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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成立于2009年7月,共有600余家会员单位,会员以安徽省内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主,包括1家会长单位,7家副会长单位,协会是由各会员单位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结成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

协会以沟通、服务、自律、发展为宗旨,切实落实为企业服务的职能,加强对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经验总结、推广,以及龙头企业的宣传推介。协会将通过与会员之间的沟通联合,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及产业化升级,大力提升我省的农业产业化水平,探索建立与农民的有效联结形式,在发展中实现“双赢”,通过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联手应对各种不正当竞争及行业垄断,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促进安徽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大省、农业强省的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章程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ation Association,简称为农产会(GA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由安徽省内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主,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结成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质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沟通、服务、自律、发展。即通过会员之间的沟通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诚信经营、共同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化升级;通过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通过探索建立与农民的有效联结形式,自觉维护利益,在发展中实现“双赢”;通过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并联手应对国内外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徽州路19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会员开展农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政策环境。

(二)做好协调工作,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组织之间、会员与有关部门之间、会员与农民之间的业务关系,鼓励龙头企业探索与生产基地和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加强企业与基地和农户间的利益联结,促进农民增收。

﹙三﹚沟通会员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产销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和科学决策依据。

(四)制定并执行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会员自律,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坚持打假,防止生产、储运和销售伪劣产品,维护本会的根本利益。

(五)组织会员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制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督促会员企业执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或国际农产品生产质量标准,开发新产品,创建国家或国际农产品品牌,注册商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六)建立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谊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健全科研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培训基地和机构,引进、研发、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设备、新农艺、新工艺,开展会员生产、加工、经营、服务和技改中的技术指导、科技咨询,帮助会员引进科技、管理、营销人才,组织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行业指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七)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安徽省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谊会信息网络体系,搭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各有关方面之间的勾通与交流,提供有关经济、市场和技术等信息,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产销政策、市场行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指导会员建设交易市场,设立销售网点,协调收购、销售会员的产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开展招商引资,举办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推介名特稀优新产品;

(九)组织采购、供应会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开展会员需要的加工、包装、保鲜、储藏、运销和劳务等服务;

(十)对会员企业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并协助解决。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龙头企业发展的各种活动,发展公益事业。

(十二)探索WTO框架下的贸易救助体系,帮助会员企业维护国际贸易纠纷中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为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拥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职业道德;

(五)自觉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工作。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入会批准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登记注册,并发给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保护本会的共有资产,爱护本会的设施设备,自觉维护本会的名誉;

(三)发扬互助合作精神,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并及时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时,不退回会费,不得分配本会共有财产。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3/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委审查并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农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省农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统一由秘书处管理,经费使用计划及重大开支报会长审批。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农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农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农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农委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民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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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