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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疆建筑业协会
释义

新疆建筑业协会(英文缩写:XJCIA)是全自治区跨地区、跨部门,不分所有制的建筑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组织,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团体会员,自治区建设厅是主管部门。受自治区建设厅和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接受自治区社团管理机关的管理。

新疆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为新疆建筑业协会。英文缩写:XJCIA

第二条:新疆建筑业协会是全自治区跨地区、跨部门,不分所有制的建筑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组织,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团体会员,自治区建设厅是主管部门。受自治区建设厅和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接受自治区社团管理机关的管理。

第三条:新疆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动员和促进会员单位加速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转机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增强企业效益,为把建筑业建成国民经济支柱产为和加快自治区城市发展,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服务。

第四条:新疆建筑业协会在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行业管理,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切实搞好"双向服务"。

第五条:建筑业协会的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5号。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建筑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与研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组织企业协商订立行业公约,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优质工程和优秀建筑企业经理等有关竞赛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

(五)引导和组织企业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六)协调同行业企业间和不同行业间的经营合作、技术合作,协调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有关问题,推动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七)编辑出版有利于建筑业的书刊、资料和信息,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八)为企事业单位办实事。通过开展业务咨询、信息交流、行业内外协调、调查研究,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下列建筑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企业;

(二)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

(三)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企业;

(四)装修装饰企业;

(五)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凡经批准进入自治区从事上述建筑行业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疆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秘书处初审,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须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 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六) 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并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出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年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具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办事部门,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协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一般不设分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可制定工作制度,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各地、州、市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社团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可成立本地区建筑业协会,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同时受本会指导,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会费;企业、事业单位的捐赠;本会举办各项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的收;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资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过社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1999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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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2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