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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
释义

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又称中小股东异议估价权、少数股东收买请求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该制度是保护少数股东最有力、也是最后一道救济程序,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无效之诉、公司解散之诉、股东派生诉讼等诉讼救济方式相比节约了成本,因此各国公司法中大都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

行使条件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收买请求权的情形规定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就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但只限于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

价格确定

对于股权收买价格,公司法只规定,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对于何为“合理”,并未说明。从各国立法来看,回购价格的确定主要以公司和异议股东协商一致为原则,协商不成的,则可启动股权估价程序进行估价。

争议诉讼

《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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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