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厦门家庭服务业协会 |
释义 | 厦门家庭服务业协会,Xiamen HOME SERVLCE ASSOCIATION”,(简称:“XMHSA”)成立于2010年11月08日,是由厦门市从业家庭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科研人员等从事家政服务业的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定义:厦门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名:“ Xiamen HOME SERVLCE ASSOCIATION”,(简称:“XMHSA”)成立于2010年11月08日,是由厦门市从业家庭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科研人员等从事家政服务业的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贸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详细介绍厦门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厦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会长杨权礼,副会长:张旭、翟焰、吴世荣、林祥福、曾志强、陈建星、杨芳等人。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行业自律,大力提倡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诚信服务,加强同业联络,维护同业利益,树立同业形象,密切政府与企业的联系,起好桥梁与纽带作用,推动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领导顾 问:翁金珠 (厦门市妇女联合会主席) 洪和平 (厦门市地税局副局长) 林建造 (厦门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勇杰 (厦门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巡视员]) 姜 杰 (厦门市卫生局副局长) 严玉官 (厦门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 会 长:杨权礼 (厦门市巾帼园) 副会长:陈佩兰 (厦门市职工技术交流站) 副会长:谢 莹 (厦门市思明区社区服务中心) 副会长:翟 焰 (厦门市小羽佳服务有限公司) 副会长:曾志强 (厦门市思明区社区服务网络中心) 副会长:刘其业 (金德佳(厦门)保洁有限公司) 副会长:陈光华 (厦门市蓝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副会长:陈建星 (厦门市家家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副会长:张 旭 (厦门市孔雀河家政公司) 副会长:吴世荣 (厦门市思明区畅荣信息服务部) 副会长:林祥福 (厦门好邦伲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秘书长:杨 芳 (厦门市巾帼园) 业务范围1、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法规纪律,协助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对本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引导会员从事合法诚信经营。 2、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应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3、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开展优质服务、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企业信誉。 4、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制定行约、行规,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5、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参与技术考评,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6、进行行业调查,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政策,参与行业规划,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图谋行业振兴。 7、加强本市与兄弟城市同业的横向联系,达到密切联系,增进友情,借鉴经验,共图发展的目的。 8、完成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厦门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Xiaman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简称“XMHS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厦门市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科研人员等从事家庭政服务业的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行业自律,大力提倡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诚信服务,加强同业联络,维护同业利益,树立同业形象,密切政府与企业的联系,起好桥梁与纽带作用,推动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贸易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厦门市莲岳路165号巾帼园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法规纪律,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引导会员从事合法诚信经营。 (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三)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开展优质服务、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企业信誉。 (四)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制订行约、行规,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参与技术考评,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进行行业调查,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政策,参与行业规划,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图谋行业振兴。 (七)加强本市与兄弟城市同业的横向联系,达到密切联系,增进友情,借鉴经验,共图发展的目的。 (八)完成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应是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相关的事业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自愿加入本会,并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理事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优先享有会员间合作及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重大会议及领导的指示精神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完成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有较强的领导决策能力。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热心本会工作,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需延长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 (五)召集和主持副会长和秘书长共同参加的临时会长办公会议,讨论临时性突发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起草有关文件材料,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总结。 (四)组织协调本会及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提出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贸易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贸易发展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市贸易发展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贸易发展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贸易发展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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