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澳门医务助理人员协进会 |
释义 | 澳门医务助理人员协进会属专业团体,成立於1990年8月6日。地址在澳门提督马路55号永宝阁8楼。集合澳门卫生司属下多个部门的医务助理员。宗旨是争取合理权益,提倡人员之间的友好工作关系。会员350人,约占在职医务助理员的83%。澳门卫生司亦透过协调工作关系。该会亦与护理部保持良好的联络,协助举办医务助理员的卫生常识、急救、细菌感染、人际关系的沟通等课程。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权 第四章 会议 第五章 其它规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85/2005。 澳门医务界联合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及会址 一、本会定名为“澳门医务界联合总会”,葡文名称为“Federa??o de Médico e Saúde de Macau”,英文名称为“Macau Medical and Health Federation”。 二、本会会址: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提督马路49-55号永宝阁12楼H座。 第二条 宗旨、性质及存续 一、本会宗旨为: 1.爱国爱澳,维护国家统一,遵守基本法,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 2.团结澳门各医务社团,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与合作; 3.与国内外医学界交流,崇尚医学道德,促进澳门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 4.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关心本澳医疗卫生改革,维护医务界人士的合理合法权益,促进澳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5.加强与澳门各界的联系,关心社会,服务社群,为澳门市民的健康作出贡献。 二、本会为永久性非牟利民间社团,从注册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性会员。 第四条 入会条件 凡已向澳门政府注册,在澳门从事医务行业的各个社团,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申请手续,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缴纳会费,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1.委派成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 2.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享有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之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内部规章,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任务; 2.参与会务,促进各会员之间的友好合作;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4.按期缴交会费。 第七条 会员纪律制度 1.本会实行集体负责制,任何会员或个人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本会名义参与任何活动,违者经会员代表大会议决,可给与警告及至终止会籍或职务处分; 2.任何会员或个人不能损害本会声誉或利益,违者经会员代表大会议决,可给与警告及至终止会籍或职务处分; 3.会员有退出本会的权利,会员退会,必须履行申请手续,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方可终止会籍。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权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代表组成。其职能是: 1.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职权;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审议、通过理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本会方针、政策和任务; 5.通过提案和决议; 6.审批入会申请; 7.决定对会员的处分; 8.选举和罢免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人,选举和罢免理、监事会及其主要负责人; 9.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二、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一届,于每届第二年度之第四季度进行换届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实行理事会统筹,专责部门具体执行制。成员25至45名,须为单数。 二、其职能是: 1.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职权;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的一切准备工作; 4.处理会员代表大会常年期各项会务工作; 5.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6.委任及撤换各专责部门负责人; 7.制定及通过对本会有益及必须的内部规章; 8.要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非责任承担之一般文书的交收,可由理事会相应专责部门负责人签署。 第十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本会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能是: 1.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理事会属下各部之间的工作; 3.负责本会与外界的联系; 4.收集、整理与本会有关的资料和文献; 5.起草本会的文稿。 第十一条 各专责部 本会理事会属下设立6个部,执行具体工作。分别为: 财务部、组织部、总务部、学术宣传部、社会及会员事务部、文娱康乐部。 第十二条 监事会 监事会为本会会务的监察机构。由3至5名成员组成,须为单数。其职能是: 1.监察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 2.监督各项会务工作的进展; 3.列席理事会会议; 4.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批评; 5.审核本会账务;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 1.会员代表任期两年,由各会员社团委派一名成员出任。各代表可由所在会员社团以书面申请,经会员大会认可,作出更换; 2.会员代表于会员代表大会中,行使会员职能; 3.代表本会行使投票权。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 一、会长和副会长的产生及任期: 1.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至6人; 2.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出,任期一届,不得连任; 3.副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出,连选得以连任; 4.会长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副会长中推选补缺; 5.副会长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推选补缺; 6.会长及副会长不因所在会员社团任何原因而终止职务,除非该会员被批准终止会籍。 二、会长和副会长的职权: 1.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2.会长签署本会包括法庭内外的一切责任承担之文件; 3.会长代表本会对外交流; 4.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5.检查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6.会长暂缺,可委托一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7.副会长协助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8.会长、副会长有权出席理事会会议,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理事 1.理事会理事由部分会员代表(担任会长、副会长及监事会成员者除外)和各会员另委派2名成员(非会员代表)组成; 2.理事任期两年,不因所在会员社团任何原因而终止职务,除非该会员被批准终止会籍; 3.由现届理事会议定下届理事会人数,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待下届理事会遵循。 第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产生及任期: 1.本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至6人; 2.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出,连选得以连任; 3.理事长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副理事长中推选补缺; 4.副理事长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推选补缺。 二、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职权: 1.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2.理事长领导理事会的具体会务; 3.理事长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4.理事长暂缺,可委托一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5.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十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的产生: 1.本会理事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若干人; 2.秘书长由理事长从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委任; 3.副秘书长由秘书长从理事中提名,秘书从理事或会外人员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委任; 4.秘书长出缺,由副秘书长补缺; 5.副秘书长出缺,由理事中补缺。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的职权: 1.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并保存本会会议记录; 2.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3.秘书作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部长、副部长、委员 一、部长、副部长和委员的产生: 1.本会理事会各专责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人,委员1至2人; 2.本会理事会各专责部正、副部长和委员由理事中产生,经理事会通过委任; 3.部长出缺,由副部长代其行使职权。 二、部长、副部长和委员的职权: 1.部长领导该部门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决定; 2.部长向理事会提建议及工作计划; 3.部长代表该部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4.副部长、委员协助部长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一、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的产生及任期: 1.本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0-2人; 2.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出,任期两年,连选得以连任; 3.监事长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副监事长中推选补缺; 4.副监事长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监事中推选补缺; 5.监事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推选补缺。 二、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的职权: 1.监事长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事长领导监事会的具体会务; 3.监事长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4.监事长暂缺,可委托一副监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5.副监事长、监事协助监事长行使上述职权; 6.列席理事会会议,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得以推举名誉会长、会务顾问及法律顾问,该等人士不参与本会之行政管理。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1.年度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最少于十四个工作天前以书面通知会员代表召开; 2.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得由会长、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要求召开,必须清楚说明召开大会的目的; 3.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率超过会员代表之半数方可召开。未过半数者,大会将在会议预定时间半小时后,经第二次召集再次召开,届时无论出席代表人数多少,均可合法进行会议及决议结果取决于出席会员之绝对多票数。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会议每二个月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2.理事长或半数以上的理事联署要求,得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3.每次会议须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通过决议; 4.理事会之表决以每个理事成员一票计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 1.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2.监事长或半数以上的监事联署要求,得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每次会议须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有效通过决议。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费 1.会员须依期缴交会费,费额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本会经费如有不敷或有特别需要时,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筹募。 第二十五条 章程之解释权 1.理事会对本会章程在执行方面所出现的疑问具有解释权,但有关之决定须由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2.本章程如有未尽善之处,得按有关法律之规定,经理事会建议,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会徽 本会所使用之会徽式样见附件。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财产属本会会员所有。倘若本会终结,会所交还澳门特区政府,其余财产全部捐给本澳慈善机构。倘若本会终结时,财政出现负债,须由所有会员平均支付平债。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澳门医务界联合总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时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于第一公证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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