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演艺商会 |
释义 | 安徽省演艺商会安徽省演艺商会,是经省宣传部批准、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由全省各大传媒、文化公司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商会自2000年1月正式成立以来,秉持“服务、维权、自律”的宗旨,坚持“以会刊、简报、网站为平台,以组织多种活动为抓手”的工作思路,对内提升服务力,对外扩大影响力,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政、银、企的交流和沟通,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一、明确的服务宗旨(一)、是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和谐发展,努力成为政府的好帮手。商会成立之初,就围绕诚信经商、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行业规范等发布了“行业自律宣言”,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十年多来,商会积极商助政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营造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01年,在商会的努力促成下,安徽省宣传部和省工商局联合颁发了《新模式传媒宣传管理办法》。同时,商会通过实践总结,制定的《关于商业传媒企业逾期结款、拖欠款的三级预警办法》,受到国家商务部、宣传委的充分肯定,并在官方网站上向全国推广。 (二)、是强化服务意识,干实事办好事,努力成为企业的好“娘家”。十年多来,商会始终把为企业服务摆在首位,在企业权益维护、供求矛盾商调、专门人才培训、财务规范指导、法律知识咨询、企业融资等方面提供服务。因而,省演艺商商被广大会员企业称誉为真正的“会员之家”。 (三)、是着力调查研究,建设企业信用,努力成为银行的好参谋。近两年,商会对会员企业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展状况,建立较为完整的企业档案,在此基础上对会员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同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商作,每年度开展一次“诚信企业”评选活动。这些措施,有力推动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也为企业创造了有利的融资条件。 二、积极的合作姿态商会始终秉承“合作共赢、携手共进”的理念,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 第一、与安徽鑫汇担保有限公司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积极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尤其是在广大中小企业面临国际金融危机的困境中,商会一方面组织会员企业倡导“抱团取暖、联手挡浪”的合作精神,共渡难关;另一方面,以鑫汇担保公司为依托,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保企对接活动,大力拓宽融资渠道,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2009年12月上旬,商会与鑫汇担保公司联合推出了对会员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优惠的措施,即:凡是会员企业融资担保的,可按规定保费的20%给予优惠;对持续参加年检的会员企业、连续获评“诚信企业”称号的及长期合作的优秀企业,可享受30%左右的优惠。 第二、与安徽汇源翔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鑫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努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的需求服务。 第三、近期,商会会长程先亮以主发起人,与合肥安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海剑等合作筹建小额贷款公司,旨在为广大中小企业在短期、小额融资方面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第四、广泛加强与各类企业的联系沟通,不断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目前,加入商会的会员企业及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企业共有500多家,涉及行业广泛,遍布合肥及三县。 第五、与省内外的60多个商会组织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和联系,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规范的工作机制商会始终以“勤勤恳恳开展工作、实实在在为会员企业谋利”作为最高准则,并不断总结和探索一套能够适应自身发展、遵循市场规律、满足会员需求的工作机制。 1、有力的领导机构。目前,有一批发展规模较大、前景较好的优秀企业进入商会担任副会长和理事。通过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经常的互动联系,对商会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指导,有力地推动商会的发展。同时,商会还邀请了有关省、市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商会的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为商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2、健全的办事机构。商会设有秘书处、会员部、财务部、培训部、法律事务部、会刊编辑部等机构。各部门按照商会职能明确分工负责,并建立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保障商会工作的商调、高效运转。 3、具体的入会办理流程。商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拥护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单位。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商会定名为《安徽省演艺商会》,英文名:AnHui acting Icc。简称:AAI。 第二条本会是由各类商品产销机构和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自愿组织的非盈利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各商业企业、商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本会在全省广告传媒领域中的协调、指导、自律职能,促进行业合作,推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维护会员在全市乃至全省中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行业信用、服务体系,加强与国内外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商会的联系,建立有效的沟通与信息反馈机制。将合肥名优节目推介出去,为繁荣合肥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宣传部,本会接受安徽省宣传部业务指导和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网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品牌营销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制定行规、行约,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二、建立传媒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机制,促进协调与合作,维护传媒方在省内、外经营过程中正当权益。 三、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传媒、企业的信用状况,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会员单位进行资质信用等级评定,引导传媒、企业加强自律,合法经营。 四、建立《关于商业传媒企业逾期结款、拖欠款的三级预警办法》,对企业拖欠传媒方欠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并提示相关的企业。 五、建立发展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作渠道,协调会员开发省内、外市场,组织大型商务活动。 六、收集国内、传媒商管理信息和发展经验,推动先进流通技术在传媒企业中的应用,组织会员单位外出考察和对外经济交流。 七、借助商会平台,扩大会员企业知名度,积极做好会员企业的品牌宣传。 八、提供法规政策、企业管理、投融资方面的咨询服务,同时做好这方面资料编辑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九、组织和指导会员对各类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在授权范围内对各类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十、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有关任务,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在合肥市境内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全民、集体、私营、“三资”、联营等各种经济成份的商品生产、工业企业和隶属工业、农业、文教、部队、机关团体等各个部门)和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商会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拥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一名负责人参加本会活动。 二、个人会员:生产,营销部门的专家、省内外销售专家、和知名人士、企业家、领导干部、批发商、供货商,拥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凡要求入会的各类会员,均需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要求本会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提供商会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社团合法权益;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讨论决定本会其它重要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裁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长、副会长、会长任期五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监督、配合商会一切工作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用。 会长所在单位1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所在单位8000/年,副会长所在单位5000/年等,理事所在单位2000/年,单位会员1200/年,个人会员500/年。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间必须接受社会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6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编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