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美尔法典 |
释义 | § 起源 《“苏美尔”法典》----约公元前二十世纪 这是楔形文字大泥板之一部分. 泥板共有文字五行,这是其中的最后两行.原文为草书体的后期苏美尔文,当属于公元前十九世纪. 大概出自乌鲁克城,为拉尔沙王国法律的一部分,拉尔沙王国曾于公元前二千年左右与伊新王国共同代替了以乌尔 § 详细信息 为首都的“苏尔美及阿卡德”王国即乌尔第三王朝. 第一条 (1) 推撞自由民之女,致堕其身内之物者,应赔偿银十舍客勒(2) 第二条 殴打自由民之女, 致堕其身内之物者,应赔偿三分之一明那(3) 第三条 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线行使而使船失事者,除船价本身外,应对船主人按---计算租船之费 第四条 养子(4)倘告其父母云:“尔非吾父,尔非吾母”,则彼应放弃房屋.田. 园. 所有奴隶及其他财产,而此子本身应按其全价出卖. 倘其父母告彼云: “尔非吾子”,则彼应走出----房屋 第五条 倘其倘其父母告彼云: “尔非吾子”,则彼应离开围墙和居地(5) 第六条 引诱自由之民女离家外出,而女之父母不知者,应告知此女之父母----而此女之父母以女嫁之 第七条 引诱自由之民女离家外出,而女之父母不知者,则引诱此女之人应对神发誓云:“彼(6)实知情,则应在彼”. 第八条 栏中之牛倘为狮子所吞食,牛之价值应作为牛之主人的损失 第九条 倘牛伤害栏中之牛,则应以牛还牛(7) (1) 现有原文大约自法典中间开始,这些条文仅为现有原文之次序 (2) 舍客勒的八点四公分 (3) 明那约半公斤 (4) 养子俄译本为Maiiih 依B.B斯特鲁威院士说为养子 (5) 上条末句之“彼”及此句中”彼”,当指父或母,可能因不认其子,而被逐出公社. 参阅下文“ 所谓 ‘苏美尔亲属法’”第三一四条 (6) 彼OH,俄译者注云,疑即指父母 (7) 以牛换牛,是说以活牛偿死牛之主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594082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