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扬州市邗江区作家协会 |
释义 | 作协简介扬州市邗江区作家协会成立于2010年7月17日。 第一届作家协会发展会员42人,其中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员5人,扬州市作家协会会员16人。第一届作家协会主席:何云峰;副主席:王嘉标,秘书长:陈德胜。 扬州市邗江区作家协会是邗江区作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团体。作协的成立一方面是顺应时代的呼唤,另一方面是响应作家的期待。作协成立后,将积极动员作家多写好作品,同时策划出版邗江系列丛书(《金融巨子——胡笔江》《阮元》等),拟办会刊《运河风》。作协的成立既为会员们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同时也赋予了会员重大的责任,激励他们为邗江率先基本现代化、加快城乡统筹步伐鼓与呼,为邗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作协章程扬州市邗江区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扬州市邗江区作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邗江区专业作家、业余作家和业余文学爱好者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区作家致力于繁荣邗江区的文学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区文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扬州市邗江区文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本协会、个人会员进行文学创作并编印会刊;组织本协会、个人会员进行文学研讨、笔会;组织本协会、个人会员进行考察采风和文学创作活动;组织本协会、个人会员作品出版发行;开展一定形式的文学讲座和培训;举办各种形式的作品推介活动等。主要任务是: 1、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文学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鼓励会员深入生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建设一支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优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文学队伍。 2、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鼓励作家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发扬民族文化传统,吸取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促进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3、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文学活动的开展,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文学活动的联系,正确处理普及与提高的关系,积极加强对文学新人的培养和扶植,促进其健康成长。 4、对本会会员及全区文学作者,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接受省、市作协和区文联委托和下达的各项任务。 5、加强同外地的文学交流,取长补短,促进我区文学事业的繁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文学创作上有一定成效,在当地有一定影响。 (四)本区的中国作协、省作协、市作协会员或区作协签约作家,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通常是写作热情饱满德高望重的同志担任。顾问由从事过文联和文学事业的老同志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不管什么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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