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事审判审限 |
释义 | 刑事案件审判审限对于实现司法效率有重要意义,可以避免官司久审不判,一拖再拖的现象,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和讼累,提高司法审判机关结案率,都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经作者整理,刑事案件的审限如下: 【第一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一百一十条 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它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审审限】 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再审审限】 审判监督程序,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无法审结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审限】 第一百八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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