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议事局 |
释义 | 议事局,又称议事会,议事公局,市政厅,市政议会,俗称“金巴喇””(Camara),为澳葡自治社会中代表和维护葡萄牙人的利益,享有国王授予管理葡人内部的政治,司法和行政的权力机构。 简介1583年(明万历十一年)澳门葡萄牙主教卡内罗(四贝尔肖尔内罗)秘密召集葡萄牙人开会,决定根据葡萄牙的城市自治制度,组织议事局。1586年4月10日葡印总督确认兼并了葡萄牙的西班牙国王赐予澳门享有埃武拉市同样的自治权。1596年国王颁布敕令,再次批准澳门正式取得自治城市资格。议事局每3年进行一次选举,每次选举6人。由葡印总督最后确任为市议员。其中3名为40岁以上的长老,两名为30岁以上的初级法官(又称判事),1名是民政长官(《澳门纪略》为理事官)。 在议事局中,并根据既定法令处理日常事务长老轮流主持会议;初级法官检查长老们是否违反法令,并处理民,刑案件;民政长官执行议事局的决议,负责城市建设,兼任司库官和海关负责人,并负责与中国官员联系,担任明朝政府任命的官职。议事局还建立一支市政卫队,这支卫队与海关雇佣的一队黑奴一起负责社会治安。 议事局选举议事局选举选举权者包括当地出生的葡萄牙人、来自其他葡属地区但在澳门结婚或定居的葡国人。 他们先选出6位选举人,以2人为一组分为3组,每组各提出一份包括18名候选人的名单。随后由判事官权衡编排成一份名单,报交葡印总督,由葡印总督最终决定此后3年中每年的议事会成员。每届议事会成员6名,包括2名法官、3名高级市政官和1名理事官。议事会的所有决定都是由议事会成员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的,有明显的自治色彩。 议事会内部有一定分工:市政官处理各项行政事务,并轮流主持议事会议。法官就各项民事、刑事案件作出裁决,但诉讼者若不服裁决可向澳门判事官或果阿高级法庭上诉。理事官主要提出建议,执行议事局的命令,视察公共建筑、街道的修缮,并负责与中国地方官员的联系。管理财政的司库不是议事局成员,但在半年一度的议事局帐目审查时也必须列席议事会议。 议事局事件戴冰玉取缔议事局事件1709年(清康熙四十八年),葡萄牙国王颁布法令,规定澳门行政权与财政权归议事会,总督不得干涉,也不得召集市议员开会。 1710年,澳门总督戴冰玉无视国王法令,干涉议事会的选举。市议员抗议他的非法行为,而戴冰玉却派兵逮捕议员,迫使议员逃进耶稣会的神学院避难;戴冰玉又召集市民非法选出新的议事会,使澳门出现了两个议事会。新选出的议员和一些市民也纷纷避入神学院。戴冰玉派兵包围神学院,并动用战船火炮轰击神学院大门。澳门主教出面调停,事态才稍有和缓。6月29日,议事会召开大会,戴冰玉又率兵镇压,遭到市民的回击。他即命令大炮台向议事亭开炮,炸死1人,炸伤多人。澳门主教急忙派神父带着“圣体”赶到大炮台,迫使戴冰玉下跪祈祷,制止了一场大规模的流血冲突。不久,葡印总督召回戴冰玉,已被迫签署投降书的市议员才走出神学院,重新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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