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2009年11月25日在合肥市成立。 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是由省内各信用担保机构自愿发起组建、社会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协会接受省直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协会致力弘扬诚实守信的徽商传统,倡导会员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组织业务交流和从业人员培训;开展担保、再担保合作方案设计工作,推进会员之间合作;联合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为会员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升级服务;推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提升信用担保行业社会公信力,实现担保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名誉会长:孙志刚 郭万清 王鹤龄 顾问(按姓氏笔划为序):丁忠明 陈先森 汪建国 陆勤毅 周建春 赵炳云 协会章程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全称 “Anhui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HCG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协会是由安徽省内各信用担保机构自愿发起组建的、社会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平等合作,共同发展;加强信息交流,反映担保业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弘扬徽商传统,努力实现我省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机关为安徽省财政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本团体同时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省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1209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开发、收集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 (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活动,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 (三)组织不同专题的业务培训,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素质;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资信评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推介服务;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担保业务行为,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操守,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健康持续发展; (六)联合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为会员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升级服务; (七)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有关服务工作; (八)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协调担保机构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企业的合作关系; (九)加强担保、再担保合作方案设计、企业融资咨询等工作,提供会员合作服务; (十)有关行业发展情况统计及其它服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入会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业绩,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除应符合本条(一)、(二)(三)条件外,应该热心担保事业、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文字撰写能力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向协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七)有权向协会查询经费和业务的有关情况; (八)有权向协会咨询担保及其它业务,寻求商业合作机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担保会员自律规范;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积极向协会提供担保行业各种信息;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会所有会员在业务合作中应持优惠收费的原则; (七)向协会披露本单位基本信息,保守协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议,负责协会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常务副会长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委托副秘书长处理相关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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