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湘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释义 | 机构概况湘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湘潭市人民政府正处级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自2004年10月开始组建,2005年4月正式挂牌运转。机关内设9个职能科室,现共有干部职工28人,其中党委成员6人。下设1个正科级事业单位——市产权交易中心,1个国资经营公司——湘潭市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市政府授权,目前对12家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职能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已改制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依照规定代表市政府向出资的部分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权限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审计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建立和完善市级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办法,健全项目监控制度、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根据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八)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分工李明申 主任 负责委全面工作 陈斌强 书记 负责委党委全面工作 刘孟良 副主任 分管经营者管理科(组织人事科)、经营预算科 吴光明 副主任 分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宣传群众工作科 谢英总 经济师 分管产权改革科(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市产权交易中心 、投资管理科(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傅志彪 纪委书记 分管监察室、考核分配科(监事会工作科)、机关支部、机关工会 沈志仁 副调研员 协助吴光明副主任分管政策法规科 黄登荣 副调研员 协助谢英总经济师分管投资管理科(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机构设置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信访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党政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机关和派出监事会的后勤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总结。 (二)研究提出规范委机关工作运转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委领导重大活动安排及日程管理,负责行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及委重要专题会议、全市性会议的会务工作。 (四)负责市委、市政府、省国资委及市国资委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议及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五)负责文件(含电报、资料)的批分、运转工作;负责机要通信工作;负责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文件(含电报)的核稿和发文工作;负责管理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印章;编发《市国资委大事记》。 (六)负责委机关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国资动态》等内部刊物的编发,协助有关科室做好对外宣传工作。负责与省国资委、市委办、市政府办及市直有关单位的联络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与所监管企业及其他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内部政务信息的交流工作。 (七)负责委机关、派出监事会接待工作。对重大接待活动提出方案,并负责落实。对一般性接待(按对口原则由相关科室承办),负责接待方案的审核及相关工作的配合落实。 (八)负责委机关档案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负责委机关保密工作。 (九)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 (十)负责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经费预算;负责与所监管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所监管企业的网站、域名审核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委机关、派出监事会的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派出监事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派出监事会的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派出监事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委机关计划生育工作。 (十三)负责对出资人企业进行评优表彰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对以国资委名义进行的慰问工作的归口管理。 (十四)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政策文件起草、拟定的协调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法律事务;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监管的经验;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大课题调研;负责重要文件、报告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指导和联系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年度出台政策法规计划;研究起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家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协调各科室起草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综合协调机关各科室对有关政策性文件的修改意见;负责规章备案、法规清理及政策法规汇编工作。 (二)负责委重要文件、报告和有关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 (三)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协助所出资企业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和落实政策法规督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四)拟定重大调研课题规划并组织实施,对重大调研活动归口管理;研究总结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政策建议。 (五)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依法监管的有效实施途径。 (六)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七)负责中介机构选聘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和实施中介机构选聘的方案,建立《中介机构依法诚信执业档案》。 (八)建立中介机构依法服务调查制度。受理社会中介机构为国资监管服务项目违规投诉,对不正当竞争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加强法制宣传,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环境。 (十)抓好委机关及所出资企业的干部职工普法教育培训。 (十一)调查掌握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人员、监管企业和工作情况,指导和联系县市区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考核分配科(监事会工作科)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所出资企业业绩合同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国有经济运行工作体系,分析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出资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组织拟订所出资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审核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政策,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监事会、财务总监和内部审计工作。 (一)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和评价指标、标准,并组织所出资企业的业绩考核、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及经营成果的审定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国有企业业绩合同等管理办法。组织与所出资企业签订以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年度经营责任书和任期业绩合同等。 (三)跟踪、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根据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及委机关有关科室和监事会(评审委员会)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五)完善授权经营制度,拟定规范统一的授权经营办法,并对授权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考核。 (六)综合研究、分析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性建议。 (七)建立重点国有企业经济运行中重大、突发事项报告制。对企业经营中因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委机关有关科室,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八)拟订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水平进行调控,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 (九)承担市国资委业绩薪酬考核委员会的秘书工作。研究指导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拟订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股权激励等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审核相关改革方案,并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监管和调控。 (十)拟定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 (十一)拟定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协助经营者管理科制定监事会派员方案,协助办公室做好监事会的行政后勤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委内外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负责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业务建设和技术支持。 (十二)负责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和综合汇总工作;协调、跟踪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落实、利用;负责监事会的调研、信息等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内部监事会、财务总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监事会专职监事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审核监事会兼职监事(企业职工代表)并提出意见。 (十四)负责监事会对监管企业实施动态监管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对动态监管中产生的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十五)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产权改革科(湘潭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政策的起草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纠纷调处和资产划转、处置等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负责企业上述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事宜;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变动情况。 (二)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负责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汇总分析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 (三)拟订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国有股东代表职责行为规范,依法审核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四)拟订企业国有资本金、产权变动、国有企业发债管理制度,审核企业资本金、产权变动和发债方案;参与研究国有企业债转股工作。 (五)拟订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研究提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与管理政策建议,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监测信息网络。 (六)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七)研究拟订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办法和政策建议,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工作。 (八)配合、参与企业资产处置中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 (九)负责国有产(股)权项目库的建设。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拟订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量、目标、战略和途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进退的领域和国有经济重点领域的发展战略,指导所出资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 (十)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审核所出资企业的优势企业联合、合资、合并等重组方案;审核所出资企业改制上市方案和改革方案;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方案。 (十一)对所出资企业章程修改、所出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及公司章程、市属企业设立股份公司及公司章程和国有企业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章程提出审核意见;对所监管企业整体划出其所属企业或整体接收国有企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 (十二)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投资管理科(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依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政策,负责国有投资公司考核和管理;对国有投资项目进行监督、考核和管理,对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接收并移交相关部门管理。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登记、划转、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市直单位资产损失核销、资本金占用收益征缴等工作;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年检、年审、对单位主要领导(法人代表)任期内国有资产状况进行审定;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订国有投资公司监督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建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负责所出资企业建设项目进度的督查和调度,定期做好项目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 (二)承担市国资委规划投资委员会秘书工作。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施操作经政府批准投资的具体项目进行监管和考核。拟订投资项目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参与投资项目的论证,掌握和了解政府投资决策方向、投资规模、投资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所形成的实物资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审计,作出公正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根据投资形成的实物资产的性质及类型进行接收并移交,与接管部门签订托管协议,进行产权登记。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五)拟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实行产权登记管理,确保其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六)拟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规范市直单位资产处置程序,严把资产处置审批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 (八)配合、参与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的工作。 (九)拟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实施细则,规范其非转经的资产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对非转经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负责资产占用费(资本金占用收益)征缴工作; (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十一)参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投资公司主要领导任期内国有资产状况的审计工作。 (十二)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经营预算科 负责编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协调所监管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缴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工作;负责全市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的布置、收集、审核和汇总;研究分析国有资本结构和质量状况。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工作制度;负责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核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工作制度并开展审计质量监控;组织开展对中介机构实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执业质量监管。 (三)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财务动态监测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月度财务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与预测工作。 (四)建立和管理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国有资本金、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和发布国有资产有关信息和所出资企业财务信息。 (五)承担市国资委财务预决算委员会秘书工作。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体系;负责编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案;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和评价;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调整和审定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并组织实施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负责监缴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和资本收益的使用分配的管理;负责收缴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益。 (七)负责协调所出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和评价所出资企业会计 核算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的执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所出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培训、档案、任免等管理体系。 (八)归口联系市统计局和有关行业统计机构,负责全委综合性经济运行数据,经济信息的汇总,审核和对外发布。 (九)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经营者管理科(组织人事科)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出资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对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所出资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人选;负责所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所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和监事的工作方案;负责委机关、所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委机关、所出资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 (三)负责考察推荐所出资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人选。 (四)负责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统计档案管理和因公出国(出境)政审工作。 (五)负责所出资企业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处理反映企业领导人员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 (六)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国有企业后备人才库,负责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七)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 (八)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和监事的工作方案。 (九)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所出资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的考察任免工作。 (十)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中央、省属在潭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 (十一)负责委机关、所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委机关、所属单位、派出监事会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奖惩、交流、培训、辞职、退休,负责干部的工资、福利、保险、医疗待遇、工资统计报表、干部档案、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工作。 (十二)指导所出资企业研究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委换届工作,参与并做好所出资企业党委(党组)、纪委换届中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候选人名单的审核,根据市委批复的选举结果办理任免手续。 (十三)对所出资企业纳入备案管理的其他职务的审批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四)负责所出资企业党组织的党员统计,党费管理工作,接转组织关系。 (十五)负责委机关绩效考核工作。 (十六)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宣传群众工作科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指导所出资企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老干部工作;承担委机关和所出资企业的宣传工作以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所出资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出资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和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根据委党委安排,负责委机关及监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所出资企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制订和实施负责市国资委对外宣传工作计划。 (三)做好委党委中心学习组记录,组织开展委机关的政治学习。 (四)负责委机关和所出资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配合委领导做好统战工作,负责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工作,指导所出资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工作。 (六)负责委机关和系统的老龄和关心下一代工作,指导所出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七)负责机关“双联”工作。 (八)指导所出资企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的工作。 (九)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监察室 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和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协助市国资委党委抓好市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出资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相关组织协调任务。 (一)开展廉政建设调研,建立国有资产廉洁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市国资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二)组织对市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和所出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企业领导人进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三)落实廉政责任制度,建立个人廉政建设档案。 (四)受理关于涉纪问题的信访案件。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反映市国资委机关、市属单位和所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开展调查;根据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人员给予处分。 (六)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国资委下属机构职能配置 产权交易中心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政府颁发的关于产权产易和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产权交易市场的运作程序和交易规则,规范交易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一)负责转让的国有产(股)权项目库的建设,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提供场地、信息、咨询、登记、托管和鉴证服务。 (二)为国有资产的产权整体或部分出售、转让、转换、置换、租赁、兼并、收购等项目提供审查登记、信息发布、交易结算等系列产权交易综合服务。 (三)受国资委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行使产权交易的交割、鉴证、结算等职能,并负责产权交易相关资料的审核及办理,出具产权交割证明书。 (四)为企(事)业单位改制、并购与重组、整合提供财务顾问和管理咨询服务。 (五)负责对资产拍卖机构的选聘管理工作;对其他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会员管理。为闲置资产、不良资产及破产财产处理提供相关服务。 (六)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招商引资提供决策支持与咨询服务,并提供产权交易信息网络服务。 (七)办理产权招商项目的收集、整理,编印产权交易文件、招商项目资料,参与组织筹办产权交易活动。 (八)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定期向国资委报送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九)完成委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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