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县辖区 |
释义 | 县辖区,简称“区”,中国1990年代前后撤区并乡之前普遍存在的一种准行政区。属于乡级行政区,又称区公所,但行政地位高于乡,介于县和乡之间。 撤区并乡以前,绝大部分县划分为若干个“区”,数量从5个到10个,大县多的超过10个。区的最高行政官员驻地为“区公所”,“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构,最高行政官员称谓“区长”。“区”的权力高于乡,一个区平均管辖4~5个乡、镇,少的2~3个,多的5~8个。“撤区并乡”后基本为原来的二个乡(镇)合并为现在的一个乡(镇)。 各年份县辖区数 各年份县辖区数量(个) 1953年 18900 1983年 8100 1994年 1068 1995年 703 1996年 544 1997年 398 1998年 339 1999年 345 2000年 255 2001年 78 2001年以后分省区分布变化 2001年以后县辖区数分布变化情况 项目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河北 1 1 1 山东 8 -- -- 湖南 8 8 8 四川 32 -- -- 甘肃 6 6 -- 新疆 11 11 11 合计 66 26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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