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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策划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安徽省策划协会是由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备案主管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成立。是以安徽省众多不同行业领域的工商企业、高等院校、学术机构、高层 管理人员为核心,以营销策划、广告会展、影视传媒、演艺经纪等相关行业企业为主的高级策划师和社会策划职业爱好者自愿组织的创新性、专业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主管单位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社会登记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四项任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会员、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和合作,协调企业间、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公关及解决有关难题,提供各种交流、研究、培训、合作机会,并通过《策划报》、《策划安徽》专刊、牵手策划网等媒体和各种活动为会长单位、会员单位进行全方位宣传,以便为发展安徽策划事业、振兴安徽经济而尽力服务。

分支机构

安徽省策划协会下设秘书处、项目部、策划部、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外,还分别成立了5个地级市策划中心和6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影视制作中心、演艺经纪中心、教育培训中心、安徽省策划职业技能鉴定站等二级机构。

拥有专家委员会、房产建筑专业委员会、美食娱乐专业委员会、医疗保健专业委员会、纺织服装专业委员会、食品专业委员会、旅游专业委员会(筹)、家居专业委员会(筹)、淮南策划中心、六安策划中心(筹)、马鞍山策划中心(筹)、影视中心、牵手项目推广中心、牵手策划营销顾问机构、牵手培训部、安徽策划人俱乐部等下设机构。

合作单位

安徽省工商经济咨询公司、安徽省企业联合会餐饮分会(筹)、安徽餐饮人俱乐部、安徽广告人之夜俱乐部、中国六常法研究院推广中心等,并与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等省内外100多家协会商会及1000多家企业、与海外世界华人周刊社等100多家社团有着广泛而又紧密的合作关系。

重大活动

2005年10月安徽省策划协会筹备组成立

2006年元月24日由主管单位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正式批复成立

2006年元月27日安徽省民政厅正式批复登记、注册

2006年2月20日,安徽省策划协会第一届全员代表大会正式召开,选举产生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副会长等第一届理事会领导班子成员

2006年4月19日安徽省全民创业高峰论坛及安徽省策划协会成立大会在安徽饭店隆重召开。国家部委、省市及相关部门领导出席大会,协会正式成立

2006年12月成功举办安徽省创意产业高峰论坛

2007年参与地方政府及企业涉及一系列招商引资、旅游开发、企业规划、项目调研等策划服务活动

2007年10月筹备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和六个专业委员会。专家团涉及品牌策划、旅游策划、营销策划、房地产策划、演艺广告传媒等国内省内以叶茂中、李光斗、郑建平、陈国庆、陈放等大师级人物为核心的专家团队

2007年12月在安徽石台隆重召开“重走徽商古道”论坛及第二届省策划师年会

2008年元月安徽省策划协会影视制作中心筹备成立

2008年3月18日电视专题片《希望之路》开机

2008年6月第四届国际徽商大会策划支持单位

2008年10月黄梅电视剧《亲情天地间》在安徽省电视台开播

2008年10月中央电视台欢乐中国行《魅力合肥》协办单位

2008年12月中国工商企业创新发展谋略大会及第五届中国策划师年会协办单位

2009年中国(合肥)自主创新要素对接会策划协办单位

2009年12月安徽省策划职业技能鉴定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由省厅批复正式成立

2010年第二届中国大连策划节协办单位

2010年6月安徽省策划协会地市分会开始筹备成立,培训中心、演艺中心、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等二级机构正式运作

2010年12月18日召开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工商联主办,由安徽省策划协会承办,社科院、中国企业网安徽频道、省经委、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协办的”安徽省工商企业创业发展策略大会暨大三届安徽省策划师年会“

协会章程

安徽省策划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安徽省策划协会

英文名AnHui Strategis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AHSA

第二条安徽省策划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安徽省众多“高级策划师”、营销策划、广告传媒、会展等相关企业和策划职业爱好者自愿组织的创新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接受中国策划研究院及国家级相关学术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带领全省会员、会员单位及全行业同仁为促进交流与沟通,加强研究与创新,为发展安徽的策划事业,振兴安徽的经济、提高综合经济实力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指导、协调、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天波路电子科学研究所6楼,邮政编码:2300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着有利于我省经济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规范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之间跨行业协调与管理;为政府制定城市社会发展规划献计献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二) 帮助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打造产品品牌,提高科技含量。建设企业文化,创新企业管理,帮助企业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三) 与国际商务策划组织接轨,积极开展策划创新方面的国内外交流;为社会培养科技、文化、经济、商务策划人才;

(四) 为企事业单位策划、组织、举办大、中型营销文化活动及群众文化活动服务;

(五) 办好会刊和网站,为会员单位宣传企业文化等,组织编写、翻译有关项目策划的资料和书籍。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暂设有:个人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坚决拥护和执行本会章程,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注册高级、中级、初级商务策划师,安徽策划职业技能鉴定体系的学员;

(二) 国内、外著名专家、教授、学者;

(三) 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企业家;

(四) 优秀策划人、热爱策划事业的创新人才;

(五) 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士,有志于发展策划创新的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为:

(一) 1.单位会员:经组织推荐或个人报名,符合条件,凡承认并执行本会章程的单位均可加入。2.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有关组织推荐,填写入会申请表,报本会秘书处;

(二) 经理事会评审通过,方为本会会员;

(三) 有秘书处签发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决拥护和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向本会介绍有关策划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五) 积极宣传本会,每年向本会推荐一至两个策划项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特殊情况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的创意、著作等策划成果和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保护。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一些对策划事业有过较大贡献的同志担任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对理事会起参谋咨询作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2名(副会长人选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检查本会的财务状况;

(二) 对会长、副会长执行本会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会长、副会长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会长和副会长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负责人、财、物,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 检查指导执行会长、副会长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事宜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四) 审批财务,决定资金投入方向;

(五) 当会员单位出现困难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量给予协调、帮助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年度执行会长一名(副会长人选中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履行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协助会长管理本协会人、财、物、,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协调和联络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三)协助会长制定本协会中长期规划;

(四)完成会长,监事会主席和其他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和执行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开展,做好本协会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按照会长批示办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手续;

(五)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必须为本会的会长、秘书长或副会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业务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秘书长为财务交接证人。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对于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队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元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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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9: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