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夏庄村 |
释义 | 1 山东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下辖村◎ 村庄由来栾氏祖于明朝成化年间自胶州徙居夏庄,因村建在九顶山下,朝霞撒满山庄、景色秀丽,取名“霞庄”,后演变为夏庄。 ◎ 政区人口位于崂山西麓,街道驻地,北濒白沙河,东邻崂山水库,南与华阴社区接壤,西与史家泊子社区为邻,王沙公路穿村而过与夏塔路交汇。2004年,全村总面积302.4公顷,其中耕地面积86.1公顷,其余大部为山林 区,有居民1690户,人口4548人。 ◎ 经济状况实行生产责任制后,村民因地制宜发展菜果生产,主要品种有苹果、葡萄、桃、杏等。二十世纪70年代村里大搞工副业,建起马车运输队、鞋铺。1980年成立村建筑队,相继建起水泥预制厂、塑料厂、安装公司、服装厂、鞋厂、绝缘材料厂、养鸡厂等集体企业。1984年工副业年产值达64万元。1992年工业总产值达4000万元。实现利润300万元,被评为青岛市经济百强村。1995年引进韩资企业韩荣电子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迅速,到2003年全村有建筑业12家、运输业户26家、饮食服务业7家、民营企业8家、个体工商户22家,从业人员600余人。实现总收入6000万元。以夏塔路和王沙路交汇点为中心形成商业区。夏庄集逢五排十,日交易额达15万元。2004年经济总收入11000万元,可支配财力89、2万元,人均6130元。 ◎ 社会事业1992年,投资100余万元建成青岛市农村示范幼儿园;1995年,投资150万元建起村办公大楼,并硬化、美化、亮化了前后街、进村路;1999年,投资700余万元建起了达省级规范化标准的夏庄小学。1995年开始旧村改造,至2004年已建成商住小区、锦宏小区、宏业小区,共建居民楼11座,总建筑面积31000平方米,入住330户。威风锣鼓队是街道民间艺术节的重头戏,并多次参加区庆典活动。2004年,有2366人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参保率96.2%;有4517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100%。 2 山东平度市张舍镇下辖村◎ 村庄由来清康熙十九年(1680年),陈姓迁此立村,因此地地势低洼水向下流,又在石泉村西,故名“下庄”,后演变字音为夏庄。 ◎ 政区人口镇驻地西7.6公里,村民53户,人口152人,耕地400亩。 ◎ 经济状况该村以农业种植和养殖业为主要经济产业。年产粮食、油料332吨,出栏生猪400头,饲养蛋鸡5000只。村经济总收入133万元,人均纯收入5380元。 ◎ 社会事业自来水、电话、有线电视入户率均为98%以上,拥有卫生室1处,农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98%以上。 3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峰源乡下辖村◎ 简介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峰源乡夏庄村由4个村民小组组成,共有153户、379人,其中劳动力286人,如今大多数人都已外出务工经商。 ◎ 经济夏庄村是个偏远的小山村,海拔600多米,夏庄村有耕地面积381亩、林业用地4128亩。勤劳的村民一直有种植反季节高山蔬菜的传统,近年来在峰源乡党委、政府的正确指导下,村里高山蔬菜的种植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吸引了上海、江苏、杭州等地的客商来村收购高山蔬菜,大大提高了村民的经济收入,村民种植高山蔬菜的积极性得到大大提高;靠山吃山,尤源村大力推进笋竹两用林的开发,修建了一条长3千米的竹林道,增加了竹林的效益。近年来,夏庄村的各项社会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村里安装了自来水、有线电视、广播、移动信号塔。 ◎ 公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进一步健全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会议应当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 第三条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办理授权手续,一般应在换届选举期间进行,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授权,也可以向村民发放授权书,以表决的形式进行。 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授权的事项应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采用向村民发放授权书形式的,应经过半数村民通过。 授权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村民会议行使的外,村民会议都可以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会议可以将授权内容一次性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也可以分次就一项或若干项内容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参政议事能力,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的本村村民,可以被推选为村民代表。 第五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人口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村民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村(组)干部、共产党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被推选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颁发当选证书,并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代表的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代表的产生,应当采用召开户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推选产生。户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代表,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村民小组的选民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能当选。 村民代表当选不足规定的名额,可以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推选。另行推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推选选民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户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 代表。 村民代表因故出缺,应当及时补选。补选程序与村民代表的产生程序相同。 第八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选民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撤换原推选的村民代表。 撤换村民代表要求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撤换要求的20日内,应召集本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或者协助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提出撤换要求的村民应当推选代表到会说明撤换村民代表的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 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本村民小组全体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村民小组的选民过半数通过。 撤换村民代表的户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未召开之前,被撤换者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的书面要求,并被户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接受的,撤换程序终止。 第九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召开1次,每年至少召开2 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议的; (二)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提议的;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议的。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也可以由村民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由村民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需经村党组织审议后列入议题,由党组织召集、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同时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举行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在会议前3日,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题公告村民代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村庄建设规划及执行情况;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考核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三)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审议、决定年度财务计划及财务收支; (五)审议集体经济的运行及其经营管理情况、生产资料的招投标情况、承包经营方案、承包费收缴及合同履行情况; (六)审议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七)审议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八)审议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审议宅基地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九)审议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包括兴修学校、道路、水利、电力、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十)审议征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受、发放和使用情况; (十二)审议上级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十三)审议农民负担费用情况; (十四)审议村民各种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和列支情况; (十五)审议领取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以及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六)审议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七)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十八)根据上级政府的规定,监督村务公开实施情况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 (十九)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事项,应当遵循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自觉维护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事项的表决,应根据村务的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过全体村民代表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当场宣布,并于3日内在村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场合向村民公告,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由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并在下次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与村民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相抵触的,村民会议有权按法定程序否决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律、法规讨论决定村务事项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人作好书面记录。记录的内容要详实清楚,实事求是。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妥善保管。 本制度于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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