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饲料工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安徽省饲料工业协会是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省农委业务主管的全省性工业行业协会,是联系政府和全省饲料工业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社会中介组织及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省委副书记王昭耀,省农委主任王立祝、省粮食局陈习文同志任名誉会长。会长由原省政府副秘书长张锋生担任。其宗旨是在政府指导下,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以企业为本,强化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会员和企业服务,促进饲料饲养业全面发展。 安徽省饲料工业协会于1999年成立,并于2006年创办《中国饲料资源网》、《饲料与饲养》杂志、短信服务和10650120信息查询平台。逐步形成了宣传、培训、技术推广、咨询服务、标准化、交流研讨、中介服务职能。2002年获全国饲料工业科技进步先进集体。2003年荣获“安徽省先进社会团体”,2006年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2006年荣获“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 协会章程安徽省饲料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安徽省饲料工业协会(英文译名:Anhui Feed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AF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安徽省饲料产品、饲料原料、饲料机械和饲料资源的生产、科研、开发、经营、使用、检验、教学、管理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领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沟通同行业内部及行业之间的关系,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业内部的利益,维护会员会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我省饲料工业现代化水平,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农业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42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国外和我省饲料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饲料行业发展方针、政策、行业规划和措施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饲料行业有关法规和标准,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要求; (三)宣传、普及饲料工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技术,推广最新科技成果的先进经验,为企业增训人才,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四)组织经济贸易合作与科学技术交流,沟通科研、生产、销售的联系与合作,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展览、专题研讨会和学术讲座等活动; (五)编辑出版饲料行业有关书籍、资料、报刊,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六)创办行业服务经济实体和发展饲料工业的公益事业; (七)办理政府委托或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安徽省区域内从事饲料行业生产、科研、开发、经营、使用、检验、教学、管理、服务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七)有权要求本会向政府反映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取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记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村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常务副秘书长受秘书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边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外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9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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