有关经费由地方财政按规定在土地收益中解决,地方匹配为主,以上级补助资金为辅。 (二)登记发证阶段(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 2010年6月全面铺开,力争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县国土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广泛宣传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制定相关的便民措施,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各乡镇要成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农村宅基地调查工作队伍,由各乡镇分管领导具体分工,国土所负责统一协调指导。 (二)县国土局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各乡镇宅基地登记发证状况,并负责地籍调查资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三)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按宅基地使用现状进行测绘,并在地籍调查表上注明发生纠纷的范围。待土地纠纷调处后再进行登记发证。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 (四)本次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在抢抓工作进度的同时,必须保证工作质量,对参与宅基地调查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国土局要成立指导检查组,加强对各乡镇的指导工作。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户多宅的,只颁发一处宅基地使用证,其它只作调查不予颁发证书。 (二)各乡镇要注意审查,原有老宅基地,1987年已经作过调查并进行了登记。本次登记发证以原有调查登记表和颁发给农户的宅基地使用证作为本次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权属依据。超过宅基地使用限额的,原则上按房屋及其他固定建筑物占地面积登记。 (三)1988年后,新批的宅基地必须提供国土部门或1999年前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作为权属依据。不能提供的,确属违法用地的应先行按违法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方可颁发土地证书。 (四)每完成一个村民组宅基地权属调查,由各乡镇分村分组填写土地登记簿,并在本村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后由各乡镇国土所上报县国土局审核颁发土地证书。 (五)所有登记发证图纸制作必须规范,并标明相邻宗地权利人名称。 (六)宅基四至界线原则上以房屋滴水为界。屋檐相负交错的,以滴水排水沟本户管理的界线为界。所有地籍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邻宗土地使用者亲自到场指界并签章。不能到场指界的按违约缺席指界要求由地籍调查员按平时工作操作习惯处理。 (七)土地使用者少批多用,在法定使用面积范围内,在规划控制区外超50平方米以下的,在规划控制区内超2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简易程序处理,土地使用者自愿缴纳税费后,以票据作为权属依据超占的土地面积一并登记发证。不在规定范围的违法用地须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补办用地手续后方可登记发证。 八、收费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只收取农民每证5元证书费。 (二)超占面积的处理:规划区内罚款按每平方30元以下收取,城乡结合部按每平方20元以下收取,其余乡村按每平方10元以下收取。没收变价款按余府发(91)11号文件执行。 九、工作措施 (一)为鼓励各乡镇大力开展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局根据上级补助资金,按每个乡镇实有农户数安排一定工作经费,县国土局根据各乡镇工作进度按期拨付。 (二)本项工作列入乡镇单项考核,考核方案由县国土局另行制定。 附:余庆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分配表 余庆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分配表 乡(镇) 农业户 2009年末人口 工作经费 总 计 77367 294887 300000 白泥镇 12293 57483 44800 小腮镇 4867 16270 20100 龙溪镇 9143 35357 34600 大乌江镇 9453 34961 35600 构皮滩镇 10503 37044 39000 花山乡 4125 14950 18500 敖溪镇 6210 23368 25100 龙家镇 5589 20933 23100 松烟镇 8912 32316 33900 关兴镇 6272 22205 2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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