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级运动员 |
释义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杯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二)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 (三)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九至十六名不超过两名运动员。 (四)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国家一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全国巡回赛年终总排名中单打四至十六名、双打二至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全国团体锦标赛中,前三名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获得团体四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 (三)在洲际青少年(十个以上国家参加)的比赛中,获得各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四)在全国青少年巡回赛年终总排名中,单打前八名、双打前四名的运动员; (五)在全国青少年团体赛中获得前二名的主力运动员(上场率应占三分之二,取胜占上场次数的三分之二)。 (六)在全大学生比赛中,获得单打前二名的运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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