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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应付职工薪酬
释义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简介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会计科目中负债类科目之一。

科目应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计提比例:

医疗保险费:10%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12%)

养老保险费:12%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22%)

失业费:2%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2%)

工伤保险:1%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0.5%)

生育保险:1%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0.5%)

住房公积金:10.5%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7%)

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2.5%

(三)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非货币性福利按产品或商品的市场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职工薪酬

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

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

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

股份支付》。

计量

一、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

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

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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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0: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