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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
释义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

以继承和发展G.W.F.黑格尔的哲学和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J.柯勒首创,主要传播于德、意等国。柯勒主要继承了黑格尔的历史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关于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但黑格尔将历史解释为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历史,法始终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柯勒则认为历史是文明发展史,法随着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文明条件而有所不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最初认为法是文明的现象;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的文明条件确定的;对法学应当将法津史、比较法和文明史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进入30年代以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利用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绝对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等政治、法律观点,逐步演变成为法西斯政权效劳的反动法律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J.宾德(1870~1939)、K.拉伦茨(1903~?)和意大利的G.德尔韦基奥(1878~1970)等人。宾德和德尔韦基奥本来信奉新康德主义,随着法西斯主义的兴起而改信新黑格尔主义。例如,宾德认为国家是真正体现个人自由和理性的唯一整体形式;法也是这种真正自由和理性的体现;国家这一整体是由共同的血统、种族和精神形成的;元首就是这一整体的代表,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已大大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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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