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 |
释义 | 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Anhui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AHUEF。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宗旨: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安徽大学与境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争取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安徽大学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的提高,为国家培育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安徽大学董事会董事单位的捐赠。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教育厅。 简介成立教育基金会以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世界知名大学如哈佛大学、牛津大学多年持续位居世界之首的重要因素。国内重点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都相继成立了教育基金会,此举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募集了可观的经费,为学校发展做出了贡献。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建立对探索由政府办学模式向政府、社会共同办学模式的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安徽大学与海内外各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争取海内外工商界、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和校友对学校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科技水平的提高,奖掖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优秀教师,鼓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资助困难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原领导卢荣景、孟富林、吴昌期等同志的倡议,由安徽大学、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共同发起,并报经安徽省教育厅、民政厅批准,于2008年5月20日登记注册成立了“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 “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是非盈利性的独立社团法人, 在主管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和登记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指导下, 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李贵鲜、卢荣景、孟富林同志任名誉理事长,吴昌期同志任驻会高级顾问,同时聘请若干省内外知名人士担任高级顾问和顾问。 孙献忠同志任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长(法人代表)。 主要任务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 1) 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接受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2) 管理好基金会的基金,合法、安全、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3) 本基金主要资助项目内容为:资助贫困学生;资助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开发项目;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鼓励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活动及学生优秀创意;改善教学科研设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有关项目。 4) 接受政府、企业或其他团体的委托,开展专项活动。 为积极、有效地开展基金的募集工作,充分考虑捐赠者的要求和能力, 我们将设置多种捐赠方式, 以供广大热心教育事业的捐赠者选择。当前,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先设三类基金: 1)综合基金: 捐赠者未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捐赠数额不限,捐赠者可以一次性或连续性捐赠, 综合基金由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经营管理,确定基金使用项目,并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 2)专项基金: 由捐赠者指定用途的资金。捐赠数额原则上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可以一次性到位, 也可以多次(一般不超过四年)到位。 专项基金可按照捐赠者意愿,由安徽大学育基金会委托捐赠者负责资金的经营管理,并负责保值增值。 专项基金可以捐赠者名字或捐赠者确定的名称命名。 3)单项基金: 单项基金分两种: 第一种是捐赠者明确用途并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性单项资金,如建设某座校舍、购买某项教学设备等,一次性单项基金可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捐赠者委托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组织实施。 第二种是由单位、个人或数人联合组织捐赠的数额较小的常设性单项资金。每年从此项基金收益中提取的资金用于捐赠者指定的项目。 常设性单项基金的指定项目,可由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提供常设性单项基金项目表,(如某院、某系、某科前几名学生奖金、图书或小型教具购置费、校园绿化或某种小型校园建筑等)由捐赠者自主选择;也可以由捐赠者自定项目,并与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共同商定。 常设性单项基金由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经营管理,并负责保值增值。 单项基金可以捐赠者名字或捐赠者确定的名称命名。 各类基金捐赠数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者,聘请为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理事,捐赠数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聘请为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副理事长。 综合基金、单项基金捐赠数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捐赠人,可由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选聘一部分为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顾问。 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将给每位捐赠者敬发热心教育事业的捐赠证书;并为捐赠者树碑,将每位捐赠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勒石纪念。 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秉行“规范、创新、高效、勤俭、透明”的办会方针,依法、诚信运作,致力于通过低成本的管理实现高效率的基金筹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的作用。基金会管理费用,主要依靠经营创收和基金经营的增值提成,原则上不从基金的本金和应分配用于补助、奖励的基金收入中提取。 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热忱希望得到广大校友、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广泛支持和大力协助,安徽大学将永远铭记一切关心和支持安徽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有识之士。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Anhui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AH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安徽大学与境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争取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安徽大学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的提高,为国家培育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安徽大学董事会董事单位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合肥市肥西路3号安徽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 管理运作基金; (三) 在安徽大学设立下列资助项目: 1.资助贫困学生; 2.资助青年教师教学研究、科技开发项目; 3.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 4.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创意活动项目; 5.改善教学科研设施; 6.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7.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项目。 (四)接受政府、企业或其它团体的委托,开展专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决定聘请本基金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 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 (三) 在本基金会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为筹集本基金会资金,积极捐赠和组织捐赠。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捐赠专项基金的理事,可由捐赠者自愿与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用途,并由捐赠者负责该专项资金的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 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监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 投资收益;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捐赠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基金会内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捐赠者和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用途、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基金会原始基金和筹集的非专项基金,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资助项目;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100万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30万以上的资助项目; (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它公益目的; (二)资助安徽大学奖学、奖教、助学等项目; (三)用于安徽大学其它发展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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