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首,清代各省学政于考试后揭晓名次,称为出案。因此童生参加县试、府试、院试,凡名列第一者,称为案首。学政于取定新生后,将名单发交各府、州、县时,亦有红案之称。
《儒林外史》第十三回:“小弟补廪二十四年,蒙历任宗师的青目,共考过六七个案首,只是科场不利,不胜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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