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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澳门五大法典
释义

澳门五大法典即:《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澳门 民法典》、《澳门商法典》和《澳门民事诉讼法典》,是澳门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渊源,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澳门地区法律本地化的体现。澳门法律特别是五大法典作为大中华法域中的重要一块,是值得我国广大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内地法律工作者加以重视和研究的!

书籍基本信息

作者:编辑、剪辑:赵秉志熊成乾

ISBN:10位[7300032400]13位[97873000324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9-11

定价:¥19.00元 (人民币19元整)

页数:354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版次:1999

内容提要

本法典以创新方式对商业企业及以商业企业作为标的之法律行为,加在特别规范,订定了对企业之怕有权,关于此所有权,为应将之缩减为使有关主体得以处分在各时刻构成企业之全部及每一财产之多项权利,亦不应将之此等权利混淆。某些至今仍完全得不到保障之情况,或仅透过附属规定,例如不正常竞争之规定,而得到并不足够之保障之情况,均可透过上述解决方案得到保障。对于私法之主要经济参与人(公司),本法典作出适当规范,务求简化及减省设立公司之程序,使公司运用之用严格之规律及高度透明,并引进了企业主间合作了析概念。

编辑推荐

澳门与大陆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促使各位从事商业的朋友们不得不对澳门的商法有一个深层的认识。《澳门五大法典澳门商法典》将为你打开一扇了解澳门民法的窗子,本书言辞准确,内容全面,是了解澳门商法的绝好工具。

目录

书号:300-03241

书名:澳门五大法典 澳门民法典

总编:赵秉志

目录

澳门政府法令第39/99/M号(1999年8月3日)

澳门民法典

第一卷 总则

第一编 法律、法律之解释及适用

第一章 法之渊源

第二章 法律之生效、解释及适用

第三章 非本地居民之权利及法律冲突

第二编 法律关系

第一分编 人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二章 法人

第三章 无法律人格之社团及特别委员会

第二分编 物

第三分编 法律事实

第一章 法律行为

第二章 法律上之行为

第三章 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之效力

第四分编 权利之行使及保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证据

第二卷 债法

第一编 债之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债之渊源

第三章 债之类型

第四章 债权及债务之移转

第五章 债之一般担保

第六章 债之特别担保

第七章 债务之履行及不履行

第八章 履行以外之债务消灭原因

第二编 各种合同

第一章 买卖

第二章 赠与

第三章 租赁

第四章 使用借贷

第五章 消费借贷

第六章 劳动合同

第七章 提供劳务

第八章 委任

第九章 寄托

第十章 承揽

第十一章 永久定期金

第十二章 终身定期金

第十三章 赌博及打赌

第十四章 和解

第三卷 物权

第一编 占有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占有之性质

第三章 占有之取得及丧失

第四章 占有之效力

第五章 占有之保护

第六章 取得时效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一章 所有权通则

第二章 所有权之取得

第三章 不动产之所有权

第四章 共有

第五章 分层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

第一章 用益权

第二章 使用权及居住权

第四编 地上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地上权之设定

第三章 地上权人及所有人之权利及负担

第四章 地上权之消灭

第五编 地役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地役权之设定

第三章 法定地役权

第四章 地役权之行使

第五章 地役权之消灭

第四卷 亲属法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亲属法律关系

第二章 事实婚

第二编 结婚

第一章 婚约

第二章 缔结婚姻之要件

第三章 婚姻之缔结

第四章 非有效之婚姻

第五章 误想婚姻

第六章 特别制裁

第七章 结婚登记

第八章 婚姻对夫妻双方之人身及财产之效力

第九章 因结婚而作之赠与及夫妻间之赠与

第十章 法院裁判之分产

第十一章 离婚

第三编 亲子关系

第一章 亲子关系之确立

第二章 亲子关系之效力

第四编 收养

第一章 收养关系之设定

第二章 收养之效力

第五编 扶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卷 继承法

第一编 继承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继承之开始及对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赋权

第三章 待继承遗产

第四章 遗产之接受

第五章 遗产之抛弃

第六章 遗产之负担

第七章 遗产请求权

第八章 遗产之管理

第九章 遗产之清算

第十章 遗产之分割

第十一章 遗产之转让

第二编 法定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继承

第三章 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继承

第四章 与被继承人有事实婚关系之人之继承

第五章 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继承

第六章 其他旁系血亲之继承

第七章 澳门地区之继承

第三编 特留份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慷慨行为之扣减

第四编 遗嘱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遗嘱能力

第三章 相对不可处分之情况

第四章 意思之欠缺及瑕疵

第五章 订立遗嘱之方式

第六章 遗嘱内容

第七章 遗嘱及遗嘱处分之无效、可撤销、废止及失效

第八章 遗嘱之执行

书摘

第四章企业质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企业质权)

一、商业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得成为质权标的。

二、企业质权,不论有否将企业交付债权人,均产生效力。

三、商业企业得成为一个以上质权之标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企业质权之效力)

商业企业质权,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亦于在有权限之登记局登记后,方产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必要内容)

设定企业质权之文件应载有下列资料,否则无效:

a)企业主及债权人之认别资料;

b)企业或分支机构之认别资料;

c)债务金额或能确定债务金额之资料;

d)偿付地点及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企业质权之范围)

一、商业企业质权之范围,包括设定质权时构成企业之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而不论是否载于企业主之会计纪录;如无记载,须由债权人证明有关财产属于企业,以便将之列入担保范围;但不影响以下数款之规定之适用。

二、为使商业企业质权对于供商业企业使用且必须登记之财产产生效力,必须在上指每一财产之登记中附注。

三、后来纳入企业之财产,自纳入之时起,亦列入质权范围内;债权人诉诸法院以行使其质权前,债务人已按照善良管理规则转让他人且不再存于企业之财产,不列入质权范围内。

四、在不符合上款之规定下,使任何构成企业之财产不存于企业内者,不得借此对抗善意取得该财产只第三人,但出质人须承担保管人固有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管理企业之义务)

一、企业质权一经设定,企业主在经营其企业时,应确保担保之价值不致降低。

二、如经营企业时使担保价值降低以致危及质权人权利,则质权人得按照民法之规定要求增补担保;如不能增补,质权人得按照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将企业交由第三人作为管理人管理。

三、将企业交由第三人管理后,由经营产生之利润须用以偿付企业质权所担保之债务。

四、出质之企业按照第二款之规定交由第三人管理后,如债务人无其他收益来源,得要求给予满足其生活所需之款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出质之企业之迁移)

债务人拟将企业迁移到本地区其他地方,应提前十五日通知企业质权人,否则须立即清偿债务。

第一百五十条(租赁之终止)

一、出质之商业企业所在楼宇之出租人获通知企业质权之设定后,如拟终止该租赁,应知会已登录之质权人;不论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得作出本款所指通知。

二、楼宇出租人不遵守上条之规定时,必须赔偿对上指债权人造成之损失 ……

书评

说明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由于葡萄牙的长期管治,澳门在东西方文化的交汇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总体上看,澳门法律体系沿袭了葡萄牙以成文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的大陆法系的特点。其基本构成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延伸至澳门适用的葡萄牙法律和葡萄牙立法机关专为澳门制定的法律,二是由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本世纪70年代之前,澳门几无本地立法,葡萄牙法律一统澳门法律“天下”。出现澳门本地立法后,葡萄牙适用于澳门的法律和澳门本地立法这两部分法律便互为补充,相互影响。随着时代的变迁,特别是随着澳门回归中国历程的推进,澳门本地立法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最终将完全取代葡萄牙法律,成为澳门唯一的“原有法律”。

葡萄牙法律在澳门的延伸适用,是在1749年以后逐渐进行的。1822年的葡萄牙宪法宣称澳门为其海外殖民地,葡萄牙的法律当然地在澳门实施。此后,通过法定程序,葡萄牙的一些主要法典陆续被延伸至澳门适用。1879年延伸适用民法典,1886年延伸适用刑法典,1894年延伸适用有限公司法典,1931年延伸适用刑事诉讼法典,1961年延伸适用民事诉讼法典……。

1976年,葡萄牙颁布了《澳门组织章程》,宣布澳门为葡萄牙管治下的一个享有行政、立法及财政自主权的特殊地区,澳门据此组织了本地的立法会,形成了由立法会和总督共享的本地双轨立法体制。此后,大量的、几乎涵盖澳门社会各个领域的本地法律得以制定,成为澳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7年,中葡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澳门将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依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实行高度自治。联合声明这一重要的历史文献为澳门,同时也为澳门法律的发展翻开了崭新的一页。随着澳门进入过渡时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澳门本地立法得到了加速发展。作为澳门“三大问题”之一的法律本地化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并在中葡双方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得以解决。由于形势的变化,源于葡萄牙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含公司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大陆法系国家惯称的五大法典的本地化便成为澳门法律本地化工作中的重点,也成为澳门法律本地化问题是否得以解决的重要标志。

澳门五大法典的本地化工作是90年代才开始进行的。在此之前,澳门五大法典的主导部分都是葡国法,年代久远,较为陈旧,许多内容也并不切合澳门实际。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五大法典全部是葡文。如,民事法律主要是源于1966年修订并于1968年延伸至澳门实施的《葡萄牙民法典》,刑事法律则是1886年的《葡萄牙刑法典》。这一状况与澳门95%以上为华人并即将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的实际严重脱节。在中方的敦促和配合下,澳门第一部本地化的五大法典,即澳门刑法典于1995年11月颁布并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一年后,与澳门刑法典配套的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也完成了本地化。1998年以来,伴随着澳门回归日期的临近,五大法典的本地化工作得以加速进行。1999年,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终于在澳门回归之前得以全部实现了本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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