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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逊尼派
释义

逊尼派(Ahl a1—Sunnah) ,英文名:Sunnite 伊斯兰教主要教派之一。全称“逊奈与大众派”,自称“正统派”。被认为是伊斯兰教的正统派。人数约占全世界穆斯林的85%以上。与什叶派并称为不同的两大政治、宗教派别。“逊尼”系阿拉伯语的音译,原意为“遵守逊奈者”,亦即“遵循传统者”。中国穆斯林大多属逊尼派,遵奉该派的哈乃斐教法学派。

形成

逊尼派,是伊斯兰教内部持一定教义的一个派别,与什叶派一起构成穆斯林的两大派别。632年,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后,麦地那的穆斯林社团内部因在继承人问题上意见分歧,导致分裂。656年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被刺后,叙利亚总督穆阿维叶对阿里继任哈里发表示不满。双方为争夺哈里发的职位爆发了隋芬之战。阿里在获胜情况下,接受对方提出以《古兰经》裁判的和谈建议,从而出现了既反对穆阿维叶又反对阿里的哈瓦利吉派。661年初,阿里被哈瓦利吉派刺杀后,穆阿维叶取得了哈里发职位。因此,围绕着哈里发问题的激烈争论,又形成了什叶派和穆尔吉埃派。什叶派不承认前三位哈里发和穆阿维叶作为哈里发的合法性。穆尔吉埃派对此则持温和态度,主张哈里发问题应“推延”到后世由安拉裁决。而多数人则承认四位哈里发的合法地位,但对穆阿维叶担任哈里发职位一事,既不表示反对,也不表示承认。他们除尊崇《古兰经》外,还特别强调以圣训为立法、立论的依据,故被称为遵守“逊奈”(圣训)的人们,即逊尼派。嗣后,该派在同哈瓦利吉派和什叶派的斗争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政治思想体系,以后又在同穆尔太齐赖派的长期论争中,逐步建立了自己的教义、哲学思想和教法学体系,从而使初期的政治派别转而成为宗教派别。逊尼派与什叶派最大的区别在于信仰的是圣人穆罕默德还是真主安拉。

传播

逊尼派社会基础最初仅限于阿拉伯半岛各部族的穆斯林,后来随着阿拉伯哈里发帝国不断的对外扩张,亦包括依附于阿拉伯贵族的其它语族的穆斯林社团,如两河流域的伊拉克人,西亚的波斯人,中亚的突厥人,南亚的印度人,北非的柏柏尔人等,形成一个同一信仰的多民族的群体。历史上该派在政治和思想上长期居主导地位,曾建有伍麦叶王朝(661~750)、阿拔斯王朝(750~1258)、奥斯曼帝国(1298~1922)等幅员广阔的伊斯兰国家及世界各地的地方伊斯兰政权,影响相当广泛、深远。逊尼派接受承认所有前四位哈里发,也接受大马士革伍玛亚德王朝的主张接管哈里发职位。从七世纪开始,哈里发都是逊尼派的人,直到1258年阿巴斯哈里发王朝的结束。奥斯曼王朝在1775年重新恢复了哈里发职位,但又在1924年被废除。但是直到10世纪,逊尼派才正式形成,采取“逊尼”的名称。逊尼派为历代伊斯兰国家中央政权所奉行,先后被倭马亚王朝、后朝阿拔斯王朝、塞尔柱王朝(公元1055年--1157年)、埃及的阿尤布王朝(公元1171年--1250年)和马木路克王朝(公元1250年--1517年)、奥斯曼帝国等定为国教,得到官方扶植而广泛流传,故称“正统派”。

逊尼和什叶这两个宗派的穆斯林在许多国家长期和平并存﹐如伊拉克﹑叙利亚﹑约旦﹑黎巴嫩﹑阿富汗和巴基斯坦﹐高级学者和宗教领袖们同意民众 互相交流﹐到对方清真寺参加活动﹐允许跟随彼此的伊玛目礼拜﹐互相通婚。

教义形成

概述

逊尼派是在同不同的教派、学派、教法学派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一个具有自身文化传统的教派。其中尤以同什叶派的斗争最为剧烈。什叶派为恢复失去的政权,曾以暗杀、起义、暴动等方式展开斗争,致使教派冲突日趋激化,什叶派提出的一系列政治、宗教主张,要求逊尼派人作出明确的回答,客观上促进了逊尼派教义、教理的发展。

兴起

自9世纪初,逊尼派作为一个宗教派别开始形成系统的宗教思想体系,其形成同阿拔斯王朝初期统治集团内部的政治斗争直接相关。利用人民起义夺取政权的阿拔斯王朝统治者,为巩固王权,在其统治初期曾以“伊斯兰化”、“建立安拉在大地上的统治”为国策,大力依靠精通《古兰经》、圣训、教法知识的伊斯兰学者从事理论研究和宣教工作。但自哈里发哈伦·拉希德(786~809在位)时期起,朝廷内部因争权夺利,分裂为两派。一派以留用的波斯萨珊王朝官吏、新改奉伊斯兰教的波斯裔穆斯林和什叶派同情者为主,要求扩充王权、压制教权;另一派为阿拉伯军事贵族、伊斯兰学者阶层和阿拉伯化的外族穆斯林,主张削弱王权、扩充教权。哈里发哈伦依靠前一集团,限制后一集团。

受到压制

哈里发马蒙时期(813~833在位),进而强制推行穆尔太齐赖学派的“古兰经受造说”,以“异端审判”的名义迫害抗拒此说者,约束以“圣训派”为首的伊斯兰学者,否认此说的伊本·罕百勒教长等宗教领袖曾被监禁,蒙受残酷迫害。哈里发穆泰瓦基勒时期(847~861在位),因政权不稳、难以为继,被迫恢复依靠伊斯兰学者的政策。

学派分立

这场旷日持久的权力斗争导致两个结果:一是在教义思想争论中,自穆尔太齐赖学派中分化而出的艾什尔里学派,以温和、折衷的教义学逐步确立了主导地位,一是以宗教贤哲为首的一大批阿拉伯穆斯林及依附于他们的突厥新穆斯林,开始萌生出一种认同宗教信仰和民族属性的宗教意识。他们自称为“遵守逊奈者”、“逊奈与大众派”、“圣训和逊奈派”、“逊奈和正道派”、“真理和逊尼派”,以示区别。逊尼派宗教思想的系统化、规范化,以各分支学科的形成为主要标志。

至10世纪末,各分支学科均已形成,其—后亦有发展。古兰学以研究、注释经典为主旨,自第一部标准手抄本《古兰经》(即奥斯曼定本)面世,注释家蜂起,注释方法日多,见仁见智,互为补充,而以伊本·泰伯里多卷本《古兰经注》最具代表性。圣训学以搜集、考证、编纂圣训为主旨,为立法、行教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种圣训文献中,尤以《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备受逊尼派穆斯林的推崇。教法学以研究、了解作为“主命”体现的伦理道德和行为规则为主旨,经过“意见派”与“圣训派”的法理之争,至著名教法学家沙斐仪提出系统的法源理论体系而集大成,形成大同小异的四大教法学派,为不同学派的逊尼派穆斯林所遵从。

历史作用

教义学以艾什尔里学派的兴起而得到发展。该派在批判穆尔太齐赖学派否认定命和强调“意志自由”之说的同时,吸取了它的辩证哲学思想,借以论证正统信仰,弥补了圣训派重传统而轻理性的缺陷。艾什尔里学派因过于教条、枯燥,长期未被圣训派接受,直到经过权威大师安萨里(1058~1111)修定后,才被逊尼与大众派认定为正统信仰。安萨里一方面以宗教经验为“辩证学派”的基础,从而拯救了处于危机中的艾什尔里学派;另一方面又把长期遭到官方压制的苏菲神秘主义纳入信仰体系,缓解了民间信仰与官方信仰的冲突。

社会基础

据史学家巴格达人赫蒂《派别分歧》一书的观点,逊尼派主要由八个方面的社会力量构成:

通晓一神论、先知的使命、预许与警告、赏与罚的律例及通晓伊玛目与领袖的条件等学问的人;

在教法学方面坚持以教法学家的意见为立法原理的“意见派”和主张以圣训为立法依据的“圣训派”,这部分人中还包括主张按《古兰经》字面意义解释法律的查希里耶学派的学者;

精通圣训及其传述系统,并能辨别其真伪的圣训学家;

在文学、语法和辞法学方面坚持语言学大师们学说的库法学派、巴士拉学派的学者;

通晓逊尼派对《古兰经》的读法和注释的人;

主张听、视、心是人们辨别善恶的总中枢的苏非派修道者;

保卫穆斯林国土和尊严及逊尼派主张的卫士们;

各伊斯兰国家中坚持逊尼派各种主张的一般群众。

政治主张

坚持哈里发必须经过协商选举产生。但需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

古来什族;

成年男子;

身心健康;

公正,有勇气、魄力及有保卫领土所需要的其他性格特点;

为穆斯林所爱戴,并举行了臣服仪式。

哈里发在管理国家方面有如下的权力保卫伊斯兰信仰和领土(特别是麦加和麦地那两大圣地);必要时宣布圣战;任命国家官员;征收赋税,管理公共基金;讨伐叛逆;执行法律等。

教义思想体系

概述

逊尼派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系统的教义思想体系,曾对该派内部的团结、统一起过积极作用。主要包括:政治学说、基本教义、教法思想。

政治学说

主要是由阿拔斯王朝以来的历代教法学家和伊斯兰学者根据早年“正统哈里发时期”(632~661)的历史经验,结合现实情况提出的一套较系统的理论学说。内容涉及伊斯兰教与政治制度、国家体制、社会制度、民众生活方式的关系等方面。认为伊斯兰教确认的唯一合法的政治制度是政教合一的哈里发制度,国家的绝对主权仅属于安拉,以神圣的沙里亚(即伊斯兰教法)为最高原则,哈里发国家是为了弘扬伊斯兰精神、维护穆斯林大众的根本利益联合而成的一种信仰者的共同体(即乌玛),尊重民意、为民作主、保卫边防、维护穆斯林民众的物质福利为国家的基本宗旨;国家首脑哈里发通过民主推举或协商产生,为绝对主权者安拉的使者在世间的代理人,唯有德高望重、主持正义、虔诚、博学多才的穆斯林才有资格当选,其职责是弘扬伊斯兰教、保卫国家的安全和穆斯林民众的合法权益。民众有义务遵从哈里发,不得举兵反叛。

政治主张:坚持哈里发必须经过协商选举产生。但需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1)古来什族;(2)成年男子;(3)身心健康;(4)公正,有勇气、魄力及有保卫领土所需要的其他性格特点;(5)为穆斯林所爱戴,并举行了臣服仪式。哈里发在管理国家方面有如下的权力保卫伊斯兰信仰和领土(特别是麦加和麦地那两大圣地);必要时宣布圣战;任命国家官员;征收赋税,管理公共基金;讨伐叛逆;执行法律等。

基本教义

称为“六大信仰”,即:信仰安拉是唯一的真宰(信安拉),信仰先知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信使者),信天使,信《古兰经》是安拉启示的经典(信经典),信世间一切事物均由安拉前定(信前定),信“死后复活”、“末日审判”(信末日或信后世)。此外尚有必须履行的信仰制度,称为“五功”(念、礼、课、斋、朝)。

教法思想

包括法源理论体系和教法学说两部分。逊尼派穆斯林以《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为四大法源或法理依据。其中《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源,公议和类比为次要法源;一件行为是否合法、得体,首先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经、训的有关规定。如经、训中无先例可循,则可由专司解释律法的教法学家或穆夫提,根据类似的经、训原文或原判例,类推出结论,经大多数教法学家的公议认可后,成为必须遵循的律例。此外,创制(伊智提哈德)、优选(伊斯提哈桑)、公益(伊斯提斯拉赫)等辅助法源,也为个别教法学派所承认,以增强教法的活力。教法学说方面,逊尼派穆斯林以早期四大教长的著作、后世学者们的诠释和权威教法学家发布的正式法律见解(法特瓦)为依据,四大教法学派的学说同为正统,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法学思想较为灵活、变通、宽容,尤为重视遵循本学派的传统,反对“标新立异”(比达阿)。近代以来,随着现代法制改革潮流的兴起,曾出现过吸收外来法的倾向,并就伊斯兰教法的法源理论、法律实体和司法制度予以修订,但仍以传统伊斯兰教法为基础。

教法学思想

一贯重视奉行穆罕默德的言行,并据以立法。创制教法的原则,第一,根据《古兰经》;第二,根据圣训;第三,如《古兰经》与圣训无明文规定,才采用“公议”,即遇有重大问题时,召集穆斯林领袖和著名教法学家商榷研究,做出决断;第四,当在经、训中找不到根据时,采用“类比”,即把所遇的问题同经训中与其类似的条文或案例加以比较,进行逻辑推论,从中找到共同点,借以立法断案。但在运用后两种原则时,由于各有侧重,遂有坚持以圣训立法和重视执法者个人见解的两种不同观点。同时由于所处地理环境不同,思维方法和所持依据各异,因而又产生以艾卜·哈尼法·努尔曼、马立克、沙斐仪和伊本·罕百勒为代表的不同法学思想派别。

逊尼派教法学思想的特点在于:

维护哈里发国家的统治秩序,一般情况下教法学家是哈里发的代言人;

以忠实执行经、训原则,教法学家以不自作主张而著称,从而获得广大穆斯林特别是逊尼派穆斯林的拥护和支持;

逊尼派教法的出现结束了阿拉伯半岛无法可依的历史,大大发展和完善了穆罕默德及其门弟子所刨制的教法,从而形成了系统的伊斯兰教法。

贡献

逊尼派学者一贯重视《古兰经》和圣训在宗教上的价值,将其作为约束穆斯林言行、制定法律的重要理论根据,并对《古兰经》作了大量注释。在注释中,他们坚持以古兰注释古兰或以圣训注释古兰。坚持《古兰经》的无始性,并遵从《古兰经》的字面意思,不妄加解释。著名的逊尼派经注家泰伯里的《古兰经解总汇》是该派早期经注代表作,对经注学的发展有很大影响。泰伯里以逊尼派的信仰观点指导经注,为该派经注学的先河。除经注外,该派历史上出现了许多圣训学学者。他们将圣训作为仅次于《古兰经》的又一重要经典,编辑、出版了六大圣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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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