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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烟台市汽车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烟台市汽车行业协会是由烟台市汽车行业的整车企业(含农用车、摩托车)、改装车企业、发动机和零部件企业以及科研院所、流通领域企业、团体自愿联合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经烟台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同行业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的总体优势,为振兴汽车工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烟台市汽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烟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汽车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有关振兴汽车工业的发展的战略、政策和措施。

二、协助各有关汽车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批等工作。

三、负责推动汽车项目有关配套企业的组织、协调、规划和发展工作;指导、推进以东岳汽车项目为中心的产品配套。

四、指导和促进有关汽车项目的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及利用外资工作,把烟台汽车工业产品更快地推向国际市场。

五、及时解决汽车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履行好行业规划、指导协调、政策服务等工作。

六、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在充分发挥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的同时,市政府研究制定招商政策,汽车办统一掌握对外发布,加快汽车工业发展。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机构

一、综合科

处理汽车办的一切日常事务,包括:

1、负责文件收发及电话记录、汇报工作;

2、负责档案管理及存档工作;

3、负责外来人员的接洽和联络工作。

4、负责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5、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点工作的督查,做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6、负责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7、负责机关的信访、接待、安全、卫生、人事等管理服务工作;

8、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发展科

1、根据现有整车制造厂所在区位和业已形成的零部件制造业优势及发展潜力等实际情况,进行总体布局,做出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基地规划建设方案。

2、规划建设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基地,把汽车及零部件工业配制成我市的重要支柱产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烟台市汽车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YANTAI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缩写为:YAAM。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烟台市汽车行业协会是由烟台市汽车行业的整车企业(含农用车、摩托车)、改装车企业、发动机和零部件企业以及科研院所、流通领域企业、团体自愿联合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经烟台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同行业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的总体优势,为振兴汽车工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烟台市汽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烟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机构是烟台市汽车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二章 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能和基本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汽车产业政策;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

(三)协助政府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参与资质的审查;

(五)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汽车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对与汽车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调研,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行业在深化改革、生产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调整的建议;

(七)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或多数会员单位共同的意见和要求;

(九)组建行业信息网络,办好行业综合信息刊物,经政府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十)开展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和组织经济工作交流活动,接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建立联系,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活动;

(十二)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积极发展社团经济,用以支持协会的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一)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依法取得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会员单位申请入会登记表,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可劝其退会,予以除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八)审议确定聘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议核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决算;

(二)协调各方面开展工作;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自主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5年3月16日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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