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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顺市地震应急预案
释义

1. 总 则

l.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顺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4.2 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4.3 属地管理、先期处置的原则。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应急处置。

1.4.4 坚持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影响范围、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4.5 坚持资源共享、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各有关部门、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形成应急合力。

1.4.6 坚持快速反应、及时有效的原则。及时收集和掌握地震信息,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2. 应急指挥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的全市抗震救灾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处置工作。

2.1.2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安顺军分区参谋长、市科技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林业绿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煤炭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城管局、市供销社、市农机中心、安顺日报社、武警安顺支队、市供电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分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顺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中国电信安顺分公司、中国移动安顺分公司、中国联通安顺分公司、安顺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

2.1.3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在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决定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县级及有关部门在处置地震灾害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与相邻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中的协调与沟通;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4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灾害接警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地震灾害的重要信息,向市应急委、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处置地震灾害建议,执行市应急委、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市有关地震灾害信息;负责全市地震灾害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

2.1.5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安排抗震救灾工程建设资金计划。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做好煤、电、油、运综合协调落实工作,负责市直工业企业的地震灾情统计及抗震救灾指导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环境。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震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盗窃抗震救灾物资的犯罪分子,协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抗震救灾治安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组织救灾工作,调查核实灾情,组织灾民生活物资调运,指导协调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抗震救灾经费,配合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下达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建设局:参与指导城乡居民抗震救灾的防治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运交通工程及其设施的防震安全,及时组织修复震毁公路、桥梁等;抢险期间组织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伤人员、抗震救灾物资、卫生救援人员,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协调提供所需运输工具。

市农办:协调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研究制定支援灾区的各项政策措施。

市农业局:及时掌握并提供农业受地震灾害的情况,负责农业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对抗震期间病险水电工程的监测处理和水利震毁工程的修复。

市商务局:负责抗震救灾重要商品的供应,并储备必要的抗震救灾物资。

市林业绿化局:协调防震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震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把地震预防知识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市教育局:把地震预防知识纳入全市大、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内容;积极做好学生的疏散和紧急救援工作。

市煤炭管理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紧急救援工作。

市规划局: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全市城乡总体规划。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红十字会:开展抗震紧急避险有关知识的宣传及抗震救灾相关准备工作;在地震灾害发生时,及时组织自愿者广泛开展社会募捐及对地震受害者进行救护救助。

市环保局:组织对地震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城管局:加强对城区市政排水管网的清淤、疏通,在震期保证雨水、污水的安全排放。

市供销社:负责做好组织、安排抗震期间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

市农机中心:负责做好组织、安排抗震期间油料、机具的及时供应与维修。

安顺日报社:负责组织对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抗震救灾骨干队伍,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急难险重的抗震救灾工作。

市供电局:负责所辖变电站、电力线路的运行安全,保证抗震救灾的电力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为抗震救灾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资料。

市无线电管理分局:负责协调无线电通讯频率调配,排除干扰,优先保证抗震救灾无线电通讯信息的传递。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顺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广泛动员、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防震保险,及时进行投保户财产施救和经济补偿工作。

中国电信安顺分公司:负责电信设施的抗震安全,及时排除通讯线路故障,确保抗震救灾作息、电子邮件及时、准确传递。

中国移动安顺分公司:负责移动通讯设施的抗震安全,及时排除通讯线路、设施故障,确保抗震救灾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中国联通安顺分公司:负责联通通讯设施的抗震安全,及时排除通讯线路、设施故障,确保抗震救灾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安顺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抗震安全;优先运送抗震救灾物资、伤员及卫生防疫人员。

3. 信息处理

3.1 信息平台

3.1.1 以“贵州省数字地震观测网”为依托,建立“安顺市数字地震观测网”。

3.2 信息来源和处理

3.2.1 地震灾害信息主要来源于贵州省地震局、安顺地震台所提供的地震灾害情况;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地震灾害情况也是地震灾害信息来源渠道之一。

3.2.2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地震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地震灾害程度的判断,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2.3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送地震灾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4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4. 监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的地震信息。通过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做好各类地震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4.2 预警

一旦发现有地震灾害迹象时,地震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市应急委、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地震主管部门。

4.3 地震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4.3.1 预警级别的确定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4级:“4.5级至5.0级地震” 、“5.0级至5.5级地震”、“5.5级至6.5级地震”、“6.5级以上地震”。

4.3.2 预警的发布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级以上地震,可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级至6.5级地震,可视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至5.5级地震,可视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级至5.0级地震,可视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等级 人口死亡 经济损失占
年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6.5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至299人 
 5.5级至6.5级

较大地震灾害 20至49人 
 5.0级至5.5级

一般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4.5级至5.0级5.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安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安顺市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支持和安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县(区)地震应急工作。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安顺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分别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决定。

5.2 较大或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地震灾害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的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立即开展工作。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指挥部明确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单位负责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地震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机构对地震受伤人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及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科技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3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时,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5.4 新闻报道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地震灾害的相关信息;新闻媒体在征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及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应及时向社会公众报道地震灾害情况。

5.5 应急结束

较大或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灾害评估

发生地震灾害后,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地震灾害进行评估,其它相关部门要提供因地震灾害和衍生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地震灾害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6.3 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地震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建设

为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指挥灵活、反应快速”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发挥驻安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地震灾害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2 通信保障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在本预案启动时,中国电信安顺分公司、中国移动安顺分公司、中国联通安顺分公司等单位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硬件保障,确保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上级地震主管部门、灾害应急现场之间的联络畅通。

7.3 经费保障

处置地震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筹措,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市财政解决。

7.4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地震主管部门要在省地震局的指导、帮助下,建立健全以地震灾害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地震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地震灾害信息收集处理系统,为地震灾害预警、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7.5 宣传、培训和演习

7.5.1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7.5.2 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地震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7.5.3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抗震救灾应急演习。

8. 附则

8.1 奖惩

对在处置地震灾害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地震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经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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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