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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唐纳德·布莱克
释义

§ 唐纳德·布莱克 纯粹法律社会学主张

布莱克作为行为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在方法论上主张绝对的价值中立,企图建立纯粹的法律社会学。他批判当时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混淆了科学与政策的区别,他认为c“科学的、即纯粹的法社会学研究不涉及对法律政策的评价,而是将法律生活作为行为制度进行科学的分析。”这种分析最终将形成一种一般性的法律理论——预测、解释每一种法律行为的理论。他的纯粹法律社会学主张:(1)法律社会学应采纳专家治国者的思想方法,即只用技术方法解决可归纳为技术性的问题:(2)法律是可以观察到的法官、警察、检察官或行政官员的行为,而不是规则;(3)法社会学的目标是形成一种一般性的理论,即可探求任何地方、任何时候存在的法律原则和机制的理论。这种追求超越价值判断、主张纯科学的方法论既是对以唐纳德·布莱克塞尔兹尼克为代表的重视价值判断的“伯克利学派”的挑战,也是对美国所盛行的实用主义潮流的反叛,虽有些矫枉过正,但也开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新气象,给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

§ 唐纳德·布莱克 杰出贡献

布莱克的杰出贡献在于他通过对法律运作行为(behavior oflaw)的观察和分析总结,从而开对法律变化的定量分析和预测研究的先河。

布莱克认为一切事物都在行为,社会生活也在行为,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一种,同样在行为。在他的定义中,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是政府的社会控制,它是一个变量、有增减变化。比如打电话报警与不打电话报警,法律在前一种情况下要多,比如对一罪犯判处重刑所涉及的法律比判处轻刑所涉及的法律要多。法律的样式(styleoflaw)也是变量。法律的样式可分为刑罚、赔偿、治疗与和解四种,这四种样式在不同的时空中在量上是不一样的。

那么,法律的量的变化与什么有关呢?布莱克认为,社会生活有若干可变的方面,包括:(1)分层,即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平均分配,也就是财富的不平等,它是社会生活的纵向方面:(2)形态,即人们之间关系的分配,它是社会生活的横向方面;(3)文化,即社会生活的象征性方面,包含着关于现实的性质的思想:(4)组织性,即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它是社会生活的组合方面;(5)社会控制,即规定不轨行为并对这种行为作出反应的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这些方面又有多种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也在随时空的转变而改变,因此可以通过这些不同的社会生活的表现形式的变化去解释其行为的变化,就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而言,也就可以由分层、形态、文化等不同社会生活方面的表现形式的变化而得到解释。”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布莱克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法律变;化的定量分析与预测的命题。下面本文以法律与分层、法律与形态、法律与组织性为例介绍他的命题体系。

关于法律与分层,布莱克认为:(1)“法律的变化与分层成正比”,即一个社会贫富层次越多,法律也就越多;(2)“法律的变化与等级成正比”,即人们的财富地位越高或越低,其所拥有的法律也就越多或越少;(3)“向下指向的法律多于向上指向的法律”,即对穷人的法律重于对富人的法律:(4)“矛头向下的法律变化与纵向距离成正比”,即穷人对富人的犯罪的严重程度随两者间贫富差距的增大而增大;(5)“矛头向上的法律变化与纵向距离成反比”,即富人对穷人的犯罪的严重程度随两者间贫富差距的增大而减轻。

关于法律与形态,布莱克提出:(1)“法律与分化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型”,即法律随着功能专门化程度的提高而增加,但到一种互相依赖的程度,随着共生的出现而减少;(2)“法律与关系距离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型”,即关系密切的人之间法律少,随着关系距离的增加法律逐渐增多,但当人们生活的世界彼此隔绝时,法律又开始减少;(3)“法律的变化与社会一体化程度成正比”,即处于或靠近社会生活中心的人们所拥有的法律比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的人们所拥有的多;(4)“离心方向的法律多于向心方向的法律”,即社会生活边缘的人对处于或靠近社会生活中心的人犯罪其性质要比反向的犯罪性质要严重,(5)“离心方向的法律之变化与半径距离成正比”,即社会一体化程度低的人对一体化程度高的人犯罪随两者间一体化程度差距的增大而愈加严重;(6)“向心方向的法律之变化与半径距离成反比”,即社会一体化程度高的人对一体化程度低的人犯罪随两者间一体化程度差距的增大而性质减轻。

关于法律与组织性,布莱克提出:(1)“法律的变化与组织性成正比”,即社会组织越发展,法律则越多,(2)“指向低组织性的法律多于指向高组织性的法律”,即组织性强的主体更有可能控告组织性弱的主体并更有可能获胜,反向控制的机率则小并获胜可能性也小:(3)“指向低组织性时,法律的变化与组织性距离成正比”,即组织性弱的主体对组织性强的主体犯罪其性质随着两者间组织性差别的增加而严重;(4)“指向高组织性时,法律的变化与组织性距离成反比”,即组织性强的主体对组织性弱的主体犯罪其性质随着两者间组织性差别的增加而减弱。

此外,在法律与文化关系上,布莱克提出了“法律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指向较少文化的法律多于指向较多文化的法律”、“指向较少文化时,法律的变化与文化距离成正比”、“指向较多文化时,法律的变化与文化距离成反比”等命题。在法律与社会控制的关系上,布莱克提出了“法律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法律的变化与体面成正比”等命题。

另外,布莱克在将各种变量参数(即分层、形态、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综合一起后,提出随着两种无政府状态(即公社型无政府状态和情势型无政府状态)的消亡,法律必然会逐渐增多,但在各种变量参数的综合发展作用下,法律又将逐渐消亡,从而实现无政府状态的回归。

可见,布莱克通过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变量参数与法律变量之间关系的描述与分析,大大扩展了法学研究的范围,加深了人们对法律本质的认识,人们不再局限于对法律进行机械的、规范性的研究,而开始关注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到底是如何发挥作用,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人们也获得了认识法律产生、发展、消亡规律的新视角和新方法论。他们的研究对法学研究、对社会生活本身都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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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0 5: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