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法哲学 |
释义 | 图书信息作 者: 陈兴良 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2-1 字 数: 830000 版 次: 3页 数: 736 印刷时间: 2004-2-1 开 本: 印 次: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562006893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刑法 >> 总则 内容简介本书是一部以犯罪与刑罚及罪刑关系为研究内容的学术专著。本书在对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和基础上,初步建构了一个以罪刑关系为中心的刑法理论体系。全书分为三编: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论和罪刑关系论。在本书中,作者分别提出了犯罪本质二元论、刑罚目的二元论和罪刑关系二元论等一系列全新的刑法命题。 作者简介陈兴良,男,1957年3月生,浙江省义乌市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嫠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博士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7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个人主要著述:《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刑法的启蒙》等12部。 媒体推荐总序 中青年法学文库 总 序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终于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是一个明显的缺憾。我们认为,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比起自然科学,法学与生活现实固然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但这并不是说它仅仅是社会生活经验的反光镜,或只是国家实在法的回音壁。法学应当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导引。在建设性的同时,它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就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而言,它还要在外来学说与固有传统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追求适度的超越,从而不仅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蓝图,而且对世界范围内重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家的使命,而为这种使命的完成而创造条件乃是法律出版者的职责。 “中青年法学文库’’正是这样一套以法学理论新著为发表范围的丛书。我们希望文库能够成为高层次理论成果得以稳定而持续成长的一方园地,成为较为集中地展示中国法学界具有原创力学术作品的窗口。我们知道,要使这样的构想化为现实,除了出版社方面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海内外中国法学界的鼎力推助和严谨扎实的工作。“庙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清泉潺潺,端赖源头活水。区区微衷,尚请贤明鉴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陈兴良,男,1957年3月生,浙江省义乌市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嫠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博士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7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个人主要著述:《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刑法的启蒙》等12部。 目录总序前言 修订1版前言 修订2版前言 修订3版前言 导论 第一编 犯罪本体论 第一章 主观恶性 第二章 客观危害 第三章 再犯可能 第四章 初犯可能 第五章 犯罪本质二元论 第六章 故意犯罪 第七章 过失犯罪 第八章 作为犯罪 第九章 不作为犯罪 第十章 犯罪的附随情状 第二编 刑罚本体论 第十一章 道义报应 第十二章 法律报应 第十三章 个别预防 第十四章 一般预防 第十五章 刑罚目的二元论 第十六章 生命刑 第十七章 自由刑 第十八章 财产刑 第十九章 资格刑 第二十章 保安刑 第三编 罪刑关系论 第二十一章 罪刑关系二元论 第二十二章 罪刑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三章 罪刑关系的法定化 第二十四章 罪刑关系的质的个别化 第二十五章 罪刑关系的量的个别化 第二十六章 罪刑关系的现实化 第二十七章 罪刑关系的理论化 结束语 后记 前言经过了将近20年的寂静之后,随着我国第一部刑法的颁行,刑法学在各部门法学中一马当先,首先跨越了历史的断裂层,,顾不得抹去长久的冬眠而残存在心灵上的噩梦,以一双不太适应的眼睛迎接理性的光芒,很快在法苑中立住了脚跟,恢复了大刑法昔日的自信,并睨视着其他尚在草创之中的部门法学,俨然以老大自居。可是突然有一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民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学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起来,如同旭日东升,被人喻为朝阳学科。相形之下,刑法学黯然失色,似乎刑法学的黄金季节已经过去,于是将刑法学喻为夕阳学科的哀叹问世了。面对着其他部门法学的竞争与挑战,刑法学意欲何为、出路何在?每一个有志于刑法学研究的人都扪心自问,并进行深刻的反思。 从体系到内容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并非一朝一夕苦思冥想的结果,形成了作为本书之精髓的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这一基本原理最初以《罪刑关系论》为题(作者:陈兴良、邱兴隆,该文获中国人民大学1988年科研成果优秀奖),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1987年第4期。在该文中,我们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命题,即“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应该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体系的中心。” ·查看全部>> 精彩书摘这里涉及对犯罪与刑罚这两种现象的认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它的产生具有某种必然性。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并非无稽之谈。菲利指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这一规律导致了我所讲过的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应的。”[1]因此,对于犯罪这种社会疾患,应当寻找社会的救治办法。而且,犯罪不可能指望通过刑罚予以消灭,而只能尽可能地将其控制在不危及社会的根本生存条件这一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刑罚作为抗制犯罪的主要法律手段,兼具积极与消极的两重性。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林指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2]因此,那种迷信刑罚的威慑力,尤其是迷信重刑对未然之犯罪的遏制效果以及对已然之犯罪人的矫正功能的观点,是不足取的。 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并进而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因此,运用刑法手段解决社会冲突,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犯罪与刑罚是紧密相联的一对范畴,犯罪是刑罚的导因。而刑罚则是犯罪的后果。我们在确定某一危害行为是否应当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时,一方面应当确认该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又应当确认,作为该行为的法律反应,刑罚具有无可避免性。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根据社会价值标准作出判断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