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宜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宜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于2005年7月组建,根据《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府办发〔2005〕72)精神,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按照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主要负责市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无形资源资产的监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主要职责(1)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工作;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2)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并对其进行管理。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4)负责对市属国有资源(含自然资源资产、无形资源资产)进行优化整合和科学配置。 (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6)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7)监管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国有资产。 (8)负责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的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9)起草宜春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一、秘书科 (一)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来信来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文明建设、理论学习、后勤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四)负责机关的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五)负责党组会、主任办公会等会议的准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六)负责对外联络、来客接待工作。 (七)负责信息报送、新闻报道等对外宣传工作。 (八)负责组织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有关中心工作。 (九)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管理科 (一)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三)研究并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合并、分立、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 (四)指导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核改制企业 方案及改制成本,对企业改制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并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 (五)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七)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后备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研究拟定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八)负责探索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按规定须报批国有企业组建方案的审定。 (十)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 (十二)负责委机关的法律事务和指导企业的法律工作。 (十三)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科 (一)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清产核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二)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负责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四)负责收缴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产权收益监管工作。 (六)审核所监管单位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 (七)负责从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中介机构的选定工作;对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审批涉及国有资产的担保、抵押等行为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拟订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方案、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和有关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报考资产评估师人员的资格审查。 (十二)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国有资源管理科 (一)研究提出国有资源资产化、国有资源性资产市场化运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国有资源性资产进行优化整合、科学配置的意见和方案;拟订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国有资源性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五)拟订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广告、道路交通的投资权、经营权、维护权、冠名权及其他特许经营权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国有资源性资产的产权变动和产权收益监督管理工作。 (七)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有资源管理科在资源性资产监管工作末全面展开的情况下,还应负责下列工作: (一)拟订并组织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考核办法和企业业绩考核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研究提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组建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四)负责组织和协调对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工作。 五、监察审计科 (一)负责委机关纪检监察日常工作,指导检查所监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 (二)负责拟定、起草监察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建立预算管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 (五)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七)开展专项审计和调查工作,依法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八)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研究、起草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从事所监管企业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选定。 (十一)负责对从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中介机构的登记、资质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