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杨勇猛 |
释义 | 杨勇猛,北京人,与在京打工的闫德利相识相恋,后来因为不同意闫提出的分手要求,在闫老家容城贾光村多次散发伪造的闫裸体照片,随后,炮制了“艾滋女”的博客。2009年10月21日,容城县公安局在北京市宣武区某住宅小区将杨勇猛抓获,并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刑事拘留。 事件经过2008年3月,一直在北京打工的闫德利结识了杨勇猛,两人同居。 2009年6月,闫德利提出分手,杨勇猛不同意,对其百般纠缠,遭到闫德利拒绝。 杨勇猛对此怀恨在心,8月初,从中关村专门购买了笔记本电脑、上网卡、打印机、塑封机等设备,将二人同居时的私密照片打印在250张A4纸上,并配以对闫德利的诽谤文字,于8月21日、26日两次从北京驱车前往容城散发,同时通过手机彩信的方式,向闫德利的亲友发送上述图片。 8月底,杨勇猛以闫德利的名义在新浪网开设博客,在腾讯网设立QQ空间,在百度贴吧上传文字和图片,捏造闫德利患有艾滋病、被其继父强奸等事实;将闫德利及其大哥手机通讯录上的二百余个电话号码在网上公布,称这些号码的机主均为曾与闫德利发生关系的“嫖客”,后又向互联网上传了经过加工的淫秽视频。 在此期间,为摆脱杨某的骚扰,闫德利家人曾与杨某在北京和容城先后两次发生肢体冲突,第一次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暂时平息;第二次冲突后,杨某以被打为由,到容城县公安局贾光派出所报案,并索要了贾光派出所和容城县公安局有关民警的电话号码,后作为“嫖客”电话号码一并公布在网上。 根据闫德利的请求,10月18日至19日,容城县疾病控制中心、保定市疾病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先后三次为其进行血液检测,检测结果均为HIV抗体阴性。 被抓2009年10月21日,容城县公安局在北京市宣武区某住宅小区将所谓容城“艾滋女”事件的始作俑者杨勇猛抓获,并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刑事拘留。 2009年10月18日,闫德利及其家人来到容城县贾光派出所报案,反映有人在容城镇至贾光村道路沿线以及本村街道、自家门前散发有损其名誉和人格的印刷品,并向警方提供了捡拾到的161页数百张图片;同时反映有人在互联网上散布相同内容的图片和视频。根据闫德利及其家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容城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在保定市公安局的指导下展开缜密侦查。经查,闫德利所受遭遇均系杨勇猛(北京人,生于1976年8月,已婚,1992年曾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拘留15天)所为,杨某落网后对此供认不讳。 警方表示,杨勇猛假冒他人名义,捏造事实,大肆散播侮辱诽谤他人的图文视频,给闫德利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警方将根据掌握的证据,依法严肃处理。 获悉杨某落网的消息后,近期以来一直生活在精神阴影中的闫德利及其家人十分欣慰。发言人表示,警方一定会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的态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吁请媒体对闫德利及其家人隐私的关注保持节制,以免加剧这场闹剧的始作俑者对受害者的伤害。 判刑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勇猛(北京人)利用散发、传播他人裸照、性爱视频照片等方式公然泄漏他人隐私,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强奸、当“小姐”和患有艾滋病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各类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严重损毁了闫的人格和名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该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对被告人杨勇猛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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