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英暹条约 |
释义 | 英暹条约 1855年英国驻香港总督J.鲍林代表英国政府与暹罗(今泰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全称《英暹通商条约》,简称《英暹条约》,又称《鲍林条约》。 19世纪上半叶,英国巩固了在印度的殖民统治后,加紧在东南亚扩张势力。先后侵入马来亚、新加坡和缅甸。1855年,英国派其驻香港总督鲍林,率领使团乘军舰前往泰国。在英国强大压力下,泰国国王拉玛四世被迫于4月18日签订鲍林条约。 条约共12款,主要内容是: ①英国设领事馆于曼谷;此后,在泰国的英国公民只受英国领事管辖,在泰国境内犯罪的英国公民只能由英国领事根据英国法律加以审判。(领事裁判权) ②英国公民可以在泰国任何港口从事自由贸易,可以在泰国各地自由旅行、自由勘探与开采矿藏,可以在泰国永久居留及购置、租赁房地产,并与泰国人直接贸易,泰国政府不得加以干涉。 ③英国输入泰国的商品只缴纳商品价格3%的进口税 ;同时,泰国向英国出口货物则分别固定税额,一次完税。此外,允许英国商人免税输入鸦片与金银块。 ④英国军舰可以自由进入湄南河口,停泊于北榄要塞。 鲍林条约为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打开了大门。鲍林条约有关领事裁判权等条款,破坏了泰国的司法独立。同时,协定中关于关税、自由贸易和自由开矿等一系列规定,又在实际上剥夺了泰国的关税自主权,打破了泰国封建王朝一贯奉行的外贸垄断政策,便利了英国工商业资本对泰国的肆意掠夺。鲍林条约为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打开了大门。此后,美国、法国、葡萄牙、荷兰、德国、意大利等西方列强以这个条约为蓝本,相继与泰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破坏了泰国的领土完整与主权。从此,泰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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