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 |
释义 | 研究会概况安徽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是在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指导下,在1988年“安徽省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会”基础上发起成立的。 2002年获省科协、省民政厅批准为省级理科学会。省新华肿瘤医院名誉院长、原安医附院肿瘤科主任、著名肿瘤专家梅蔚德教授任理事长,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副理事长、原省化工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王广仪研究员任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吴凯运任副理事长兼副秘书长,朱慧秋、赵业展任副理事长,孙昕任副秘书长。由梅蔚德、王广仪、吴凯运、朱慧秋、赵业展、孙昕、马建元、陈树榆、郭毅、黄少玉、刘爱国、徐俊健、商常发、陈晓辉共14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共46人。 机构发展研究会挂靠在安徽省新华肿瘤医院,办公室设在安徽省立儿童医院10楼,自研究会正式成立后已于2002年11月和2004年11月召开过两届省级学术报告会。2003年有六篇微量元素论文荣获省第四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三等奖。2003年5月又荣获中国首届科普产品博览会“优秀产品金奖”和“优秀组织奖”。 研究会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路子,重视科研成果的加速转化和高新技术的引进,先后开发出具我省自主知识产权的微量元素高科技产品:新微宝、天然富硒营养蜜、富硒康、硒尔康、雪源康、富硒有机茶等。2004年7月又率先在省内引进了首台量子共振检测仪,在微量元素、维生素、肿瘤、亚健康、过敏源、儿科等疾病无创检测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本研究会属于跨学科的理科学会,全省有数百名化学、医学、农学、环境科学、生命科学、药学、分析化学等方面的专家教授成为本会会员,一些学会成员单位拥有一流的微量元素检测仪器,如原子吸收、原子荧光、等离子发射光谱、等离子质谱、离子色谱等。学会为提高微量元素分析水平,曾于2003年举行过全省9个单位参加的硒的分析比对,取得圆满成功。 研究会自2002年创办了《微量元素科技通讯》内部期刊,至今已出了9期,并成立研究会唯一的二级机构安徽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营养咨询部,在省内外宣传、普及微量元素知识方面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安徽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竭诚与相关学会以及省内外热爱微量元素事业的人士,在微量元素与疾病、微量元素与营养食品开发、微量元素与农业、微量元素与中医中药、微量元素与肿瘤、微量元素检测、微量元素与预防医学等领域紧密合作,为我省微量元素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章程安徽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章程 (2010年10月3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安徽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英文名为: Trace Elements Science Association of Anhui,简称:AHTE。 第二条 研究会性质:由全省从事微量元素科学基础和应用研究、微量元素新产品研制开发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临床医师及企业家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研究会宗旨:促进我省微量元素科学的基础和应用研究,推动我省微量元素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及其在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农业、食品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增进省内外微量元素科学的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省在这一领域的科技水平。 研究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全省微量元素科技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科技创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倡“协作、创新、包容、共赢”的精神,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研究会技术上接受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指导,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研究会办公地点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学术研究和交流:开展省内微量元素科学技术研究和省内外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各有关学科间的相互渗透和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 (二) 科学普及和技术服务:普及微量元素科学知识,开展科技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 协助兴办微量元素科技实体,促进微量元素科技成果转化及微量元素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四) 开展微量元素相关的基础、应用和社会调查以及相关工作,为各级各部门政策制订、实施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五)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他们的科研工作,鼓励和表彰优秀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或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研究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 热心和从事微量元素科学基础研究、临床应用研究及新产品研制、开发、生产二年以上的科技和管理人员; (四) 其他与微量元素相关的学科工作人员热心微量元素事业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推荐或自愿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或其他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研究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推荐符合会员条件的科技人员入会权; (六)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会员可优先获得本研究会发放的有关本领域的资料,会员的学术论文有优先被推荐在国内外微量元素学术期刊、杂志上发表和推荐出席全国性微量元素学术会议报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会员应遵守研究会章程; (二) 执行研究会决议; (三) 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主动积极完成研究会交给的各项有关微量元素研究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任务,尽力为本学科的发展和应用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的各项工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显著学术造诣或科技成果,且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家; (三)在本研究领域内研发微量元素新产品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家;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可作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 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关咨询服务点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及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负责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省科协及政府资助、企业赞助; (四) 研究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会如因完成宗旨、分立或合并、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开展活动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3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安徽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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